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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即是真理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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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源 编辑本段回目录




“有用就是真理”这是实用主义关于真理的著名命题,由美国哲学家、实用主义真正奠基人威廉·詹姆斯首先提出。他认为:“‘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或者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詹姆斯认为,一种观念只要能把新旧经验联系起来,给人带来具体利益和满意的效果就是真理;一种观念是不是真理,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而是看它是否具有效用。


二、发展 编辑本段回目录




实用主义的另一著名代表、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认为,观念、概念、理论的真理并不在于它们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而在于它们是否能有效地充当人们行为的工具。“既然工具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因此真假均不是判断的特性。工具往往是有效的或无效的,适当的或不适当的,经济的或浪费的。”“所有概念、学说、系统,不管它们怎样精致,怎样坚实,必须被视为假设……它们是工具。和一切工具一样,它们的价值不在于它们本身,而在于它们所能造就的结果中显现出来的功效。”

我国实用主义者胡适说,真理是“人造出来供人用的,是因为它们大有用处,所以才给它们‘真理’的美名的”。他认为,真理如同粉笔、黑板、茶杯一样,“是人的一种工具”。


三、对立的观点编辑本段回目录




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真理最大的特性就是它的客观性。真理是有用的,它赋予实践者信心和力量,指导实践沿正确方向发展。但有用的东西并不一定是真理,如谣言和诡辩对骗子有用,可谣言和诡辩却不是真理。因为,不同的世界观、方法论的人对‘有用”的规定性不同,有用或无用可以因人而异、因阶级而异。判定一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惟一的标准就是通过实践检验,看它是否和客观实际相符合。从实质上讲,“有用即真理”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

“有用即真理”是典型的实用主义真理观.它把真理的本源问题和真理的作用混为一谈,从而否定客观真理,主张主观真理。

“有用就是真理”的要害在于抹煞了真理的客观性, 混淆了真理和谬误的界限, 并会导致真理多元论。按照这种观点, 谎言也可以成为真理, 因为它对骗子是有用的;按照这种观点,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因为不同的理论对于不同的人来说都是有用的;按照这种观点, 某一理论今天对我们有用, 今天它是真理, 明天对我们无用或者有害, 明天它就是谬误。

实用主义真理观的代表性观点“有用即真理”是立足于不坚定的唯物论基础上,从真理的主观性角度说明了人的价值观念、心理需要等对真理发生的重大作用。试图通过揭示实用主义真理观的特点,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理观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四、真理的两个判断标准 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于真理的判断存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认识论标准与价值论标准。其中,认识论标准就是“真假标准”,价值论标准就是“对错标准”。

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即人类的所有认识均由这两种基本认识及其复合形式所组成。

由于同一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两种认识成分,这样,对于同一个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即关于事实认识的理论)和价值论(即关于价值认识的理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对于同一认识,可以有两个不同标准(即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进行判断。为了区别这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及其所得出的结论,通常把“对与错”及“真与假”两个不同范畴严格限定起来:从认识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真”与“假”来进行衡量,一个主观认识如果不能正确反映事物及其运动规律的本来面貌,那么就是假的,反之就是真的;从价值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需要要相符合”,可以用“对”与“错”来进行衡量,一个主观认识如果应用于社会实践中将会产生负向价值效应,那么就是错的,反之就是对的。


五、两个判断标准之间的关系 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一般情况下,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是基本等价的,也就是说“对与错”及“真与假”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同一的,即“对”就意味着“真”, “错”就意味着“假”,特别是自然科学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因为任何主观认识只有首先在认识论的角度能够正确反映客观实在,才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以减少盲目性,从而表现出正的价值效应。

然而,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两个判断标准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特别是那些复杂的社会科学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实际价值效应受众多的主观变量和客观变量、内部变量和外部变量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机性,而且价值效应与各个变量之间往往呈非线性关系,从而使得主观认识的价值效应性与逻辑矛盾性并不成线性的对应关系。某些主观认识虽然严重违背事物的事实状态,严重违背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千里”,价值论上却只是“谬以毫厘”;另一些主观认识虽然只在某些细微的环节违背逻辑法则,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巨大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毫厘”,价值论上却会“谬以千里”。

一般的科学研究特别是自然科学研究主要针对某一事物的来龙去脉和变化规律进行研究,并不直接关心该事物对于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意义,因而属于事实认识范畴,其检验与判断的标准主要选取实践的认识论标准。但是,当科学研究的成果应用于社会实践时,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它所产生的价值效应,而不会太多地关心它是否真实地、准确地反映事物的实际运动状态,是否符合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这时,其检验与判断的标准主要选取实践的价值论标准。

当真理的两个标准(即“事实论标准”与“价值论标准”)不等价甚至完全对立时,究竟应该采用哪个标准作为真理的最终判断标准呢?

六、真理的本质特性 编辑本段回目录




传统的观点认为,真理的本质特性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这只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定义真理。事实上,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只能从价值论的角度来定义真理。真理的本质特性就是它对于实践指导过程中所产生的正向价值效应,也就是说,“有用”才是真理的本质特性。

1、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而不是一个事实范畴。

目前的理论界占优势的观点认为,真理应该属于事实范畴而非价值范畴,因为:(1)价值所回答的是“人想得到什么?”,而真理回答的是“怎样才能得到?”;(2)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尺度,而真理是以客观的规律性为尺度;(3) 价值随主体的变化而变化,而真理的价值不随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它永远存在而且永远不变,就看人们能不能发现它、利用它;(4)认识世界不能创造价值,只有改造世界才能创造价值,真理只有与“善”和“美”联系起来以后,才能体现出价值来。

以上观点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漏洞:(1)事实上,真理同样可以回答“人想得到什么?”,因为真理的价值内容直接地回答了人们想得到的是什么样的真理,优先发展什么样的真理,哪些真理最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真理的逻辑内容则直接地回答了人们应该怎样遵循客观规律,才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2)任何事物的价值都是以主体需要为尺度,而任何事物本身的客观内容都是以客观规律性为尺度,因此真理的客观内容是以客观规律性为尺度,但真理的价值仍然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尺度的,因此任何真理也都存在一个主体需要的尺度,人们正是依靠这个尺度来确定真理总体的发展方向;(3)虽然真理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但真理本身也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之中,真理的价值也并不是一个常量,它不仅会随着主体状态与素质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还会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4)认识世界本身就创造价值,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价值创造过程,特别是进入信息社会以后,这一过程在整个价值创造活动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直至最终成为人类唯一的价值创造过程,其他形式的生产过程(如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甚至连简单的信息处理)逐步由机器人和电脑来替代完成,到那时,真正传统意义上的产业部门已经不再存在。

正是由于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而不是一个事实范畴,那么,对于真理与否的判断就只能采用价值论标准,而不能采用认识论标准。也就是说,是否“有用”是判断真理的最终标准。

2、认识真理的客观目的在于创造价值。

人类认识世界、追求真理的客观目的在于改造世界,正确地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在于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服务,而不是单纯地为了认识真理而认识真理。也就是说,人类认识真理的客观动因在于真理是“有用”的。显然,对于没有用的“真理”,人类根本就不会去认识它、追求它,即使认识了这个真理,也不会去记住它,更不会去应用它。

3、实践标准实际上就是价值论标准。

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是社会实践,实践的结果可分为价值论结果和认识论结果两种,其中,价值论结果是指该真理到底能给社会生产力产生多大的价值效应,认识论结果是指根据这一真理所预测到的事物的具体运动参数与它的实际运动参数相符合的程度。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改造世界、创造价值,因此人们必然会选择价值论结果来作为实践的最终结果。社会实践检验真理的具体过程是:将真理应用于社会实践活动,指导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凡是能够产生有利于人类生存、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效果,就可以确定为“真理”,否则就可以确定为“谬误”。也就是说,社会实践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用”。由此可见,实践标准实际上就是典型的价值论标准。

通过综上所述,真理的本质特性是“能够产生正向价值”,即“有用”才是真理的本质特性。“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并不是真理的本质特征,而是真理的衍生特性。也就是说,当真理的两个标准(即“事实论标准”与“价值论标准”)不等价甚至完全对立时,任何人都会毫无犹豫地采用价值论标准作为真理的最终判断标准。价值论标准(即“有用”)是真理的根本性标准,而认识论标准(即“真实”)只是真理的参考性标准。


七、真理的衍生特性:主观与客观相符合 编辑本段回目录



1、真理的客观要求: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虽然,是否“有用”是判断真理的根本性标准,但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却是真理的客观要求。理论之所以能够产生正向的价值效应,就在于这个理论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在这种正确理论的指导下,人们的实践活动才能有效地提高其目的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盲目性。正确的理论通常会导致正确的行动,进而产生正向的价值效应;错误的理论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行动,进而产生负向的价值效应。也就是说,真理要想“有用”,就必须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就必须做到“主观与客观相符合”。

2、有用的“谬误”必定是更深层次的真理。例如,一些宗教信条、宗教故事看起来很荒诞,但它往往在更深的层次上反映了某种社会规律和客观要求,它虽然明显地违背了某种直观逻辑或形式逻辑,却往往在深层次上符合某种隐含逻辑或辩证逻辑,它虽然明显违背历史事实,却往往反映了某种心理学和社会学真理;一些荒诞的童话故事虽然存在形式上的逻辑混乱,却反映了深层次上的哲学道理。

3、没用的“真理”必定是更深层次的谬误。有些“百分之百的真理”虽然完全符合社会常识,却总在无数的社会实践指导过程中产生负面的价值效应,那么,这些“真理”必然是深层次上的谬误,只是由于当前的认识能力与社会条件受到限制,人们暂时无法认识它的谬误之处。

4、真理的价值性与客观性最终必然是完全统一的。虽然,真理的价值性(即有用性)与真理客观性(即真实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是不能等价的,但在大范围、高层次上,却最终是完全统一的,也就是说,从大范围和高层次上来看,任何真理既是“有用的”,也必然是“真实的”(即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当人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条件达到一定程度,任何有用的“谬误”最终会揭示其深层次上的真理性,任何无用的“真理”最终会发现其深层次上的谬误性。

八、认识论标准容易产生的偏差 编辑本段回目录




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真理的判断只能采用价值论标准而不能采用认识论标准。如果硬要采用认识论标准来判断一个理论是否属于真理,就容易出现许多偏差,主要表现在:

1、 注重形式而忽略内容。

对于某些主观认识进行真理性判断时,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它在表现形式上的反逻辑性和虚假性,而忽略了它所反映的认识内容的真理性。例如,许多情节怪诞的民间寓言和童话故事虽然其表现形式上是非常谎谬的,但它们所反映的哲理却是非常深刻的。因此,对于认识的真理性判断也不能“以貌取人”,许多具有高度真理性的认识内容往往蕴含在具有高度谎谬性的表现形式之中。

2、注重形式逻辑而忽略辩证逻辑。

许多知识并不符合形式逻辑,但它符合辩证逻辑,人们很容易把它们视作谬误。例如,“把害虫消失干净将会不利于人类的生存”虽然违背形式逻辑的,但它符合辩证逻辑。因为“把害虫消失干净”往往将会破坏生态平衡,最终不利于人类的生存。

3、注重真理的绝对性而忽略真理的相对性。

真理是相对于谬误而存在的,许多认识之所以称之为真理,是在一定条件下相对于某一谬误而存在的。例如,“地心说”相对于“天地板块说”而言,就是真理,因为它能够对个别的天文现象如日落日出、日食月食等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指导人们的生产活动。“日心说”相对于“地心说”而言,就是真理,因为它能够对更多、更复杂的天文现象如春夏秋冬等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更能有效地指导人们的生产活动。显然,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日心说也不是真理,因为整个太阳系还围绕银河系的中心进行运动。

4、注重直观逻辑而忽略隐含逻辑。

有些认识虽然从直观逻辑上来说是虚假的,但它符合某种隐含逻辑。例如,亲人在一个垂危病人面前说假话欺骗他,这话虽然从直观的语义逻辑上来说是虚假的,但从隐含的心理学逻辑上来说却是正确的。许多军事上的谋略也是综合利用了各种复杂的社会历史规律、思维规律和行为规律,以某种虚假的直观逻辑法则来掩盖另一种正确的隐含逻辑法则。

5、注重简单逻辑而忽略复杂逻辑。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重动力学逻辑而忽略统计学逻辑;注重自然科学逻辑而忽略社会科学逻辑;注重生物学逻辑而忽略人类学逻辑;注重个人行为逻辑而忽略群体行为逻辑;注重功利性逻辑而忽略超功利性逻辑;注重正常状态逻辑而忽略非正常状态逻辑;等等。例如,宗教是以拟人化的虚假形式来抽象地、模糊地反映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许多宗教信条、宗教故事都明显违背人们的常识,即明显违背简单的逻辑法则,但它蕴含着符合某种复杂的逻辑法则,宗教的一些信条符合当时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一些复杂的社会法则,特别是在人类发展的初期,在人们认识水平非常低下的社会条件下,宗教可以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价值效应,即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真理性。例如,“生死轮回”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发展连续性的客观要求,善与恶的“因果报应”反映了人际交往的等价性原则,等等。不过,宗教在其形式上的虚假性和内容上的模糊性决定了它的历史局限性,科学具有正确的形式和精确的内容,因此与科学相比,宗教又是一种谬误,特别是到了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宗教所产生的负价值效应越来越大,它所表现的谬误性越来越大,但它们仍然在许多方面特别在人的精神生活领域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价值真理性,正因为这样,宗教将长期存在下去,并继续对社会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

九、正确理解“有用即是真理” 编辑本段回目录




人们肯定会说,“有用即是真理”是典型的实用主义观点,应该受到批判。其实,“有用即是真理”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理解它和怎样去应用它。如果片面地理解它,就必定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错误地应用它,就必定产生社会危害。我们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正确理解它:

1、“有用”的主体应该是社会而不是个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

如果某一种理论只能给个人或少数人带来正向价值效应,而给社会或多数人带来负向价值效应,那么,这一理论只能相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来说是真理,而相对于社会或多数人来说却是谬误。个人或少数人的真理标准要服从社会或多数人的真理标准。如果某一个理论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正向的价值效应,那么无论它在形式上多么谎谬,也必定属于真理,只是我们还没有发现蕴含在其中隐性的真理内容。

2、“有用”的时间范围应该是长远的而不是眼前的,空间范围应该是广泛的而不是狭窄的。

如果某种理论只能给人们带来眼前的利益,而有损于人们的长远利益,那么它就是谬误。例如,“开山造田”只能在短期内提高人们的粮食产量,却可能严重损害人们的长远利益,因此这种理论观点就是谬误。同样,如果某种理论只能在狭窄的空间范围内给人们带来正向价值,而在广泛的空间范围内给人们带来负向价值,那么它就是谬误。

3、“有用”的价值层次应该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

如果某种理论只能给人们带来某一价值层次的正向价值,而给人们带来其它价值层次的负向价值,而且价值量的总和为负值,那么它就是谬误。例如,某一商人在“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 的思想指导下,获取了一些经济利益,但他因此在社会形象和社会荣誉方面损失巨大或冒了巨大风险,价值量的总和为负值,那么,这种思想就是谬误。

4、“有用”的最终客观判断标准应该是社会生产力

由于价值效应的客观判断标准不是任何主观意志、主观欲望或理性观念,而是主体的本质力量,对于社会主体来说,就是社会生产力,也就是说,判断某一认识是否“有用”,要看它是否有利于维持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事实上,实用主义作为美国的国家哲学,给美国的繁荣与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本身就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实用主义具有内在的真理性。

十、“有用即是真理”向道德领域的延伸 编辑本段回目录




“有用即是真理”向道德领域的延伸就会得出一个全新的结论:“有用即是善”、“善必然是有用的”。对于社会行为类事物善与恶的判断也存在两个标准: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其中,价值论标准就是指该社会行为类事物是否能够产生正向价值,认识论标准就是指该社会行为类事物是否符合当时社会的道德规范。一般情况下,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是完全同一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价值论标准与认识标准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价值论标准将作为善与恶判断的最终标准,认识论标准必然服从于价值论标准。也就是说,社会将采用是否“有用”来判断一切社会行为类事物的善与恶。

1、对于历史人物及历史事件的道德判断。

从当时社会的道德标准来判断,武则天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恶人,女人最忌讳的恶事她都做了。相反,慈喜却是相对“品行端庄”的“好人”。然而,历史的道德判断结论却截然相反。武则天与慈喜都作为政治人物,其基本职责(或价值特性)就是国家的安定与社会的发展,武则天给当时的社会带来了发展和繁荣,慈喜却给中华民族带来了灾难,因此历史对于她们的道德判断,将根据价值论标准(是否“有用”)而不是根据当时的道德规范,结论是:武则天是善的,而慈喜是恶的。这是因为:武则天对社会有益,所以她是善的;慈喜对社会有害,所以她是恶的。

2、对于公众人物及社会现象的道德判断。

对于婚外情等社会现象的道德判断在根本上取决于它的价值效应,而不主要取决于它与道德规范的冲突程度。在封建社会,社会与家庭的联系非常密切,政治、经济与文化无不带有强烈的家庭色彩,家庭的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婚外情由于可能会威胁到家庭的稳定进而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威胁,必然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和残酷惩处,因而被确定为严重的“恶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越来越远离家庭的范围,越来越脱离家庭关系的影响,婚姻或家庭的解体对于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亲朋好友的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小,对于社会生产力的破坏作用也会越来越小,人们对婚外恋越来越表现出宽容和谅解,逐渐被确定为“个人生活小节”。

总之,善总是“有用的”。如果有一种“善”没有用,要么这种“善”就必然只是局部的、暂时的、偶然的和个别的现象;如果有一种“善”从整体意义上、长远意义上、必然意义上和普遍意义上确实没有用,那么,这种“善”必然是更高层次、更深层次上的恶。


十一、“有用即是真理”向美学领域的延伸 编辑本段回目录



“有用即是真理”向美学领域的延伸就会得出一个全新的结论:“有用即是美”、“美必然是有用的”。对于社会生理类事物美与丑的判断也存在两个标准: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其中,价值论标准就是指该社会生理类事物是否能够产生正向价值,认识论标准就是指该社会生理类事物是否是否符合当时社会的审美规范。一般情况下,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是完全同一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价值论标准与认识标准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价值论标准将作为美与丑判断的最终标准,认识论标准必然服从于价值论标准。也就是说,社会将采用是否“有用”来判断一切社会生理类事物的美与丑。

1、对于一般事物的审美判断标准。

一般来说,凡是美的事物,通常会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凡是丑的事物,通常不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通常,色香味俱全的食物往往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穿着舒适的衣服往往有利于身体的正常发育,温馨和谐的自然环境通常会给人带来美的享受,喜欢吃辣椒的人往往居住在潮湿地区。但是对于一般事物的审美判断标准,是从长远意义上来讲,而不是从眼前意义上讲的;是从整体意义上讲而不是从局部意义上讲的;是从普遍意义上讲而不是从特殊意义上讲的;是从必然意义上讲而不是从偶然意义上讲的;是从客观意义上讲而不是从主观意义上讲的;是从抽象意义上讲而不是从具体意义上讲的。例如,罂粟花虽美,但它是丑陋事物,这只是个别的、偶然的、局部的审美情况。

2、对于人的审美判断标准。

人最根本的价值特性就是劳动能力,而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脑力劳动能力和生理力劳动能力三个方面。一般来说,凡是美的人,通常具有较强的劳动能力。凡是丑的人,通常具有较弱的劳动能力。

男人的美主要表现在雄壮的体魄、发达的肌肉、健康的肤色、端庄的五官和灵敏的耳目等具体内容,而这些审美特性往往整体性、长远性、概率性、抽象性和普遍性地反映了男人的劳动能力,其中,雄壮的体魄和发达的肌肉主要反映了男人的体力劳动能力,发达的肌肉和健康肤色主要反映了男人的生理力劳动能力,端庄的五官和灵敏的耳目主要反映了男人的脑力劳动能力。女人之所以追求美男子,从主观动机上讲,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主观欲望,而从客观动机上讲,却是为了与具有较强劳动能力的男人进行生产上和生活上的合作,并组成家庭,以使自己及其后代获得更多的生存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女人的美主要表现在端庄秀丽的五官、光洁细腻的皮肤、乌黑发亮的头发、丰满苗条的身材等具体内容,而这些审美特性往往整体性、长远性、概率性、抽象性和普遍性地反映了女人的劳动能力。由于生殖能力是女人劳动能力的重要内容,因此女人的美通常是对其生殖能力的综合体现。可以发现:(1)美女更聪明能干。人的聪明水平主要取决于神经系统的发达程度和大脑的脑容量,这就要求头部的大小形状、五官的大小形状及位置与发达的神经系统相适应,因此人类智力的进化过程在其外表上将会体现为:人类头部的大小形状、五官的大小形状及位置的不断变化过程。美女的五官与头部的大小形状往往概率地、综合地、模糊地、总体地体现了人类智力水平的这种发展方向。(2)美女更健康活跃。人的身体的健康状态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体现在外表上,一方面体现在人的精神面貌和行为的活跃程度,另一方面体现在人的皮肤、头发、指甲等。调查显示,人体的内脏状态与皮肤颜色有着特定的联系:腊黄的皮肤往往肝和胆有炎症,乳白色的皮肤往往呼吸系统失调,苍白而发青的皮肤往往心脏出现问题,油性大的皮肤说明消化系统可能失调。(3)美女能更好地生育后代。美女往往具有丰满的体形、苗条的身材和光洁的皮肤,这种体形、身材和皮肤往往更有利于怀孕和哺乳后代。曲线的身材有利于保持怀孕过程中的身体平衡,丰满的乳房可以更好地保证后代有充足的奶水,光洁的皮肤体体现了妇女健康而优良的内脏器官(包括健康而优良的生殖系统),有利于形成胎儿在生长过程中良好的机体内环境。

总之,美总是“有用的”。如果有一种“美”没有用,要么这种“美”就必然只是局部的、暂时的、偶然的和个别的现象;如果有一种“美”从整体意义上、长远意义上、必然意义上和普遍意义上确实没有用,那么,这种“美”必然是更高层次、更深层次上的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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