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副职为正厅级。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包括10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 、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 重庆曾经是计划单列市,1997年成为中国第四个直辖市。
1. 副省级城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 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 副省级城市机构的行政级别: 副省级城市市政府--副省级 市辖区政府--副地(厅)级 市辖县政府--正处级(使用等同副厅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副厅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正处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正科级(使用等同正处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处、室)--正处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科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股级(使用等同正科级) 副省级市行政级别对照 副省级序列 国家标准序列 正市级 副省(部)级 副市级 正厅(局)级 正局级 副厅(局)级 副局级 正处(县)级(注:副省级城市副局级干部是一个介于副厅级与正处级之间的特殊级别) 正处级 正处(县)级 副处级 副处(县)级 正科级 正科级 副科级 副科级 科员级 科员级 办事员级 办事员级 2.副省级城市和较大的市的区别。 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权的城市,较大的市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国务院第一次审批是在1984年。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权 ”。本来,“较大的市”是一个独立概念,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经过国务院特批拥有立法权,才能称为“较大的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根据该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被统称为“较大的市”。这个概念的统一,使 “较大的市”成为拥有立法权城市的统一称谓。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先后4次批准了19座城市为“较大的市”,即1984年10月第一次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座城市;1988年3月第二次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7月第三次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1993年第四次批准的苏州市、徐州市。 据了解,申报“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为:拟申报的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具体负责部门派人到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察。 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国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无须国务院审批,自动成为较大的市。 3.非副省级城市的干部高配的问题。 这是人们经常会产生误解的一点,认为省会城市和有些非省会的地级市的市委书记是省委常委甚至是省委副书记,就会想当然地认为该市是副省级城市,其实这是不对的。 这样的情况通常只有书记一人的级别高,属于干部高配,城市整体行政级别并没有提高,仍旧是地级市,其他干部的行政级别也并没有变化,仍旧按地级市标准配备。 省会城市是一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中心,在一省中地位非常重要,所以其市委书记一般都是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这是属于干部高配的情况,就比如原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兼任外交部长、后来的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兼任外交部长,你不能说外交部的行政级别就高于其他部委一样。况且,市委属于党务机构,不属于行政机构。除了市委书记的党内级别高半级外,其他的市委市政府人员的级别都和普通地级市一样。 例如直辖市等市委书记通常是国家政治局委员,属党的国家领导人,副总理待遇,只是干部高配,城市整体还是直辖市,其他干部的行政级别也并没有变化。所以,并不是地级市的市委书记进省委常委或是省委副书记就等同城市是副省级城市。 一省中地位比较重要的非省会地级市,其市委书记往往也会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比如江苏的苏州市、无锡市,江西的赣州市等,这也属于干部高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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