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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 (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部级领导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财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王 军
纪检组长    刘建华
财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丁学东
财政部部长助理 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 朱光耀
财政部部长助理 王保安
财政部部长助理 胡静林


财政部-部机关
办公厅 主要职能:综合处理部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督查、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工作;负责财政部部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综合司 主要职能:研究财政改革和财政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负责重要财税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拟订财政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参与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住房和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审批全国性和中央部门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标准的确定,并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监制和管理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研究彩票法规,制订彩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核和下达彩票发行计划,监管彩票市场等。

条法司 主要职能: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制定财税立法规划;组织和协调财政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审核上报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审核其他法律、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等。

税政司 主要职能:负责研究国内和涉外税收政策,拟订实施方案;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出口退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拟(修)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等。财政部已经研究并初步规划于2012年开征房产税,房产税将是2012年财政部的工作重点之一。

关税司 主要职能: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预算司 主要职能:拟订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算草案、国债发行计划和中央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工作;分析报告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审定中央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负责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审查、批复中央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全国财政预、决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工作;承担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和国家审计署审计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预算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等。

国库司 主要职能:提出并拟订国家金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负责中央财政资金调度;分析国家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并编制中央、地方、全国决算;汇总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统一管理中央财政的银行开户;统一管理和审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研究政府国内债务政策,拟订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内债发行、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研究国债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专户;拟订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等。

国防司 主要职能:参与研究军队、武警、军工的发展规划及改革措施;研究拟订财政扶持相关部门发展的政策;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军工企业财务和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负责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编制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行政政法司 主要职能:牵头制(修)订《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制订行政性经费(包括行政、政法、外事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牵头制订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和费用开支标准;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管理援外经费;参与联合国会费谈判;牵头汇总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捐款;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制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教科文司 主要职能:负责研究制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牵头制(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研究制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制(修)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经济建设司 主要职能:牵头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国家物资、粮食、棉花、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农业司 主要职能:负责研究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制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社会保障司 主要职能:参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提出中央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企业司 主要职能:参与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改革的研究;参与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负责牵头制(修)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负责监管中央国有企业财务(金融、军工、粮食、铁路等企业除外);负责拟订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财政直接拨付中央企业的亏损补贴、税收返还等支出项目的管理;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重组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联系和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指导地方企业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补助地方的专项经费等。

金融司 主要职能:负责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指导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研究政府外债发行政策,拟订管理制度;负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发行债务和主权信用评级工作;负责编制政府统借统还外债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中长期计划;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联合融资贷款)的对外磋商、谈判与签约业务,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限额和费率政策;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国际司 主要职能: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财政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事宜;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负责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理事的工作;参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的谈判、转贷、偿还工作;提出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建议,负责财政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事务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和管理部机关人员的出国出境考察和培训工作等。

会计司 主要职能: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草拟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国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等。

监督检查局 主要职能:制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部内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部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主要职能:统一管理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等。

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能: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指导地方财政教育工作;管理和协调中央直属会计学院的有关工作等。

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能: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代管部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等。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增加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农改字[2000]2号)规定,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能有:研究提出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以及按程序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组织协调有关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起草、拟定工作;具体指导地方改革试点工作,对试点省份改革方案提出审核意见;跟踪调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改革政策,不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编写工作简报,向国务院报告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宣传;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 主要任务是: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等。其职责如下:(一)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部机关的情况,搞好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机关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二)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以及部党组中心工作,提出贯彻和落实的具体意见,并报告各项任务贯彻落实的情况。(三)组织指导部内各级党组织对全体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党的第三代领导重要论述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爱国主义、道德、品质和优良作风等教育。(四)根据从严治党的要求,抓好党员经常性管理,并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五)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六)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要求,负责机关处以上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工作;承办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函授班。(七)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和财政业务的实际,认真做好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八)协助部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有关司对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重点考核司、处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对机关司、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九)领导部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支持这些组织围绕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十)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十一)引导各级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发挥民主党派在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做好机关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十二)负责机关礼堂、图书馆管理工作。(十三)办理上级党组织和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部属事业单位
部属事业单位包括:国库支付中心;关税政策研究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干部教育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中国财政杂志社;中国财经报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经济科学出版社;会计准则委员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中国财税博物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国债协会;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珠算心算协会;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中国财政学会;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部属社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国债协会 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
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珠算心算协会 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
中国财政学会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中国财政体制
中国目前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分设国家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核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情况向地方返还部分税收。中央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向经济最困难地区和民族省区、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提供资金帮助。

中国的预算管理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从中央到地方,共设立五级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地方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财政部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和地方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财政部-大事记
1949年
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成立。
10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薄一波为财政部部长。
10月:戎子和、王绍鏊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2日: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第四次会议上,作了新中国第一个财政收支概算的报告。会议同时决定1950年发行一批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
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3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从而奠定了全国统一税收制度的建立。
3月3日:政务院通过《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随后国家财政收支实现全国统一。
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确立了新中国预算及金库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财政监察制度建立。
1951年
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财政部提出的方案,确定1951年度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1952年建立县一级财政。
3月23日: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其中的第十一章《关税的征免》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免税和退税做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新中国关税制度的建立。
5月4日:政务院就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的管理职权作出具体规定。
11月:财政部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重大调整,为普遍实行经济核算制打下了基础。
1952年
8月14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基本建设拨款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8月:陈国栋、范醒之、吴波任财政部副部长。
10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知戎子和代理财政部部长。
1953年
1月1日:经政务院批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对新中国税制进行第二次重大调整。
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兼任财政部部长。
9月:金明、方毅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从1958年开始发行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
1月13日:财政部部长邓小平提出财政工作六条方针。
6月18日: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监督工作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
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兼任财政部部长。
10月:王学明、胡立教任财政部副部长。
1955年
7月:国务院决定从7月份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工资制待遇。
1956年
2月:刘墉如任财政部副部长。
5月:国务院决定改进国家行政体制,解决中央集权过多的问题,财权在一定程度上相应下放。
1957年
2月:财政部提出以简化税制、调整税利比例关系为目标的税制改革。
1958年
6月13日:国务院公布《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决定适当扩大民族地区财政管理权限。
6月28日:财政部决定将下放企业的财务管理权随同下放。
9月13日:国务院决定对税制进行以合并简化税种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工商统一税开征。
1959年
1月1日: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部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1960年
1月1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提出国家预算内收支、信贷收支和现金收支统一纳入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11月:李树德、曾直、陈如龙任财政部副部长。
1961年
1月15日:中央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强调财政适当集中,财政预算从中央和地方实行一本账。
12月:申平任财政部副部长。
1962年
4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加强财政管理问题做出六条决定(即财政六条)。
1963年
1月3日:国务院公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
1964年
3月28日:财政部决定实行中央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
8月:杜向光任财政部副部长。
1965年
7月2日:财政部公布《财政工作纲要(草案)》和《企业会计工作改革纲要(实行草案)》。
1966年
4月10日:中央决定逐步取消企业奖金制度。
12月31日:财政部决定取消中央国营企业的驻厂员制度。
1967年
7月1日:针对当时财政业务工作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中央决定对财政部实行军事管理。
1968年
9月27日和11月7日:财政部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大力简化财政、财务报表。
1969年
5月11日:《人民日报》就中国成为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发表署名财政的文章。
1970年
4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进一步下放工商税管理权限。
1971年
3月1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决定从1971年起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财政体制。
1972年
3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扩大以简并税种税率和下放税收管理权限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改革试点。1973年
5月:陈希愈、江东平、王丙乾任财政部副部长。
11月26日:财政部就财政收支包干办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974年
9月13日:财政部就增收节支和平衡全国财政信贷收支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1975年
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张劲夫为财政部部长。
1976年
3月3日:财政部决定从1976年起试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
1977年
8月:张瑞清任财政部副部长。
11月2日:财政部决定由税务总局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
1978年
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
4月:忻元锡、姚进任财政部副部长。
5月:吕培俭、田一农任财政部副部长。
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
1979年
2月:谢明、武博山任财政部副部长。
7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五个文件。
7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交(或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包干体制。
8月17日:中共中央决定吴波任财政部部长。
8月28日:国务院决定将一部分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
11月23日:财政部决定从1980年起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试行“预算包干”办法。
1980年
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3月:李朋任财政部副部长。|
5月15日:世界银行集团执行董事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三个组织中的代表权。
8月6日:中共中央任命王丙乾为财政部部长。
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
9月16日:中美联合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1981年
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决定从当年起恢复发行国债。|
9月5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
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决定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2年
4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
4月:迟海滨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1日:国务院决定从预算外资金中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
1983年
4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对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改革。
1984年
9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10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试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
11月15日:国务院对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做出具体规定。
1985年
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步决定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3月28日: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至1989年,对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财政大包干体制。
4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颁发的通知》,乡(镇)一级财政开始建立。
8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
1986年
4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4月28日:国务院决定开征教育费附加。
5月:项怀诚任财政部副部长。
7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1987年
3月18日: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任主任委员。
9月:财政部首次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成功发行3亿欧洲马克主权外债。
1988年
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全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逐步建成。
刘仲藜任财政部副部长。
4月20日:国家批准广州、武汉等7个城市首次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
6月:刘积斌任财政部副部长。
7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1988年起对部分地区实行财政包干办法。
1989年
2月17日:国务院决定从本年度起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2月:张佑才任财政部副部长。
1990年
6月5日:国家财政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
9月11日:财政部就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做出具体规定。
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
1991年
1月16日:财政部等部委就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1月:金人庆任财政部副部长。
8月14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税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
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1992年
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1992年起,在浙江等9个省市率先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
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任命刘仲藜委财政部部长
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决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
7月:李延龄任财政部副部长。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994年
1月1日: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开始实施。
1月14日:财政部首次发行10亿美元的全球债务。
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从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行使的财政职能。
10月:金莲淑任中纪委驻财政部纪律检查组组长。
1995年
8月:谢旭人任财政部副部长。
11月22日:李鹏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月2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改革和调整我国进口税收政策。
1996年
4月29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7月6日:国务院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作出九条规定。
10月22日:财政部发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则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
6月25日:财政部发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9月19日:首届亚欧财长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中国财政部部长刘仲藜率领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
9月23日: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7年度年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
1998年
2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
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任命项怀诚为财政部部长。
3月:楼继伟任财政部副部长。
7月4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将亚洲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及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划入财政部,政府外债实现统一管理;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划入财政部,税政工作实现统一管理
7月10日:国务院决定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由中央财政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1000亿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9月:金立群、高强任财政部副部长。
1999年
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8月: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为《领导干部财政知识读本》题写书名并作重要批示。
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并通过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

财政部-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后的规划将于近日公布。同时,各部委的相关解释文件将一同发布。

在纲要中最引人注意的是 “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财政部负责教育资金投入的教科文司在6月份召开预算会,对纲要落实所需资金规模以及分年度投入计划和投入方向以及筹措资金方面进行研究落实。

为筹集足够的资金投入教育,财政部计划在年初预算中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教育投入增长幅度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而年底如果有超收收入,将用于追加教育经费。


财政部-确定主要投向

据2008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显示,2008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48%,约合10450亿。随着中国GDP的逐年递增,2012年的4%将是一个不小的数目。“GDP是增加值,每一年累加,所以只会增长,对应的财政在教育上的投入也肯定会逐年增加。”财政部官员解释。

财政部目前正在抓紧谋划落实教改规划,将与纲要一同公布一个解释性文件,解释财政在落实纲要中提到的各项目标的规划。

“地方现在还没有正式讨论财政如何投入的问题,纲要公布后,出台省一级纲要实施意见,财政投入计划将根据每个省的意见去落实。”江西财政厅官员表示。

各级财政下一步教育经费投入主要增长点之一在农村学前教育上。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院长胡瑞文说,农村学前教育现在普及率还不到40%,学前一年的教育也不到60%。

江西财政厅官员也证实,县乡幼儿园几乎都是民办,政府目前在学前教育上投入相对较弱,尤其在农村学前教育上投入更少。

胡瑞文认为:“农村学前一年的教育应该政府买单,三四岁可以不管,但是五岁的时候应该管”。

近年各级财政在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上投入颇大,建立了全方位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做出配套。这个机制中,中央财政包揽了西部省市80%的经费,中部省市60%的经费,东部沿海省市视情况给予不同补贴。

义务教育这块从中央到地方有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投入机制,在实现4%的目标过程中,将提高欠发达地区生均经费标准。目前生均教育公用经费最高和最低的省相差11倍。

中央教科所学术委员会主任程方平说,按照常理最多的还是应该投入到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但谁多谁少要看教育投入的价值判断,如果是为了提高国民基本素质,那么在基础教育上要有更多的投入,如果要关注高端,导向就会有些变化。他认为,从教育部的一贯做法来说,可能会偏重学术性的教育,也就是说高等教育上。

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就实现4%的目标表示:我们对实现4%的目标信心很大,同时感到难度不小。

目前财政投入教育的很多基础工作还做得不扎实,教育投入法规、办学法规等相关法规都还没有。

从2004年到2008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年均增长是23.7%,占GDP比重从2.79%到3.48%。财政部有官员表示,实现4%的目标,还缺几千个亿,但每年收入增量还需投入医疗、社保、科技等不断扩大的民生支出。财政部认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努力。

丁学东表示,实现4%的目标首先要保持财政收入较快增长,加强税收征管做好财力基础。

在支出安排上,有保有压,保教育,压一般,下一步各级政府和部委进一步压缩公用经费将不可避免。

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既取决于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同时,它也取决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国2009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占 GDP的比重是20.4%,低于各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左右,这也制约了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进一步提高。

程方平在调研中了解到,地震以后很多地方要求校舍加固,但是地方配套资金经常不能到位,所以压力全部都压在了中小学校长身上,校长们只好集资或者乱收费。

在调研中他还发现,职业院校按照规定国家投入一部分,地方投入一部分,但是地方财政投入到位率很低,那些学校的校长碍于上下级的关系,不好去找市领导要钱。

财政部希望做出一份分年度投入计划,并通过出台奖惩政策和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地方政府将教育投入放在优先位置。

据了解,中央与地方投入划分上,下一步需要与地方协调研究才能定夺,而且这又涉及到财税体制改革,中央地方收入划分问题。

程方平说,目前教育投入一次性拨款比较多,稳定持续的投入机制还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

财政部提出逐步建立政府多渠道筹措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长效机制。此外财政部计划在年初预算中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教育投入增长幅度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而年底如果有超收收入,将用于追加教育经费。

财政部还希望通过采取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适时对外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形成比较稳定长效的经费来源。

不论学前教育还是义务教育抑或高等教育都需要大量投入,程方平算过一个账,仅仅4%根本不够用,世界上的教育强国的投入都在7%-8%之间,他建议,应发挥社会资金的投入,例如美国政府投入占到三分之二,社会资金占到三分之一。社会资金包括学杂费,企业办学,捐赠,科研,社会服务,培训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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