保险豁免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保单附加了保费豁免功能,就会避免因为失能而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费不用您再缴纳,而保单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现金利益的领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费豁免相当于为您的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中一种人性化的功能。
保费豁免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这一举措受到了普遍欢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也都纷纷披上豁免的外衣,成为一种宣传的“卖点”。但是,正如前面所说,豁免的前提是必须符合你投保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种种特定情况。这就意味着各家保险公司的豁免规定各有不同,仔细看来,小小的豁免其实大有文章。
一、 豁免不是免费的午餐
俗话说一份价钱一份货,保费豁免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费施赠的午餐。保费豁免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出现,如中德安联的联众附加豁免保费险、中宏人寿的附加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特约等,这种豁免应用面比较宽,可以附加在多种主附险之上;第二种是作为附加险与特定主险相捆绑,例如太保的太平盛世附加豁免保费保险、太平人寿的真爱附加豁免保费险等,其豁免利益有更加明确的针对性;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如平安的钟爱一生等。
不管那种形式,投保人都要为豁免保费这一额外保障支付保险费。最清晰的就是附加险形式的豁免保费产品,如30岁的男士投保某公司一款两全险,年缴保费5000多元,若要增加豁免功能,则需每年再多缴纳25元左右。那些与条款捆绑在一起的豁免也是如此,只是因为没有把保费单独列出来,让人感觉捡了便宜。
二、 豁免不是万能的
保险不是万能的,身故险、养老险、重疾险、意外险、住院医疗险等等,都各有保障责任。同样,豁免也不是万能的,不同的豁免条件,带来的豁免利益也是千差万别的。
例1:A保险公司附加保费豁免保险条款:
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是一款少儿教育金保险的附加豁免条款,该条款仅对意外导致的身故和全残豁免保费,豁免范围较窄。如果投保人已经购买了充足意外险,这种情况则能获得全额的意外险保额赔付,显然比仅仅豁免保费重要得多。
例2:B保险公司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这是一款针对重大疾病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的附加豁免,常见于捆绑在某终身或两全险附加重疾提前给付计划后面,这种豁免范围更窄,甚至让人感觉有点多余:如果重疾已经获得全额赔付了,相应合同自然结束,还要豁免保费干啥?当然,该条款的优点是可以对整个保险计划豁免,如果您的整套计划中还有不因重疾理赔而结束合同或停止续保的产品,这个豁免还是有点作用的。
例3:C公司附加保费豁免特约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故和全残,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
这是一款因意外和疾病都能豁免的附加险,但是仍然强调了必须因意外和疾病造成身故或全残。这种豁免相对于前面两种豁免范围要广泛一些,但是还有不足,因为全残和失能的概念并不一致,不残疾也一样可能丧失工作收入能力,根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中的规定,有很多疾病就既非全残,也不在重大疾病的范畴内,例如:
●癫大发作,经多年系统治疗后,仍每月发作2-3次以上并伴有智力障碍者;严重的精神运动性发作,治疗无效者。
●糖尿病有心、脑、肾或其他严重合并症,治疗无效者。
●囊虫病侵犯心、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经职业病专业防治机构确定的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伴有或不伴有合并症的各种尘肺,经治疗后遗留有严重脑、心、肝、肾、血液损害的各种职业中毒和放射病。
●经专科医院确定的各种重型精神病,经过五年系统充分的治疗,仍未达到好转以上水平,生活不能自理者;四十岁以上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病情虽达显好水平以上,但试行工作五年内缓解期未超过一年者。
例4:D公司附加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保障条款:
在本附约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身故或遭受"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将豁免主契约、相关的附加契约包括本附约应缴付的保险费,直到主契约缴费期满日,或投保人年满六十五岁,或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七周岁,或投保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本利益给付将在投保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生效,此后所缴的保费将无息退还。
这是比较少见的涵盖面最为广泛的一种豁免条款,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都能获得保费豁免。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豁免通常需要国家劳动部门提供鉴定,保险公司再行审查,其核准条件比较严格。而且,这种豁免不是终身制的,当投保人年龄超过正常收入年龄,或者一旦“投保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这一豁免利益将终止。
三、 豁免保险如何投保
第一、 什么保险最该买豁免?
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缴保费,所以,豁免要附加在保费最贵,将来能返还的产品后面才最有利,其最好的搭配应该是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储蓄保险。而对于一般消费型的意外险、医疗险,本身保费就很低廉,达到豁免要求时,往往也已经达到合同理赔的标准,或者理赔后保险公司不再续保,对其增加豁免保障意义不大。
第二、 豁免应该买给谁?
在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豁免责任中,豁免对象都是针对“投保人”也就是缴费人的。投保少儿险,不用说豁免当然是买给大人。而在成人投保中,你可以自己同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旦豁免,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妻子愿意为丈夫投保(实际拿的还是丈夫的钱),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险人。这时万一丈夫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作为投保人的妻子则不享受豁免待遇,保费还必须照常支付,这就有点得不偿失了。基于这个原因,我们通常推荐实际承担保费的人作为投保人,更加符合豁免保障的目的。
第三、 豁免投保不要舍本逐末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保费豁免虽然看上去很美,实际上不仅要自己支付相应的费用,豁免利益的获得条件也是相当严苛的。在一些保险宣传中,豁免的功能往往被过分夸大,导致投保人被附带的豁免功能吸引,对真正的主险保障部分却没搞清楚。选择保险的关键还是要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千万不要被这些小小的“优惠”蒙蔽了,捡了芝麻却丢掉西瓜。
保费豁免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这一举措受到了普遍欢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也都纷纷披上豁免的外衣,成为一种宣传的“卖点”。但是,正如前面所说,豁免的前提是必须符合你投保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种种特定情况。这就意味着各家保险公司的豁免规定各有不同,仔细看来,小小的豁免其实大有文章。
一、 豁免不是免费的午餐
俗话说一份价钱一份货,保费豁免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费施赠的午餐。保费豁免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出现,如中德安联的联众附加豁免保费险、中宏人寿的附加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特约等,这种豁免应用面比较宽,可以附加在多种主附险之上;第二种是作为附加险与特定主险相捆绑,例如太保的太平盛世附加豁免保费保险、太平人寿的真爱附加豁免保费险等,其豁免利益有更加明确的针对性;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如平安的钟爱一生等。
不管那种形式,投保人都要为豁免保费这一额外保障支付保险费。最清晰的就是附加险形式的豁免保费产品,如30岁的男士投保某公司一款两全险,年缴保费5000多元,若要增加豁免功能,则需每年再多缴纳25元左右。那些与条款捆绑在一起的豁免也是如此,只是因为没有把保费单独列出来,让人感觉捡了便宜。
二、 豁免不是万能的
保险不是万能的,身故险、养老险、重疾险、意外险、住院医疗险等等,都各有保障责任。同样,豁免也不是万能的,不同的豁免条件,带来的豁免利益也是千差万别的。
例1:A保险公司附加保费豁免保险条款:
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是一款少儿教育金保险的附加豁免条款,该条款仅对意外导致的身故和全残豁免保费,豁免范围较窄。如果投保人已经购买了充足意外险,这种情况则能获得全额的意外险保额赔付,显然比仅仅豁免保费重要得多。
例2:B保险公司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这是一款针对重大疾病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的附加豁免,常见于捆绑在某终身或两全险附加重疾提前给付计划后面,这种豁免范围更窄,甚至让人感觉有点多余:如果重疾已经获得全额赔付了,相应合同自然结束,还要豁免保费干啥?当然,该条款的优点是可以对整个保险计划豁免,如果您的整套计划中还有不因重疾理赔而结束合同或停止续保的产品,这个豁免还是有点作用的。
例3:C公司附加保费豁免特约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故和全残,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
这是一款因意外和疾病都能豁免的附加险,但是仍然强调了必须因意外和疾病造成身故或全残。这种豁免相对于前面两种豁免范围要广泛一些,但是还有不足,因为全残和失能的概念并不一致,不残疾也一样可能丧失工作收入能力,根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中的规定,有很多疾病就既非全残,也不在重大疾病的范畴内,例如:
●癫大发作,经多年系统治疗后,仍每月发作2-3次以上并伴有智力障碍者;严重的精神运动性发作,治疗无效者。
●糖尿病有心、脑、肾或其他严重合并症,治疗无效者。
●囊虫病侵犯心、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经职业病专业防治机构确定的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伴有或不伴有合并症的各种尘肺,经治疗后遗留有严重脑、心、肝、肾、血液损害的各种职业中毒和放射病。
●经专科医院确定的各种重型精神病,经过五年系统充分的治疗,仍未达到好转以上水平,生活不能自理者;四十岁以上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病情虽达显好水平以上,但试行工作五年内缓解期未超过一年者。
例4:D公司附加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保障条款:
在本附约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身故或遭受"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将豁免主契约、相关的附加契约包括本附约应缴付的保险费,直到主契约缴费期满日,或投保人年满六十五岁,或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七周岁,或投保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本利益给付将在投保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生效,此后所缴的保费将无息退还。
这是比较少见的涵盖面最为广泛的一种豁免条款,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都能获得保费豁免。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豁免通常需要国家劳动部门提供鉴定,保险公司再行审查,其核准条件比较严格。而且,这种豁免不是终身制的,当投保人年龄超过正常收入年龄,或者一旦“投保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这一豁免利益将终止。
三、 豁免保险如何投保
第一、 什么保险最该买豁免?
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缴保费,所以,豁免要附加在保费最贵,将来能返还的产品后面才最有利,其最好的搭配应该是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储蓄保险。而对于一般消费型的意外险、医疗险,本身保费就很低廉,达到豁免要求时,往往也已经达到合同理赔的标准,或者理赔后保险公司不再续保,对其增加豁免保障意义不大。
第二、 豁免应该买给谁?
在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豁免责任中,豁免对象都是针对“投保人”也就是缴费人的。投保少儿险,不用说豁免当然是买给大人。而在成人投保中,你可以自己同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旦豁免,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妻子愿意为丈夫投保(实际拿的还是丈夫的钱),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险人。这时万一丈夫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作为投保人的妻子则不享受豁免待遇,保费还必须照常支付,这就有点得不偿失了。基于这个原因,我们通常推荐实际承担保费的人作为投保人,更加符合豁免保障的目的。
第三、 豁免投保不要舍本逐末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保费豁免虽然看上去很美,实际上不仅要自己支付相应的费用,豁免利益的获得条件也是相当严苛的。在一些保险宣传中,豁免的功能往往被过分夸大,导致投保人被附带的豁免功能吸引,对真正的主险保障部分却没搞清楚。选择保险的关键还是要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千万不要被这些小小的“优惠”蒙蔽了,捡了芝麻却丢掉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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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险豁免保险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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