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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计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环境审计最初是企业为降低环境风险而自发开展的内部审计,后来一些国家的审计机关逐渐参与其中,直至1992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关注环境问题”,政府环境审计得以迅速发展。目前,对环境审计的定义尚未有统一定论,参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框架,我们将政府环境审计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和(或)企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等工作”。

  上述定义中界定的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管理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所以,在探索环境审计时,首先需明确环境保护的范围。环境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保护指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与建设等内容,广义的环境保护则在狭义环境保护基础上涵盖了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人口等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全国实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这说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范围与狭义环境保护的范围是相符的,其他与资源、人口等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工作则分属于其他工作之中。与此相适应,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范围是与狭义的环境保护范围一致的,即设定为污染防治审计和生态建设审计。

  定义将政府环境审计目标的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该目标的提出,既考虑到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对审计机关涉足环境保护领域的鼓励,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和政府环境审计未来的发展。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十五届大会发表的《开罗宣言》中指出“鉴于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问题的重要性,国际审计组织鼓励各最高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职责时,对环境问题进行考虑”,表明政府环境审计的最根本目标是促进各国的环境保护。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国际政府环境审计越来越强调对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认为最高审计机关应在两方面促进政府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一是促使政府明确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承诺,二是促使政府对其承诺负责。虽然我国目前环境保护范围是偏向狭义的,但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目标定义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符合国际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针对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特点,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应立足于促进政府在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工作的加强或改善。近几年审计机关开展的环境审计项目都是围绕该目标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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