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比较经济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新比较经济学
new comparative economics
新比较经济学的出现
在新的形势下,更多的比较经济学家鲜明地打出了“新比较经济学”这面大旗。世界银行专家S.詹科夫、哈佛大学的学者R,拉•波塔和A,施莱佛、耶鲁大学的F.洛佩兹•德一西拉内斯等联合著文。他们声明:“从传统比较经济学的废墟上又浮现出了一个崭新的领域,我们称之为新比较经济学,它继承了传统比较经济学的基本理念,即通过比较不同的经济体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各种经济制度是如何运行的。”他们所谓的“新比较经济学”就是“对各个国家所实行的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而不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比较。
还有些比较经济学家虽然没有使用“新比较经济学”这个名称,但是他们在苏东剧变后的近十多年出版的比较经济学新著,也都在方法、理论、内容和观点,甚至体系等各个方面作了很大或根本性改进。因此,也应当属于“新比较经济学”的范畴。
新比较经济学的各种流派
根据我们的研究,新比较经济学可以大体上分为三个学派,即新“主义”学派(或称”资本主义”学派)、“组织”学派和“比较制度分析”学派。
(1)新“主义”学派:可以归入的作者比较多,其主要代表是S.詹科夫、R.C Masca renhas、 James Angresan0等。我们之所以称他们为新“主义”学派,是因为他们抛弃了旧的“主义“方法,但同时却宣布他们的研究对象仍然是“主义”。他们认为新比较经济学将“侧重于对各个国家所实行的不同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在新“主义”学派看来,支配资本主义经济资源配置的各种制度中,最主要的是市场监管制度和政治监管制度。各国经济制度的差异不在于“主义”不同,而在于市场和政治制度安排的不同。(1)在市场监管制度领域,各国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产权保护和自由竞争的监管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在一个相对安定的社会,地方司法体系可以较少受到破坏和威胁,而在有些国家却被利益集团所左右,“法院无法有效抵御新兴起的强大经济利益集团----‘强盗资本家’的破坏行为”。这是市场监管制度是否能够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2)在政治监管制度领域,各国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行政、司法和立法三者制衡状态的选择。这一选择取决于一国政治制度的设计,而政治家们总是要自己设计和改变制度来“保证自己及其政治联盟者大权在握”。就政治监管制度来说,明显的存在着三种模式:1)英国模式,即法律一经国会批准,就由法院执行而不受政治干预; 2)美国模式,即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决定是否违反宪法,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干预立法选择;3)法国模式,即大陆法系模式,法官受国家雇佣,上级对下级司法判决进行多方面的控制和干预。显然,“影响许多国家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该国的法律起源“。这一因素也可以用来说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差异。(3)制度安排不同,绩效也不同。但一国制度的形成不是任意选择的,取决于内因和外因。内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种族等特征,外因主要指制度的移植。但制度移植必须服从于内因才能有效。
(2)“组织”学派:这个学派以蒙泰斯、本奈和纽伯格为代表。他们在其《比较经济学》新著中充分表达了自己对比较经济学的革新思想,其突出的特征是把组织的分析与比较置于比较经济学的核心地位。所以,我们称他们为“组织”学派。
在方法论方面,除了静态的方法外,还加进了动态的方法,即在对组织进行描述或者比较的时候假设构成体制的规则、法律、风俗以及正式程序是不变的,在探讨体制变迁时,探讨了体制对于环境变化以及公共和私人组织功能分析以外,还吸收了信息经济学、产权理论的研究成果,并将“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信息不对称”等理论作为比较体制分析的出发点。
在研究内容方面,该学派力图将比较经济学微观化。蒙泰斯等人认为,经济体制虽然是由各种经济规则构成,但却是由各种组织来体现的。离开组织就无法理解体制。因此,他们把重点放在对组织的研究和分析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把制度等同于组织。
他们始终认为,比较经济体制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体制的绩效。因此,必须“将经济体制(更准确地说是体制规则、法律、习俗、一般程序)对基本的经济运行结果(比如,人均收入水平及其增长、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国家竞争力等)的影响加以识别和度量,并且将这种影响与环境变量的影响以及经济参与者的决策和政策区别开来“。在他们的著作中,对各种组织或一个组织不同时期绩效的差别的一般原因,用公式推导的方法作了概括,关于体制变迁和转轨,他们特别强调体制内的各种规则必须配套,单纯的从外部移植是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3)“比较制度分析”学派:以青木昌彦为首的“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独树一帜,他们并不把自己的理论归入比较经济学或新比较经济学的范畴,但是由于他们宣称”比较制度分析是对现行各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因此我们仍然可把他们作为新比较经济学的一个学派来研究。
就其研究方法来看,他们使用了最广泛的、跨学科的研究工具,如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分析工具等,特别是博弈论成为比较制度分析的主要工具。这是该学派不同于其他学派的一个显著特征。
新比较经济学研究的总体评价
比较经济学已经取得新的学科进展。首先,它在学科方面一个最突出的新成就是彻底摆脱了“主义”比较方法。虽然新比较经济学中也有一种新”主义“学派,但这只是一种“借喻性”的说法,其本质已经抛弃“主义之间”的比较方法,而是主张”主义内”(即资本主义内)各种体制进行比较。其次,新比较经济学各流派都吸收了现代经济学、甚至跨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方法。最明显的是各流派都把新制度经济学(如企业与经济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的成果作为自己研究的理论基础,”比较制度分析”学派还大量使用博弈论和社会学理论与方法。这些新的理论和方法的吸收大大推进了新比较经济学的探索和研究。再者,从研究对象来说,新比较经济学各流派都定位于制度或体制的比较,但又各具特色。新”主义”学派的研究角度是宏观经济体制,其基本的比较研究单位是各个国家;“组织“学派则着重研究微观经济体制,其基本的比较研究单位是各种“组织”(小企业、大公司,政府、工会等);”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则主要研究体制或制度的理论与模型,如什么是制度或体制?制度怎样形成?制度为什么是多样性的等等。各个学派多多少少都已形成自己新的比较经济学研究的逻辑体系与结构。
比较经济学仍然是一门不够成熟的学科,从比较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中,我们还是可以发现,比较经济学虽然在突破传统框架方面已经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但至今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或者如莫里斯•博恩斯坦所说,它仍然是“一个在寻求自我定义的领域”,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一个真正的所谓”新比较经济学”学科。一个成熟的学科必须有一个统一、完整和稳定的基本内容,然而,比较经济学家至今仍然没有就此达成共识。比较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不够成熟的另一表现是,还没有形成自己独有的范畴和范畴体系,其内容安排还未能构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框架。当今的新比较经济学还处于创立和探索阶段,各家各派还只能抓住比较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即对制度差异的原因、表现及效果进行研究,内容分散、内容选择和相互联系也不讲究,无法顾及其研究的严密体系,而且各个流派的研究角度、方法、重点各不相同,有的着重于宏观体制(S.詹科夫、A.施莱佛),有的只考察微观体制(蒙泰斯),有的则以研究制度的理论为主(青木昌彦),没有形成统一的学科体系。
new comparative economics
新比较经济学的出现
在新的形势下,更多的比较经济学家鲜明地打出了“新比较经济学”这面大旗。世界银行专家S.詹科夫、哈佛大学的学者R,拉•波塔和A,施莱佛、耶鲁大学的F.洛佩兹•德一西拉内斯等联合著文。他们声明:“从传统比较经济学的废墟上又浮现出了一个崭新的领域,我们称之为新比较经济学,它继承了传统比较经济学的基本理念,即通过比较不同的经济体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各种经济制度是如何运行的。”他们所谓的“新比较经济学”就是“对各个国家所实行的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而不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比较。
还有些比较经济学家虽然没有使用“新比较经济学”这个名称,但是他们在苏东剧变后的近十多年出版的比较经济学新著,也都在方法、理论、内容和观点,甚至体系等各个方面作了很大或根本性改进。因此,也应当属于“新比较经济学”的范畴。
新比较经济学的各种流派
根据我们的研究,新比较经济学可以大体上分为三个学派,即新“主义”学派(或称”资本主义”学派)、“组织”学派和“比较制度分析”学派。
(1)新“主义”学派:可以归入的作者比较多,其主要代表是S.詹科夫、R.C Masca renhas、 James Angresan0等。我们之所以称他们为新“主义”学派,是因为他们抛弃了旧的“主义“方法,但同时却宣布他们的研究对象仍然是“主义”。他们认为新比较经济学将“侧重于对各个国家所实行的不同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在新“主义”学派看来,支配资本主义经济资源配置的各种制度中,最主要的是市场监管制度和政治监管制度。各国经济制度的差异不在于“主义”不同,而在于市场和政治制度安排的不同。(1)在市场监管制度领域,各国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产权保护和自由竞争的监管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在一个相对安定的社会,地方司法体系可以较少受到破坏和威胁,而在有些国家却被利益集团所左右,“法院无法有效抵御新兴起的强大经济利益集团----‘强盗资本家’的破坏行为”。这是市场监管制度是否能够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2)在政治监管制度领域,各国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行政、司法和立法三者制衡状态的选择。这一选择取决于一国政治制度的设计,而政治家们总是要自己设计和改变制度来“保证自己及其政治联盟者大权在握”。就政治监管制度来说,明显的存在着三种模式:1)英国模式,即法律一经国会批准,就由法院执行而不受政治干预; 2)美国模式,即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决定是否违反宪法,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干预立法选择;3)法国模式,即大陆法系模式,法官受国家雇佣,上级对下级司法判决进行多方面的控制和干预。显然,“影响许多国家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该国的法律起源“。这一因素也可以用来说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差异。(3)制度安排不同,绩效也不同。但一国制度的形成不是任意选择的,取决于内因和外因。内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种族等特征,外因主要指制度的移植。但制度移植必须服从于内因才能有效。
(2)“组织”学派:这个学派以蒙泰斯、本奈和纽伯格为代表。他们在其《比较经济学》新著中充分表达了自己对比较经济学的革新思想,其突出的特征是把组织的分析与比较置于比较经济学的核心地位。所以,我们称他们为“组织”学派。
在方法论方面,除了静态的方法外,还加进了动态的方法,即在对组织进行描述或者比较的时候假设构成体制的规则、法律、风俗以及正式程序是不变的,在探讨体制变迁时,探讨了体制对于环境变化以及公共和私人组织功能分析以外,还吸收了信息经济学、产权理论的研究成果,并将“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信息不对称”等理论作为比较体制分析的出发点。
在研究内容方面,该学派力图将比较经济学微观化。蒙泰斯等人认为,经济体制虽然是由各种经济规则构成,但却是由各种组织来体现的。离开组织就无法理解体制。因此,他们把重点放在对组织的研究和分析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把制度等同于组织。
他们始终认为,比较经济体制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体制的绩效。因此,必须“将经济体制(更准确地说是体制规则、法律、习俗、一般程序)对基本的经济运行结果(比如,人均收入水平及其增长、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国家竞争力等)的影响加以识别和度量,并且将这种影响与环境变量的影响以及经济参与者的决策和政策区别开来“。在他们的著作中,对各种组织或一个组织不同时期绩效的差别的一般原因,用公式推导的方法作了概括,关于体制变迁和转轨,他们特别强调体制内的各种规则必须配套,单纯的从外部移植是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3)“比较制度分析”学派:以青木昌彦为首的“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独树一帜,他们并不把自己的理论归入比较经济学或新比较经济学的范畴,但是由于他们宣称”比较制度分析是对现行各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因此我们仍然可把他们作为新比较经济学的一个学派来研究。
就其研究方法来看,他们使用了最广泛的、跨学科的研究工具,如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分析工具等,特别是博弈论成为比较制度分析的主要工具。这是该学派不同于其他学派的一个显著特征。
新比较经济学研究的总体评价
比较经济学已经取得新的学科进展。首先,它在学科方面一个最突出的新成就是彻底摆脱了“主义”比较方法。虽然新比较经济学中也有一种新”主义“学派,但这只是一种“借喻性”的说法,其本质已经抛弃“主义之间”的比较方法,而是主张”主义内”(即资本主义内)各种体制进行比较。其次,新比较经济学各流派都吸收了现代经济学、甚至跨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方法。最明显的是各流派都把新制度经济学(如企业与经济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的成果作为自己研究的理论基础,”比较制度分析”学派还大量使用博弈论和社会学理论与方法。这些新的理论和方法的吸收大大推进了新比较经济学的探索和研究。再者,从研究对象来说,新比较经济学各流派都定位于制度或体制的比较,但又各具特色。新”主义”学派的研究角度是宏观经济体制,其基本的比较研究单位是各个国家;“组织“学派则着重研究微观经济体制,其基本的比较研究单位是各种“组织”(小企业、大公司,政府、工会等);”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则主要研究体制或制度的理论与模型,如什么是制度或体制?制度怎样形成?制度为什么是多样性的等等。各个学派多多少少都已形成自己新的比较经济学研究的逻辑体系与结构。
比较经济学仍然是一门不够成熟的学科,从比较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中,我们还是可以发现,比较经济学虽然在突破传统框架方面已经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但至今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或者如莫里斯•博恩斯坦所说,它仍然是“一个在寻求自我定义的领域”,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一个真正的所谓”新比较经济学”学科。一个成熟的学科必须有一个统一、完整和稳定的基本内容,然而,比较经济学家至今仍然没有就此达成共识。比较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不够成熟的另一表现是,还没有形成自己独有的范畴和范畴体系,其内容安排还未能构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框架。当今的新比较经济学还处于创立和探索阶段,各家各派还只能抓住比较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即对制度差异的原因、表现及效果进行研究,内容分散、内容选择和相互联系也不讲究,无法顾及其研究的严密体系,而且各个流派的研究角度、方法、重点各不相同,有的着重于宏观体制(S.詹科夫、A.施莱佛),有的只考察微观体制(蒙泰斯),有的则以研究制度的理论为主(青木昌彦),没有形成统一的学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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