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征信模式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日本的征信体系采用的是会员制征信模式。目前,日本的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相应的行业协会分别是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 例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即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银行协会的第一个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于1973年在东京建立,之后,各地的银行协会相继建立了25家地方性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地方性的银行作为会员参加“信息中心”。到1988年,全国银行协会把日本国内的信息中心统一起来,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的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与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维持中心的运行与发展,但不以营利为目的。
同时日本征信业还存在一些商业性的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000户上市公司和和230万户非上市企业资料,占领70%以上的日本征信市场份额。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以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目前,日本正在制订和完善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法律,重点确定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医疗信息、通讯信息的开放程度。 日本的有关信用管理法律主要有:1988年12月颁布了《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行政机关保有的由计算机进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护;1983年《贷款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做了初步规定,规定对信用信息机构保有的信息只能用于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或支付能力;1993年日本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信息公开法纲要》,对征信机构收集政府部门保有的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对信用管理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日本征信业还存在一些商业性的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000户上市公司和和230万户非上市企业资料,占领70%以上的日本征信市场份额。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以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目前,日本正在制订和完善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法律,重点确定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医疗信息、通讯信息的开放程度。 日本的有关信用管理法律主要有:1988年12月颁布了《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行政机关保有的由计算机进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护;1983年《贷款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做了初步规定,规定对信用信息机构保有的信息只能用于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或支付能力;1993年日本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信息公开法纲要》,对征信机构收集政府部门保有的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对信用管理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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