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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债券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为了加强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经国家特批,1987年由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所属企业向企事业单位发行了电力建设债券、石油化工企业建设债券、钢铁企业建设债券和有色金属企业建设债券,发行额共计30亿元。其中除电力债券外,均由重点企业的主管部门(总公司)负责担保发行,并可以抵押、转让。1987年重点企业债券期限大多为3--10年,年利率一般较低,但债券大部分均带有国家重点企业的产品配额,即债券大都是以平价能源、原材料等偿还本息的,1988年由国家能源、交通、原材料等投资公司发行重点企业债券10亿元,期限为5年,平价发行,年利率为6%,不计息利,债券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重点企业债券采用收据形式,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能转让,它采用分摊认购任务的发售方式,向有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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