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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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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双方协议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消灭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形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订立后,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一般应经保险人同意,才能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人依照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消灭,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的责任也归于消灭,投保人不再承担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退还于投保人,对此我国《保险法》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六十八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手,退还保险费。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出现法定事由,法律赋予当事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其主要情形有:
①投保人违反告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③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④投保人违约到期未给付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五十八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法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另外,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除斥期案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3年1月,王先生投保了一份重疾险,身故保险金5万元,并未告知自己有既往疾病。2005年8月,何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同年底经医治无效死亡。该入寿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何先生在2002年曾因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但如果按照新的《保险法》,结果截然不同。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当投保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新《保险法》还首次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对于投保入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入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入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以上案件若发生于新法实施之后,虽然投保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存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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