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声誉租金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在竞争市场中,拥有集群品牌资产的产业集群组织的资源异质性和能力差异性激发产业集群组织的要素价值,使其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集群产品的价格,使组织整体价值获得市场溢价,创造出比没有集群品牌资产的集群组织更多的超额收益,这样的超额收益即“集群声誉租金”。具体而言,“集群声誉租金”可分为“集群地理租金”和“集群组织租金”。一方面,产业集群具有明显的地理依附特性,产业集群活动依托于特定地理空间的资源禀赋、人文习俗、市场条件、产业氛围等资源要素,产业集群内的利益相关者共享集群品牌资源的溢出效益。此类集群声誉租金可称之为“集群地理租金”。另一方面,产业集群还具有明显的组织特性,产业集群内的企业之间分工协作,形成网络组织,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通过集体行动,开展集群营销,提高创新能力,实现协同共生效应,此类集群声誉租金可称之为“集群组织租金”。
国内学术界对“集群声誉租金”的研究比较晚。 陈雪梅(2003)最早倡导的“集群声誉租金”概念是指集群企业通过集聚所获得的超过非集聚的利润,但这一定义强调的是集群内单个企业而非集群整体。李宁和杨蕙馨(2005)在前者研究的基础上将“集群声誉租金”概念的内涵拓展到集群整体,指出“集群内部所有企业加入集群时的利润减去不加入集群时的利润所得差额的总和”,即集群能够比市场上单个企业简单加总实现更大绩效的表现形式。显然,后一种表述更加恰当地反映了产业集群的系统效应。总之,“集群剩余”概念具有两方面的比较意义,一是产业活动自身的投入与产出的比较,二是产业活动集聚与非集聚的效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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