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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不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不能完全预见契约履行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无法达成内容完备、设计周详的契约条款。导致契约不完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有限理性,即人的理性、思维是有限的,对未来事件、外在环境无法完全预期;二是交易成本,即对未来进行预测,对预测及措施达成协议并写入契约,确保可以执行等,均存在交易成本,在此情况下,缔约各方愿意遗漏许多内容,或有意留待以后出现事件时再行协商。

        应对不完全契约的主要机制
  为了应对不完全契约而导致的“敲竹杠”风险和保证契约的绩效,在现实交易中各方通常可以动用以下三种不同的契约执行机制:自我实施机制、第三方实施机制(法律)、一体化机制。   (一)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self-enforcement)   契约的自我实施(self-enforcement)机制强调契约各方的自觉性,通过契约各方的信任、信誉与耐心等机制达到契约实施的目的,这种实施机制的实施成本最低。契约得以自我实施的一种途径是报复机制(retaliation),即契约各方预期到自身违约会招致其他各方的报复与惩罚而选择遵守契约,它通过契约各方以及各种中介组织的单方或集体惩罚来约束违约行为,通过文化、惯例、行规等非正式制度促进契约的实施。   契约的自我实施不依靠法院强制实施的成文契约条款,而是依靠施加一种私人惩罚,这种私人惩罚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直接与交易者关系终止有关的未来损失。在给定交易者专用性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下,终止交易关系的威胁(或者无法恢复)意味着一种潜在的资本损失,这就等于从专用性投资那里得到的贴现值;另一部分是与交易者市场声誉贬值有关的损失,违背默认契约的前科由当事人与该交易者发生交易关系时将被考虑进去,这种市场声誉效应导致了该交易者在未来做生意时增加了成本,因为潜在的交易伙伴以及正在进行交易的伙伴在将来更不愿意依赖该交易者的口头承诺,而要求更为有利的或更为明确的契约条款。当交易者预期到如果“敲竹杠”的收益小于这种私人惩罚时,交易者将不会“敲竹杠”而仍按交易者相互理解的契约目标一致行动。但是当潜在的“敲竹杠”收益大于施加在交易者身上的私人惩罚条款而造成损失时,这种机制就会失灵,因为此时进行“敲竹杠”将是有利可图的。   (二)契约的第三方实施机制(third-party enforcement)   第三方实施机制指国家或者法律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程序来弥补由于契约不完全所造成的无效率。针对造成不完全契约的几类交易费用,法经济学界的干预学派提出了不同的干预措施。   如果是不可预见性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法庭通过否决还是认可契约可以迫使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主动揭示信息 (Anderlini, Felli和Postlewaite,2003)。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法庭如果否决契约会减弱当事人的专用性投资激励,但是会增强当事人面对或然状态的保险能力,因此最佳的干预规则在激励和保险之间权衡取舍(Anderlini,Felli和Postlewaite,2004)。   如果是高昂的缔约成本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提供某种形式的“默示规则”(即按照某种规则来调整契约不完全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司法解释或者判例)。   如果是不可证实性导致了契约不完全,那么根据履约理论,法庭基于某些可证实的条款强制执行契约通常优于提供默示规则。因为缔约各方不会把那些不可证实的条款写入契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提供默示规则就是无效的(Schwartz,1992,1994)。   契约的第三方执行机制具有最强的强制性,但对契约各方行为的可观察性与可证实性的依赖性也是最大的,而且即使一方确实违反了契约,但由法院调查损失和实施契约的诉讼也可能是成本高昂的。此外,实际的法律干预的前提条件是相当苛刻的,有效的法律干预要求法庭面对的是具有同质性的大量案件,并且要求法庭在信息方面至少不劣于当事人。   (三)纵向一体化机制   当交易者具有有限声誉资本时,纵向一体化就成为补充自我实施机制的最佳市场合约形式。纵向一体化是将原来由市场连接的上、下游厂商纳入同企业之中,这过程是企业代替市场的过程,也是行政命令机制代替价格机制的过程。纵向一体化能够比公平市场契约更好地解决要挟问题,因为通过企业间的合并,以前存在的两个企业之间的问题就转化为企业内部的问题,而企业内部交易的治理基本上不同于公平市场交易的治理,表现在:首先,在纵向一体化企业内部进行某项活动时,可以通过集权控制达到协调,而在市场上独立企业之间进行契约交易则不存在这种控制,所以内部治理机制可以调整以适应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和契约条件的复杂性。其次,企业之间的纵向一体化通过在企业内部用权威而不是用契约来保证交易的实施,实现了企业信息交换经济,不仅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而且可以节约契约成本。再次,纵向一体化具有减少合约明确性的优势,从而减少了对法院实施不完全和刚性的长期合约的依赖。当预期改变相对于对方的声誉资本来说太大,因而必要的合约明确性太具刚性,纵向一体化就成为便于自我实施从而灵活协调的更好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每一种治理机制均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各种机制不是孤立和排斥的,而是相互依赖和补充,多种机制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契约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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