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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人股权投资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外资私人股权投资,简称PE,百仕通、凯雷、TPG等外资PE机构纷纷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这些在中国寻求新发展机会的外资人民币基金,外资PE择机进军中国二线城市地价和房价或形成影响,受中国监管层对楼盘的预售金监管和企业融资途径的收紧,造成的外资PE及时“相助”,曲线进军二线城市地产。
外资私人股权投资-概述
外资私人股权投资 外资私人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下称PE),2010年以来百仕通(BlackStone)、第一东方、里昂证券、凯雷、TPG等外资PE机构纷纷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贝恩资本、瑞银、KKR等机构也在筹划人民币基金。这些在中国寻求新发展机会的外资人民币基金,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合作的模式。外资的热情来自国内投资政策转变及经济的强力支撑。[1]
外资私人股权投资-投资模式 1、2006年外管局等多部委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下称“10号文”),要求境内企业控制权转移至境外需得到审批,从而切断了外资PE一向擅长的海外融资、海外退出的“两头在外”的投资模式,外币基金优势不再那么明显,人民币基金成为选择。

2、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稳定快速,尤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屹然坚挺的经济增速表现令人侧目,加上投资机会的增多、退出渠道拓宽、可预期的高回报率等诸多有利因素,令人民币基金逐渐成为诸多外资机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重要选择,外资PE争创人民币基金的浪潮也随之来临:直接在国内募资,再投资于国内,以实现本土化的美好愿景。

3、实现本土化,对这些外资PE们来说,首要解决的是本土募资难题。因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这一规定使境外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无缘境内人民币基金。

4、而中国本土的大型机构投资者的缺乏早已不是近两年的新话题。为解决本土募资的难题,外资大型PE选择了与地方政府合作——PE机构可借此完成大规模的募资并获取政府资源,地方政府则吸引外资机构进入促进本地投资业发展,“政绩明显”。
外资私人股权投资-合作模式
外资私人股权投资 1、但“优质”的政府资源是有限的。这意味着一只大型外资基金与地方政府进行深入合作,在某种程度上消减了当地再与其他基金进行规模性直接合作的可能。由此,PE对政府资源的竞争愈发激烈,拉开“圈地运动”。

2、有自主性优惠政策和政府强力推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成为外资PE争夺重点,地方政府成为外资PE能否完成募资的关键,对其他省市,大型外资PE的兴趣似乎并不大,除经济原因,政策空间狭窄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3、在资金渠道并不畅通的情况下,外资PE机构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进行募资不失为一种好方式,但地方政府充当“合作人”帮忙募资的角色有待商榷。外资PE与地方政府进行合作募集基金,是一种信用获取的方式,只是一种过渡性的现象,并非常态,待到市场成熟,地方政府充当合伙人的角色将消退。

4、近日上海市政府已上报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作人)预案,试图模仿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方式,使国外LP能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直接投资于中国市场的外资PE、VC(风险投资基金)机构,从而增加外资PE人民币基金的资金来源,如若成行人民币基金募资渠道将再增,“圈地”募资现象或将得到缓解。
外资私人股权投资-隐形并购
外资私人股权投资 1、外资PE在中国还需面对诸多“有形”或“隐形”的闭门羹,尤其是对凯雷、黑石、KKR、华平这样的以并购基金见长的PE公司来说。它们固然也将资金的一部分投入到创业期的高科技企业,但更多的兴趣在于对资源产业中的成熟企业实施大宗并购,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取得企业控股权,然后通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重组让企业估值最大化,再转手退出获取高额回报。与早期高科技企业在风险投资范围会受到国家鼓励不同,外资PE在中国的并购行为却可能会触及到一系列“触礁”。[2]

2、外资PE在中国的并购行为的另一个“隐形”的闭门羹则是意识形态方面的隔阂。比如历经三年的“凯雷收购徐工机械”一案,由于触及到了外资并购中最敏感的民族主义情绪部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商务部最终以沉默的方式否决了这一机械行业的大宗并购案。

3、凯雷,黑石、KKR等这些以往被称为“门口的野蛮人”的PE巨头,近些年来在中国的投资实战中也渐渐变得“入乡随俗”:转战民企和审批门槛不那么高的行业,也不再绝对谋求企业的控股权。黑石集团的创始人史蒂芬.史瓦茨曼曾谈及其在华并购无奈的表示中国是一个如此不同的市场,我们没有尝试去求异,而是尽量依照中国规则行事。

4、不过即使是外资PE按照中国规则办事,成功在中国拿下了一宗并购交易,也并未意味着大功告成,因为他们在中国还将面临着如何成功退出的难题。迄今而止,凯雷在中国的并购基金项目并未见标志性的成功退出。2006年国家部门发布的“10号文”阻断了海外红筹上市之路,以往的“两头在外”的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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