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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基金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发达国家强调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应该完全基于市场机制,但由于CDM的项目运作过程和项目所产生的交易品——“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与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完全基于市场机制和成本竞争将不利于保障发展中国家参与方的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有必要采用经济手段对本国境内实施的CDM项目进行一定的控制和干预。从实施效果来看,在建立碳基金的国家里,碳基金对这些国家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对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下对国外碳基金设立、管理等内容作简单介绍。

国外碳基金的设立与管理方式
  目前国际上购买CERs的碳基金和采购机构约有50家,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和管理方式:   1、全部由政府设立和政府管理。如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联合履约(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2003年1月开始向上述各国发出邀请,购买小型CDM项目产生的CERs。奥地利政府创立的奥地利地区信贷公共咨询公司(KPC)为奥地利农业部,林业部,环境部及水利部实施奥地利JI/CDM项目,目前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完成了数项CDM项目。   2、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管理。这部分CDM项目主要由世界银行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世界银行的雏形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另外还有17家私营公司也参与了碳基金的组成。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与此相同的碳基金还有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3、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政府并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政府不干预。   4、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化管理。这种类型的代表为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碳基金由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设立,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日本碳基金主要由31家私人企业和两家政策性贷款机构组成。政策性贷款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代表日本政府进行投资与管理。   5、由企业出资并采取企业方式管理。这些碳基金规模不大,主要从事CERs的中间交易。
编辑本段碳基金的设立目标
  根据碳基金的设立方式不同,碳基金想要达成的目标也有所不同。由政府设立的碳基金不管其运营方式、目标基本相同。主要是希望通过CDM项目购买的方式,缩小本国《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与国内潜在减排量之间的差距。同时这些碳基金还要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强碳管理,并且投资低碳技术的研发。而由世界银行参与设立和管理的碳基金都打有世行政策的烙印。这些碳基金不仅要完成本国的目标,还要与世界银行合作完成其战略目标。要求促进高质量的减排,为可持续发展和降低《京都议定书》造成的成本做出贡献。促进知识的传递,为参与者提供干中学的机会,使参与者学习到CDM和JI框架下学习发展所需的政策、规定和商业运行方式。促进国有与私营合作的模式,诠释世界银行的国有与私营合作模式是如何通过市场机制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还要确保碳基金参与者与宗主国之间由于减排项目带来的其他收益、利益分享均衡。由企业出资的碳基金则主要为了从购买CDM项目并转卖中获取利润。
编辑本段碳基金的资金来源
  碳基金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政府全部承担所有出资。这种方式主要为由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碳基金选择。如芬兰、奥地利碳基金等。2、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这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世界银行参与建立的碳基金都采用这种方式,另外德国KFW和日本碳基金也采用这个方式。这种方式比较灵活,筹资速度快,筹资量大。可以由政府先认购碳基金一定数目的份额,其余份额由相关企业自由认购。3、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出资。主要是英国采用这样的方式,这种方式好处是收入稳定,而且通过征收能源使用税也可以采用价格杠杆限制对能源的过分使用,促进节能减排。4、企业自行募集的方式,主要为企业出资的碳基金所采用。
编辑本段碳基金的筹资规模
  一般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碳基金规模都在千万美元以上,根据各国减排任务的不同有所不同。其中最少的是芬兰碳基金为1000万欧元。最多的为世行创立的PCF总金额达到1.8亿美元。其余奥地利政府为7200万欧元,加拿大政府设立的生物碳基金为3000-5000万美元,丹麦碳基金为1.2亿欧元,德国碳基金为2500-5000欧元。日本碳基金为5480万欧元。英国则每年拨付约6600万英镑的气候变化税拨付给碳基金管理使用。
编辑本段碳基金的运营期限
  由于《京都议定书》并没有对2012年以后各国的义务进行规定,目前国际碳交易在2012年之后走势尚不明朗。碳基金的运营期限主要与其所担负的任务有关。所以部分设立目标单一,只为了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量目标的碳基金,包括世界银行的部分碳基金预计会在2012年左右关闭。但像英国碳基金这样的带有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能效并促进节能技术的开发等任务的碳基金,会持续运营下去。   从国外碳基金运营管理情况来看,由政府设立企业化运作、吸收专业人士参与的管理模式,既能利用政府部门背景准确把握和执行宏观政策,又可发挥专业人士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特长,保证政府对基金运营的效率性和监督性。作为政府性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正是采用了这种模式,基金的管理成员分别来自政府、企业、学术界等不同领域,在治理结构和监管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很好地借鉴了国外碳基金的管理理念和监督机制。国外碳基金总体资金规模都很大,各国在基金筹集规模方面的经验表明,资金规模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如何满足基金设立目标的需求。因此,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肩负着支持和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事业的重要使命,其具体筹集渠道和规模应按“十一五”发展规划而定,兼顾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实际需求。
编辑本段展望
  从众多国家碳基金的使用效果来看,碳基金可以对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国际实践经验已证实了政府性碳基金的有效性和影响力,我国可学习和借鉴其经验,建设好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为实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目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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