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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疏忽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如果说现在的经济学是研究人的“行为”或者是“理性行为”的,那么我们会碰到两个大的困难。

第一个困难,我们要追问:“你说的理性是何种理性?”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对“理性”的理解是非常不同的。比如东方和西方、佛教和基督教,都有对“理性”的不同理解。那么,你说的“理性”究竟是哪种理性呢?从更基本的层面看,经济学家所谓的“理性”与哲学家所谓的“理性”也是有区别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理性”是个非常“行而下”的概念。什么是理性?经济学家通常会告诉你,“理性”就是一个人在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身的偏好。但问题出现了,如果按照经济学的定义来理解“理性”的话,马上就会出现一个我称之为“理性的悖论”:一个人“抽烟”是不是最大化自身的偏好?“酗酒”是不是最大化自身的偏好?甚至“吸毒”都是最大化自身的偏好;那么,按照经济学的定义,这些行为都是“理性”的。事实上,贝克尔就讲过这样的话。他说,从某中角度说,抽烟、吸毒、甚至自杀,都可以纳入“理性”的范畴,用经济学的范式加以分析。我虽然不反对贝克尔的结论,即这些行为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分析;但我肯定无法同意贝克尔的前提,即把这些行为都视为“理性行为”。我想,如果经济学把“自杀”与“吸毒”之类的行为都囊括到“理性”中去,那么经济学对“理性”的定义肯定有问题了。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常识性的意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语义”。如果一个概念离开了它的常识语义,那么谁还能真正明白它的含义呢?我们通常理解的“理性”,或者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理性”,往往是指一个人不受情绪干扰、冷静处理事件的能力。在很多场合,“理性”也包括了行为人对一些“短期诱惑”的克制。从这点看,一个人的“理性”恰恰应该表现为他对“烟瘾”、“酒瘾”和“毒瘾”的克制。但现在有一个经济学家居然告诉你,放纵自己的“烟瘾”、“酒瘾” 和“毒瘾”就是最大化自身的偏好,因此这种行为也是一种“理性”的行为。这是不是很荒唐啊?这就是我所说的,经济学“理性”范式所碰到的第一个困难。

经济学“理性”范式碰到第二个困难,是经典的“囚徒困境”给经济学带来的挑战。我们知道,在“囚徒困境”博弈中,两个“囚徒”都是理性人,都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但由此得到的纳什均衡却是一个非帕累托最优的不合作解。我认为,“囚徒困境”的这个结果,意味着经济学逻辑体系的不合法。为什么?因为“理性”或者“理性人”是经济学逻辑体系最基本的前提预设。那么,经济学为什么要以“理性”或“理性人”假设作为它的前提呢?因为经济学假设只有“理性”的行为才能给经济主体带来好的结果。用经济学自己的语言来说,“理性”行为或者“理性”决策是帕累托最优的必要条件。但我们现在看到,在“囚徒困境”中,经济学的这个逻辑假设是“自相矛盾”的。“理性”不仅没有带来帕累托最优,而且恰恰成了非帕累托最优产生的原因。你看,正因为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的,都按“理性” 方式进行决策,结果却导致了非帕累托最优的纳什均衡。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你的逻辑前提不自恰!意味着你不能用原来的理由给你后面的逻辑演绎规定前提。原来的理由是“理性”可以给每个经济人带来更好的结果,正因为如此,你才把“理性”作为整个经济学逻辑推理的前提。但现在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理性”也可以带来不好的结果。那你的整个逻辑前提不是不合法了吗?也许有同学会说,“囚徒困境”只是个别的、偶然的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理性”还是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的;我们能不能“宽容”一些?把“理性”假设的条件放得宽松一些,这样不是就不至于对整个经济学的逻辑体系构成威胁了吗?但我要说,如果你们对形式逻辑有基本了解的话,你们就知道这是不可以的。为什么?因为你无法证明这样的“偶然”是不是还会发生,你怎么来证明它真的只是“偶然”?如果你真的能够证明这点,那也说明你原先的假定不是你推理的前提,它还有一个更基本的前提,因此你必须修改这个前提。而如果原有的逻辑前提被修改了,那么原来你根据这一前提做出的所有逻辑推论都必须重新加以修改!你看,这事实上就是我刚才所说的情况。因此,要么你必须把一个逻辑过程推到它的极至,从这个起点上构建你的整个逻辑体系,这叫“逻辑演绎”;要么你必须用枚举的方法来证明你的逻辑前提是没有反例的,从而以它为起点来构建你的整个逻辑体系,这叫“逻辑归纳”。但逻辑归纳的要求就是不能出现反例,否则就是逻辑不自恰。按照波普尔的说法,反例就意味着原有逻辑体系的证伪。这叫“一票否决”,没有“宽容”的余地!逻辑就必须这么严密,否则怎么叫人信服?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囚徒困境”给传统经济理论带来的挑战。这就是我说的,经济学“理性”范式所面临的第二个困难。

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理性”范式所面临的第二个困难比第一个困难更致命!因为第一个困难也许只涉及经济学对某个概念的定义问题,也就是说你现在这样来定义“理性”也许是错误的,但如果你修正了这个定义,它还不会危及你的整个理论体系。但第二个困难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因为它是经济学逻辑体系本身的“悖论”。现在只有两条路可以走:要么你有办法化解这个“悖论”,向别人证明你的逻辑前提没有自相矛盾,是自恰的(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你必须证明“囚徒困境”具有合作的纳什均衡解);要么你就必须承认你原来的假设是错误的或者不全面的,从而提出新的、更完善的假设(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必须重写,在新的逻辑起点上构建一个新的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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