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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银对付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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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编辑本段回目录

  货银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 ,DVP)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管理下,结算参与人进行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

货银对付的三种实现模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国际证券业的实践,货银对付有三种实现模式:

  (1)证券与资金同时逐笔全额对付。这种模式完全规避了本金风险,但由于该模式下交收量大,容易产生交收失败,加大了重置成本风险流动性风险。同时,结算的顺利完成需要投资者保持较高的证券、资金头寸。这一模式的实施需要投资者实现缴纳具有抵押性质的证券头寸或保证金,以获得融券或者融资服务,从而降低结算失败率。

  (2)证券逐笔全额与资金金额同时对付。这种模式大大减少了资金头寸需求,降低了结算失败率;在证券卖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需要对买空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这一模式的实施需要建立资金交付担保制度,如银行担保付款制度,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资金金额,从而控制结算参与人的透支风险

  (3)证券净额与资金净额同时对付。该种模式是完全意义上的净额交收,最大限度降低了证券与资金头寸需求,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任何参与方证券或资金头寸不足,均可能影响整体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该种模式使用语共同对手方体制下的多边净额结算。实现这一模式需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所有结算参与人均须缴纳风险保证金,共同分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实行融资融券配套制度,以解决参与人暂时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货银对付原则的意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交收是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的必然要求。当结算机构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实行货银对付尤为重要。在多边净额结算制度下,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担保交收,将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对手方风险集于一身。任何结算参与人出现交收违约,结算机构都必须为违约参与人垫付其应当交付的证券和资金,以维护结算的正常秩序,保证市场有效运行。如果违约方无法及时弥补违约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且达到相当程度,就可能导致证券结算系统无法正常完成结算,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危机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出现交收违约,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交付违约参与人应收的资金或证券,从而控制和化解本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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