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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三级制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香港长期以来只有商业银行,没有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少数商业银行承担。1982年起实行金融三级制即把银行业机构分为持牌银行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注册接受存款公司:①持牌银行,可以吸收任何数额和任何期限的存款,利率受银行公会利率协议限制;同时经营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②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只能吸收不少于50万港元,短于 3个月的存款,利率自行制定;多经营投资公司贷款业务。③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只能吸收不少于10万港元,不短于3个月的存款,利率自行制定;贷款业务以分期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为主。持牌银行在香港金融体系中占有绝对优势。1990年底香港银行业总资产52339亿港元,持牌银行为48582亿港元,占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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