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排斥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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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也译作金融排除或金融排斥性, 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开始正式使用,是西方金融地理学家向社会文化转向的产物。较早的金融排斥是指: 在一些发达国家内政府管制放松、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下,金融业出现新的发展空间,金融机构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将一些中小城市的分支机构关闭, 导致相对落后的地区缺少金融机构。 随着金融排斥研究的深入,金融排斥的概念不断丰富,至今,仍没有一致的、确切的概念。有人强调金融排斥是特定人群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的过程。
Sherman Chan 界定金融排斥为:在金融体系中人们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一种状态, 包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以及在利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
在2005 年布里斯班召开的金融排斥与微观金融会议上,Chant Link 将金融排斥定义扩展到区域层次, 指出金融排斥不仅适用于个人, 也适用区域,人们才从区域空间的角度认识金融排斥。
与国外相比,国内学者对于金融排斥的研究还十分薄弱,对金融排斥的理解多参照国外观点。田霖在分析我国金融排斥空间差异的影响因素时, 强调金融排斥是一个多维度的动态复合概念,包括地理排斥、评估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和自我排斥。
我国学者认为金融排斥是一个多维度的动态复合概念,它主要包括以下维度:地理排斥、评估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和自我排斥。地理排斥是指被排斥对象由于无法就近获取金融服务,不得不依赖公共交通系统到达相距较远的金融中介;评估排斥是指主流金融机构通过风险评估手段对经济主体施加的准入限制;条件排斥是指对经济主体获取金融产品的附加条件不尽合理;价格排斥是指金融产品价格过高并超出了某些主体的偿付能力,将这些经济主体排斥在外;营销排斥是指主流金融机构的目标营销策略,往往会将某类人群有效排除;自我排斥则与被排斥主体的自身经历和心理因素相关,是被排斥主体主动将自身排斥在主流金融体系之外。以上共同构成金融排斥的复杂集合。
金融排斥的判断编辑本段回目录
至于如何判定是否存在金融排斥性,现在比较流行的方法是根据五个指标:(1)客户接近金融资源排斥性,如通过风险评估程序限制了客户接近金融资源;(2)条件排斥性,即附加于金融产品的条件不适合某些人群的需要;(3)价格排斥性,即一些人只有支付自己不能承受的价格才能获得金融产品;(4)市场营销排斥性,即一些人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5)自我排斥性,即人们认为申请获得金融产品的可能性很小,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从而把自己排除在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显然,这样的判定方法更能够从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对某一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价,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我国农村金融排斥的现状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评估排斥
(二)条件排斥
(三)价格排斥
(四)营销排斥
发达国家处理金融排斥问题的方法借鉴 编辑本段回目录
英国政府针对国内存在的金融排斥,认为是金融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实施政府出资推动解决金融排斥问题。政府实施了一些创新性计划帮助贫穷人群积累资产,使其能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如实施“储蓄门户”计划,建立社会基金等,采取一些措施鼓励银行与邮局、银行与信用社等非盈利性组织之间建立伙伴关系,拓展金融服务通道,并且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作为减轻金融排斥的一种手段。
在美国,政府制定社会再投资法案(CRA),规定银行业的评级考量指标之一就是其在低收入社区及农村提供的存贷款服务,从而防止金融机构或部门在低收入地区撤并机构。同时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体系和比较完备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来解决金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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