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互保金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证券结算互保金,是指全体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用以在发生交收违约时弥补流动性不足以及交收违约损失的资金。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二)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三)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四)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五)其他资金。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二)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三)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四)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五)其他资金。
本词条由以下会员参与贡献
- no1lvhanbing li>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