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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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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70号 编辑本段回目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部署,为增强我区企业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能力,维护非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重要性编辑本段回目录

 
  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集中登记和托管全体股东的股权,提供股权托管服务,并以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为基础,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或市场手段支持企业发展。
  实行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确权、登记、变更、转让等程序进行标准化管理,是企业产权股权化、股权资本化的前提,有利于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规范化的改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登记托管机构的平台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和提供,可以提高非上市公司的公信力,有利于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和股权投资者进行投资,建立股权质押贷款等债务融资模式,为非上市公司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创造条件,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实行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可以成为政府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和推进企业上市的工作平台,形成金融支持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有选择地集中登记托管一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有利于各级政府利用财政税收、土地和资源、担保、信托、信贷等政策措施或市场手段,帮助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克服各种困难快速成长。通过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股权多元化、代办股权转让等方式,发挥股权登记托管平台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预备班”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各级政府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上市推进工作,使一批股份公司尽快达到上市条件,而且通过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搞好对接,有利于源源不断地为主板、创业板、三板和境外市场输送合格的上市公司。
    

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编辑本段回目录

 
  本意见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该中心为政府授权履行企业培育和上市推进职责的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股权中心负责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业务、股权托管服务业务、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服务业务。该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提供登记、托管服务的过程中不向企业收费。
    

三、集中登记管理的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实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范围包括:
  (一)全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自愿申请且经股权中心同意的,可以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二)全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自愿申请且经股权中心同意的,可以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三)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自愿申请且经股权中心同意的,可以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四)其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经股权中心同意可以集中登记托管。
  接受登记托管的股权,包括非上市公司的各类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国家股。
   

四、股权登记服务编辑本段回目录

 
  登记业务是股权托管和其他工作的基础,股权中心和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相互配合做好股权登记工作。
  (一)初始登记。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权在股权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中心应当核对申请托管的非上市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托管要求的,股权中心与申请人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股权中心在完成初始登记后,须向被托管公司出具正式的股东名册,向股东统一出具《股权托管卡》。
  (二)变更登记。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债权转股权、遗产继承、财产分割、赠与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持有效证明文件,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三)注销登记。是指已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因公司合并、破产、解散以及上市等情形而注销在股权中心登记托管的行为。注销登记由非上市公司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股权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四)质押登记。是指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时,向股权中心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依法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股权中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质押合同解除或质押登记期满后,股权中心应当撤销质押登记,并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
    

五、股权托管服务编辑本段回目录

 
  股权中心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为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托管相关服务。
  (一)分红派息。非上市公司与股权中心签订分红派息委托协议。非上市公司在分红、派息、配股日前1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分派决议、权益分派方案等文件提交股权中心,股权中心按照委托协议代理权益分派业务。
  (二)股权查询。股权中心为被托管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查询服务时,申请人应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股权证明。股权中心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证明业务时,非上市公司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填写股权证明申请书并写明证明事项,同时应出具《股权托管卡》等相关证件。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到股权中心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股权中心应当依据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冻结。
  (四)信息发布。非上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可以在股权中心网站发布相关信息。非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非上市公司对其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负责。
  (五)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在《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转让。涉及国有股权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或金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股权中心为股权转让提供法规辅导、组织推介、市场定价等便利服务,以体现股权价值,维护股东权益,确保股东利益不受损失。
   

六、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服务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做好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基础上,股权中心应提供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服务。
  (一)股权融资服务。包括组织推进增资扩股、推介引入各类股权投资、促进企业并购重组,引导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三板或境外上市等。此外,应当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提供服务。
  (二)债权融资服务。包括协调和对接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私募债权、融资租赁、集合信托、担保融资、典当等。
  (三)项目对接服务。采用融资辅导、培训、路演、集中洽谈等形式,定期举办的各类投融资项目对接活动。
  (四)协助落实各项政策。根据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的安排,征询和收集企业培育和上市推进的企业需求,协调参与企业服务的各类专业中介机构,贯彻落实各项具体支持措施。
    

七、工作要求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现已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自愿申请股权登记托管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新设立的股份公司,自愿申请股权登记托管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自愿申请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今后每年增补登记托管公司的数量和时间,由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在办理初始登记业务时,非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资料。进入股权中心后,非上市公司每年四月底前应当及时报送经审计的年报。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应保证所提交全部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股权中心不对所收集的公司信息进行核查。
  (三)股权中心与登记托管的公司通过协议明确,非上市公司发生股权变更、股权质押等事项时,应当先到股权中心取得股权变更登记单、股权质押见证单、确权证明或更新的股东名册等,再持相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为股权集中登记、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做好政府和兵团各部门的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经信委、工商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新疆证监局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股权中心的建设工作,齐心协力完成培育企业和推进上市的重要任务。
  (六)股权中心要抓紧制定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统一登记、托管的相关制度、办法和操作细则。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研究和解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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