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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法则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英国人贝德(E.Bader)在1920年创立贝德有限公司,多年后,逐渐成长为该行业(生产聚酯树脂)的佼佼者。

  贝德先生年轻的时候,也曾担任过其他公司的雇员,当时他对终身当一个雇员的前景,以及劳资双方的长期对立感到非常的不满。因此,在当上老板之后,他并没有忘记他的财富和成功不仅是他一个人的成就,同时也是所有公司员工乃至于整个社会的成就。为此,他决定在他的公司里引进一些革命性的变革,以建立一个更符合人性需要的工作场所。

  贝德先生认为,当老板的仅仅跟员工分享利润是不够的,他于是成立了贝德基金会,并把公司的所有权归属到基金会的名下。

  其次,他在公司的扩张上加上了三项基本的自设的限制:

  一,公司的规模应停留在某个限度之内(350个员工上下),如此一来,公司的规模将不致大到超出公司成员能了解的范围外。

  如果外在环境让公司的规模不得不发展超过这个限度,就应该从原来的公司分割出一家新的、完全独立的公司,而这新公司的精神,也不得背离贝德基金的精神,

  二、贝德公司一半的利润,将拨为员工的红利,而另外的一半,则用于与公司无关的慈善事务上。

  三、拒绝把产品卖给那些把它们用于战争目的的人。

  当贝德先生在公司施行这些史无前例的革命性变革的时候,同业们对贝德公司的前景并不看好。一般都认为,一家采取集体所有制和自我设限的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绝不可能长久生存。

  然而,后来的发展却让所有的人都跌破了眼镜。贝德公司尽管经历过危机与衰退,但最后体质却越来越强。

  贝德先生相信,过度的财富就像过度的权力一样,最后必然会流于腐化;超级巨富不仅用贪婪来腐败自己,也用嫉妒来腐败社会上的其他人。贝德先生和他的家人因为一开始便自愿放弃成为超级巨富的机会,从而让一个真正的共同体的建立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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