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私有化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上市公司“私有化”,是资本市场一类特殊的并购操作;与其他并购操作的最大区别,就是它的目标是令被收购上市公司除牌,由公众公司变为私人公司。通俗来说,就是控股股东把小股东手里的股份全部买回来,扩大已有份额,最终使这家公司退市。
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方式
一、 附先决条件的要约收购
(一) A股
最低公众持股量 《证券法》第50条
(1) 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10%以上;
(2) 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公开发行25%以上。
中石油在其对锦州石化(000763)的收购要约
中石化(0386.HK)在其对扬子石化(000866)、齐鲁石化(600002)及中原油气(000956)的收购要约
中石化对石油大明流通股的收购要约
《证券法》第97条同时明确,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后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独立股东,有权要求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所持剩余股份。
(二) H股
1、最低公众持股量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08条
香港联交所《创业版上市规则》第11.23条
2、独立股东特别决议批准终止上市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六章、香港联交所《创业版上市规则》第九章 关于中止上市的规定;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
(1) 出席股东表决权的75%以上;
(2) 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包括未出席者)的10%;
(3) 对未接受要约的独立股东的股份,有强制收购权(可申请豁免)
中石油对吉林化工H股的收购要约
二、 吸收合并
中石化对北京燕化(0386.HK)以及对镇海炼化(1128.HK)的私有化
(一) 一般程序
1、 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被合并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3、 通过合并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4、 被合并方注销全部股份。
(二) 特别问题
1、 特别决议通过:
(1) A股:表决权2/3以上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私有化情形下的合并方系被合并方股东,表决时应予回避,也即上述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之独立股东表决权的2/3通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
(2) H股:出席会议独立股东表决权的75%以上通过,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表决权的10%(《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
2、 被合并方股份注销——回购
(1) A股:购回的股份6个月内注销(《公司法》第143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以要约方式或以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24条),购回股份仍需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25条),但是否需要2/3特别决议通过没有规定,仍需要表决回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
(2) H股:回购方法与内地类似(《股份购回守则》规则1),不同处在于回购股东大会方面:75%、10%,另外,被合并方的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被合并公司股份,也需表决回避。
总结:回购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内地不清),且需表决回避
3、 被合并方股份注销——合并方收购
无需就股份回购另行股东会决议
例如,在中石化对北京燕化的合并协议中就约定,由合并方通过银行直接向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的证券帐户支付合并对价,然后该等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即视为注销。
三、 计划(或协议)安排(a scheme of arrangements)
2003年进行的中粮香港对鹏利国际(原0268.HK)的私有化以及投资团(多家BVI公司)对太平协和(原438.HK)的私有化
内地目前尚无该种规定,参考香港规定:
1、《公司条例》第166条及削减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
2、《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有关计划之批准的规定
其主要批准程序:
(1) 在高等法院就此专门安排计划股东召开的会议(“法院指令会议”)上获得通过;
批准条件:计划股东75%、不超过全部计划股东10%
(2) 在紧接法院指令会议之后召开的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批准条件:全部股东75%(无需表决回避,包括主要股东——建议提出者)
(3) 高等法院批准该等计划(有可能会修订计划)并确认拟削减的公司股本数额。
上市公司私有化-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原因
纳税优惠
上市公司私有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杠杆收购(包括MBO、ESOP),杠杆收购带来利息支出的大幅增加,而负债利息可以扣减公司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为公司带来巨大的节税利益。此外,交易导致的资产账面价值(计税成本)增加,从而导致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提高,公司每期提取的折旧也相应地增加了,同样减少了纳税支出。
管理人员激励和代理成本效应
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掌握公司决策控制权的经营者的目标可能偏离作为所有者的股东的目标,从而产生了代理成本。私有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所有权和控制权再结合,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对此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观点是:一些高效益的投资项目需要管理人员付出不成比例的艰辛努力,因而只有在管理人员获得该项目收益的相应比例收益时,该项目才会被采纳。但是,外部股东可能会认为这些管理人员报酬合同“过于慷慨”。在这种情况下,转为非上市接管有助于相关报酬安排的达成,并因此可以促使管理人员采纳这些投资计划。
第二种观点认为:私有化可以消除错误撤换管理人员带来的资源浪费成本。当获取有关管理人员经营情况的信息的成本较高时,在位的管理人员可能被错误地撤换。为保住自己的职位,管理人员可能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措施致使资源浪费。例如,他们可能进行一些利润并非最高、但收益比较容易受到外部人士注意的项目。在许多私有化案例中,接管提议者持有大量股权,并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之地,他们密切关注接管后的企业管理,这将减少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降低了这方面的代理成本。
第三种观点认为:通过杠杆收购进行的上市公司私有化减少了管理者管理自由现金流量所引致的代理人成本。通过杠杆收购而增加债务,可以迫使这些现金流量被用于偿还债务,债务的增加减少了管理人员对自由现金流量的分配权,从而降低了自由现金流量引致的代理人成本。
财富转移效应
股权价值的增加并不一定就表明效率有了提高,股权价值的增加可能代表了财富从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优先股股东、雇员以及政府)向股东的转移。例如,在杠杆收购中,由于债务增加带来破产风险增加,因而,股权价值增加的一部分被认为是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和优先股价值的减少转移而来。另外,这种财富的转移还可能通过政府的税收优惠、发行新的债券、裁员和降低薪水等方式从政府、债权人、雇员等处获得。
信息不对称和定价偏低
对上市公司私有化收益的另一种理论认为:管理人员或接管投资者由于掌握更多的信息而比公众持股者更了解公司的价值。公众持股者由于强调短期的收益而往往对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缺乏投资兴趣,导致这些企业价值被低估。
为提高效率
从公司决策效率的角度考察,在非上市公司的组织形式下,决策程序可以更有效率。重要的新计划不需要过于详尽的研究,也不需要向董事会报告,可以更为迅速地采取行动。这对一项需要迅速执行的新投资计划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此外,公众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而竞争对手可能从中获取重要的、与竞争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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