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治法公司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爱治法公司”(Edge Act Corporation)是美国跨国银行根据1919年修订的联邦储备法允许设立的最为重要的、经营国际银行业务的海外分支机构形式,它实质上是美国跨国银行的一种海外分支机构,即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之一。美国银行通常都是通过联储监管的爱治法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法案,其中第25条规定,任何资本及公积金不少于100万美圆的国民银行,经美联储批准后,可在国外开设分支行。 1916年9月,国会对联邦储备法案第25条做了修订,规定凡资本及公积金在100万美圆以上的国民银行可联合起来将它们的公积金的10%投资于主要从事海外银行业务的公司,这些公司必须是在州注册的、而且必须在与美联储达成协议的范围内进行营业,故又称“协定公司”—— Agreement Corporation 。
1919年国会通过由参议员埃奇(Edge)提出的修正案。这一修正案允许这些附属行直接或通过参与外国单位的股权等形式间接地从事国外银行业务和国外投资业务。根据这一修正案而注册的附属行称为埃奇法公司,因而Edge Act Corporation 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子行(附属行或联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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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爱治法公司跨国银行 海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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