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证 发表评论(3) 编辑词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http://www.china-cba.net/
认证简介 编辑本段回目录
CCBP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Certification of China Banking Professional)的英文缩写。建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依法从事银行业专业岗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由四个基本的环节组成,即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和继续教育。
认证意义 编辑本段回目录
我国银行到2012年,将基本完成现有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公共基础证书成为行业上岗标准;逐步实施专业证书分级管理。因此,早日取得资格认证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会有很大的裨益和帮助。
组织管理 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6年5月1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报告和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的议案。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工作小组制定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等制度性文件,2008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网纲等。
报名条件 编辑本段回目录
具有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考试科目 编辑本段回目录
经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第九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2008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分别于5月底和10月底举行。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个人理财和风险管理,考生可自行选择任意科目报考。按照《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证书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公共基础”考试并获得证书是获取专业证书的必要前提。
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仅针对2008年5月的考试)。
公共基础科目:公共基础。
专业科目: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贷款、个人信贷。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仅针对2008年5月的考试)。
公共基础科目:公共基础。
专业科目: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贷款、个人信贷。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考试形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考试时间 编辑本段回目录
2010年考试时间上半年为:
公共基础 2010年5月29日9:00——11:00
个人理财 2010年5月30日14:00——16:00
风险管理 2010年5月30日 9:00——11:00
考试时长:120分钟
公共基础 2010年5月29日9:00——11:00
个人理财 2010年5月30日14:00——16:00
风险管理 2010年5月30日 9:00——11:00
考试时长:120分钟
考试形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银行从业考试是机考,有题库,随机抽的题,形式跟计算机二级考试似的。监考的有银行业协会的人在巡考
题型:选择与判断,选择分多选与单选。
银行从业考试是机考,有题库,随机抽的题,形式跟计算机二级考试似的。监考的有银行业协会的人在巡考
题型:选择与判断,选择分多选与单选。
考试题型 编辑本段回目录
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辅导教材 编辑本段回目录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共基础[1]》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个人理财》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风险管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试用版)——公司信贷》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试用版)——个人贷款》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个人理财》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风险管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试用版)——公司信贷》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试用版)——个人贷款》
考试地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考试在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青岛、大连、宁波、河北(石家庄、唐山、廊坊、张家口、保定)、山西(太原、大同、临汾、长治)、内蒙古(呼和浩特、通辽、鄂尔多斯、赤峰、包头)、辽宁(沈阳、锦州、营口、盘锦、丹东)、吉林(长春、通化、吉林、延边、白城)、黑龙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七台河、大庆)、江苏(南京、盐城、无锡、苏州、常州、徐州、南通、泰州、淮安)、浙江(杭州、温州、绍兴、嘉兴、台州、金华、舟山、湖州、丽水)、安徽(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阜阳、安庆)、福建(福州、泉州、漳州、南平、三明、莆田、宁德、龙岩)、江西(南昌、赣州、上饶、宜春)、山东(济南、潍坊、烟台、济宁、临沂、日照)、河南(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信阳)、湖北(武汉、宜昌、襄樊、荆州、黄冈、荆门、十堰、恩施)、湖南(长沙、张家界、衡阳、湘潭、怀化、永州、岳阳、株洲、常德)、广东(广州、湛江、江门、珠海、汕头、清远、惠州、肇庆、东莞、佛山、韶关、河源、中山)、广西(南宁、桂林、柳州、梧州、河池、玉林)、海南(海口、三亚)、重庆(重庆、涪陵、万县)、四川(成都、南充、绵阳、泸州、西昌)、贵州(贵阳)、云南(昆明、曲靖、大理、蒙自)、西藏(拉萨)、陕西(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汉中)、甘肃(兰州、张掖、天水、庆阳、武威、酒泉、陇南、平凉)、青海(西宁)、宁夏(银川)。共计153个城市设立考点。
报名时间 编辑本段回目录
银行业从业人员:2010年3月15日--4月2日
非银行从业人员:2010年3月21日—4月2日
非银行从业人员:2010年3月21日—4月2日
报名方法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业科目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法律规范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考试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考试。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授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组织和实施资格考试。
第四条 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每年五月、十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每次考试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条 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具备的银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
第七条 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础知识。专业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资格考试大纲由认证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九条 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统一评卷。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认证办公室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承办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考试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银行及金融业机构开除公职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处理的。
第五章 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第十七条 资格考试成绩由考试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成绩2年有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
(一)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考试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考试。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授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组织和实施资格考试。
第四条 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每年五月、十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每次考试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条 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具备的银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
第七条 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础知识。专业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资格考试大纲由认证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九条 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统一评卷。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认证办公室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承办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考试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银行及金融业机构开除公职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处理的。
第五章 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第十七条 资格考试成绩由考试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成绩2年有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
(一)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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