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体制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编辑本段]巴塞尔体制的由来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速扩展,跨国银行业务亦如雨后春笋般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跨国银行的业务及风险具有其独特的内容。单个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难以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一旦发生风险(诸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或信用风险等),其后果将突破单个国家的界限,波及某一特定区域甚至全世界。因此,“如何对跨国银行的各种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成了跨国银行监管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摆在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面前共同的、刻不容缓的课题。为此,国际社会开始呼吁国家之间的联合监管,寻找能够把跨国银行的全部活动纳入国际监管网络之中的可行之径。”为加强合作,在国际银行监管领域,先后成立了许多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并形成了国际合作的银行监管机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组织当属巴塞尔委员会(the Basle Committee)。针对接踵而至的国际银行倒闭事件以及金融监管问题,该委员会围绕着国际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并阐述了一系列原则、标准和建议,最终形成了著名的“巴塞尔体制”(the Basle System)。其包括跨国银行的合作监管体制、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监管标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准则。随着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和实施,巴塞尔体制在国际金融领域内的权威性逐渐得到公认。“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已被广泛接受为关于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体制,逐步和国际金融监管惯例接轨,我国也多次公开表示将采用巴塞尔协议所通过的银行业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金融监管。这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走向国际市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1]
[编辑本段]巴塞尔体制主要内容
巴塞尔体制主要确立了以下原则:
1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原则
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强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协调东道国与母国各自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责任是巴塞尔委员会的重要工作。1975年《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监管原则》规定: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对银行共同承担监管的责任,东道国有责任监督在其境内的外国银行;东道国监管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行的清偿能力,母国监管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和外国子行的流动性;东道国与母国的监管当局之间要相互交流信息并在银行检查方面密切合作。监管合作要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总行直接对其国外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否则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代为检查。
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在1975年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了银行“并表监管法”,并对母国与东道国职责进行了适当的划分。1 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跨国银行行业监管》,为母国并表监管的实施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
2 资本充足率原则
1988年《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也即《巴塞尔协议》,其基本精神是要求银行监管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建立风险加权制。该协议要求资本充足率,即银行总资本与总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比重不得低于4%。在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标准和资本框架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确立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3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弥补了母国统一监管原则和并表监管法的缺陷,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的25条基本原则,即核心原则。这些原则强调跨国银行业务应实行全球统一监管;应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
[编辑本段]巴赛尔体制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意义
我国是巴赛尔协议的签字国,但是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情况和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状,我国政府宣布暂不执行巴赛尔协议,这是我国政府目前关于开放金融市场的正确选择。巴赛尔协议是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立场考虑的结果。而且跨国银行的母行大多数设在巴赛尔成员国,因此,巴赛尔协议的一些原则更符合其成员国的利益。同时,巴赛尔协议成员国都具有非常成熟的跨国银行管理经验。但是,巴赛尔协议毕竟是目前跨国银行监管方面最有影响力、适用范围最广、最有成效的监管指标和原则,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逐渐地与巴赛尔协议的规范原则接近并吸收为本国的监管制度。在对待巴赛尔协议的立场上,我国应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其内容予以取舍。
就我国目前的银行业来讲,无论是在管理体制方面,或是组织模式、资本状况、法律地位、经营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均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我国不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理由。这不仅是因为作为国际金融体系统一国际规范和准则的巴塞尔协议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同时,实施巴塞尔协议也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健全的金融法规体系。推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化与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速扩展,跨国银行业务亦如雨后春笋般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跨国银行的业务及风险具有其独特的内容。单个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难以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一旦发生风险(诸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或信用风险等),其后果将突破单个国家的界限,波及某一特定区域甚至全世界。因此,“如何对跨国银行的各种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成了跨国银行监管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摆在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面前共同的、刻不容缓的课题。为此,国际社会开始呼吁国家之间的联合监管,寻找能够把跨国银行的全部活动纳入国际监管网络之中的可行之径。”为加强合作,在国际银行监管领域,先后成立了许多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并形成了国际合作的银行监管机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组织当属巴塞尔委员会(the Basle Committee)。针对接踵而至的国际银行倒闭事件以及金融监管问题,该委员会围绕着国际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并阐述了一系列原则、标准和建议,最终形成了著名的“巴塞尔体制”(the Basle System)。其包括跨国银行的合作监管体制、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监管标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准则。随着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和实施,巴塞尔体制在国际金融领域内的权威性逐渐得到公认。“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已被广泛接受为关于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体制,逐步和国际金融监管惯例接轨,我国也多次公开表示将采用巴塞尔协议所通过的银行业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金融监管。这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走向国际市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1]
[编辑本段]巴塞尔体制主要内容
巴塞尔体制主要确立了以下原则:
1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原则
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强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协调东道国与母国各自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责任是巴塞尔委员会的重要工作。1975年《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监管原则》规定: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对银行共同承担监管的责任,东道国有责任监督在其境内的外国银行;东道国监管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行的清偿能力,母国监管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和外国子行的流动性;东道国与母国的监管当局之间要相互交流信息并在银行检查方面密切合作。监管合作要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总行直接对其国外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否则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代为检查。
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在1975年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了银行“并表监管法”,并对母国与东道国职责进行了适当的划分。1 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跨国银行行业监管》,为母国并表监管的实施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
2 资本充足率原则
1988年《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也即《巴塞尔协议》,其基本精神是要求银行监管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建立风险加权制。该协议要求资本充足率,即银行总资本与总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比重不得低于4%。在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标准和资本框架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确立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3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弥补了母国统一监管原则和并表监管法的缺陷,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的25条基本原则,即核心原则。这些原则强调跨国银行业务应实行全球统一监管;应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
[编辑本段]巴赛尔体制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意义
我国是巴赛尔协议的签字国,但是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情况和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状,我国政府宣布暂不执行巴赛尔协议,这是我国政府目前关于开放金融市场的正确选择。巴赛尔协议是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立场考虑的结果。而且跨国银行的母行大多数设在巴赛尔成员国,因此,巴赛尔协议的一些原则更符合其成员国的利益。同时,巴赛尔协议成员国都具有非常成熟的跨国银行管理经验。但是,巴赛尔协议毕竟是目前跨国银行监管方面最有影响力、适用范围最广、最有成效的监管指标和原则,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逐渐地与巴赛尔协议的规范原则接近并吸收为本国的监管制度。在对待巴赛尔协议的立场上,我国应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其内容予以取舍。
就我国目前的银行业来讲,无论是在管理体制方面,或是组织模式、资本状况、法律地位、经营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均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我国不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理由。这不仅是因为作为国际金融体系统一国际规范和准则的巴塞尔协议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同时,实施巴塞尔协议也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健全的金融法规体系。推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化与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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