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文献表明,不仅在经济学中,即使在法律科学中,“合约”一词都是一个有点模糊的概念。美国法律学者Llewellyn对合约这一术语的四种用法进行了区分:
(1)“商业事实中的协议,与它们的法律后果无关——与它们是否的确具有法律后果也无关。”
(2)“具有法律后果的事实协议。”
(3)“许诺的……法律效力。”
(4)“包括协议的文本(通常被假设为具有法律后果的)。”
社会上所讨论的合约,在内容上没有哪一项只局限于这里所提及的概念中的单单一个。至于合约的起源,源于这样一种认识,即“法律官员应该对人们的某些谈判或许许诺进行执行,或至少应该加以考虑”。
用德国民法的语言,还可以得到合约的第五种用法:
(5)“一种法律行为,通常包含意愿的两种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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