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劳动保护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高温劳动保护,是为了保护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利益。中国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专家指出大部分规定都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早已过时应尽快制。
高温劳动保护-概述
2006年部分地区出现的一些劳动者在高温下作业中暑死亡的事件,就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别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做好防暑立法工作。国务院法制办随后会同全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安监总局等部门召开研讨会,对国家出台统一的高温保护法规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讨论。要求各个部门都做了精心的准备,从各自的角度对高温立法工作提出了意见。
高温劳动保护-法律空白
早在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高温劳动保护-操作难度
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肯定需要修改、更新,但是新的法规建立却远非易事。首先立法周期普遍在4到5年,不是短期说出台就能出台;还有,防暑工作是十分单一的工作,而我国的法律往往是比较宏观的,为如此单一的工作立法尚无先例。虽然防暑工作很单一,但是又存在复杂性,最大的问题在于对高温的界定特别专业,而中国国情复杂,北方与南方的气候条件差距比较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此外,还存在湿度、厂房设计等一系列对作业环境影响的问题。 另外全国各地温度、湿度相差较大,而且在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其湿度也有较大差异,在相同温度下,湿度越大,越容易造成中暑发生。目前尚无统一的高温作业场所停止作业的温度标准。还有针对不同的行业,也很难出台相同的标准,在办公室空调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和在工地上露天工作的工人显然不能采取同样的标准,为高温劳动保护立法还涉及到工伤保险、劳动安全、医疗卫生、气象预报等诸多环节,其实际操作难度系数很大。
高温劳动保护-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成为序曲,国家立法最起码在条文上不能有毛病,如果存在争议很大的地方,就很难由国家出台统一 的法规。当时会上认为,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可能更为合适。卫生部方面表示,北方地区,气温达到35℃以上时,从11点到15点,将停止一切露天施工。南方地区当日预报气温超过38℃时,中午12点到15点,建筑工地等室外作业场所不宜安排劳动者工作。所以,不能笼统地规定在何种温度下工人应该得到休息,各地应该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制定相应的规定。 高温立法之所以出台难,各部门权责不明确也是重要根源。1998年国务院进行改革后,对于劳动安全卫生职权划分比较分散,劳动卫生安全划归卫生部,劳动生产安全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保障和福利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在国家为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专门立法一时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维护这些劳动者的权益,就成为现实问题。
高温劳动保护-各地补贴
目前深圳、重庆等地已经出台地方性高温保护法规。2007年5月份,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劳动者在37℃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日发放5元--20元的补贴。这个办法明确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办法联合气象部门,将高温天气定为3个标准,即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40℃以上为强度高温,并据此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同时确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 深圳出台的《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虽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强制措施,但是在具体规定上有一些新的变化,如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不执行此办法。这就将办公室工作与露天作业做了区分。
高温劳动保护-统一立法
在重庆、深圳等地方规定体现了各地政府的积极态度,但是这些规定在具体落实时,却都存在着执行难点。一部分声音认为,地方立法的弹性太大。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尽相同,需要国家统一制定法令,最起码应明文确立最低标准,从而防止地方法规随意性过大。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地方立法只是权益之计,长远来看,仍然还是需要一部适合国情现状的全国性法规。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高温劳动保护-迫在眉睫
针对2009年出现了特殊的连续高温天气,在法律条文明晰之前,建设系统将考虑出台更严历的措施,并加大巡查力度,对那些不顾高温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施工单位,将处以暂时停工等方面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一线工人也 可向各级建设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在高温天气无法施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与业主单位协调,把高温天气列入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免除因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赔偿。另外,相关人士也建议,在工期紧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除了避开午间作业外,还应合理安排人力,降低非青壮年工人的劳动强度,可通过三小时之内的轮换班,以降低室外暴晒的时间。 在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要让企业自觉承担防暑降温的职能,是不切实际的,这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问题,必须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有明确操作性的、有明确法律责任的立法,确保高温天气下劳工的休息权、健康,立法内容包括高温时段休息、降温费的发放、提供降温措施等。否则年年呼吁,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
高温劳动保护-各地条例
■重庆 2007年,重庆市公布《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办法规定,一天中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这种天气下单位要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当最高气温达39℃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当日应停止工作。在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高温工资,发放高温保健费和清凉饮料等。 ■北京 北京市2007年发布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但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只有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深圳 2007年深圳公布《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根据《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办法》规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对露天作业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并不计入工资总额。对于经常在35℃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湖北 2008年湖北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安监局、总工会开始实施高温津贴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露天作业,必须支付每人每天8元的高温津贴。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职工若在上班期间中暑应视为工伤,但要界定工伤行为,必须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诊断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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