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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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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 编辑本段回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各中央企业:
  当前,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国有股东主营业务资产日益向所控股上市公司集中,所控股上市公司在国有股东经营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资产监管重点也应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国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基本运行情况,加强并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促进国有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有必要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全部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统一要求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指标表、股东情况表等(详见附件1、2),其中主要指标表由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偿债能力、市场情况和职工情况五部分组成。
  四、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各中央企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企业范围内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的组织实施工作,要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并将汇总结果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五、上市公司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编制的表式、填报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有关指标表的填报。填报完成后,应当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报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中央企业。
  六、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央企业应当在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全部披露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汇总报送工作。
  七、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央企业应当在做好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的同时,结合国内外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认真分析本地区、本企业范围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为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以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央企业在进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填报时,应当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3)进行,表式、填报说明可在指定网站下载,信息系统可通过指定网站进行登录。
  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采集、编制、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王 敏
  电 话:略
  附件:
  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指标表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东情况表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填报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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