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1、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7、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8、不得散步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9、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消息。
10、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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