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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监督院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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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金融监督院(FSS)是由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兴办的民间公益性机构,其主要使命是依照金融监督委员会(FSC)的指令,负责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和检查活动。

主管机构编辑本段回目录

金融监督委员会(FSC)是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的委员会性质的政府机构,依照职能划分为企划总务办公室、金融监管政策一局和金融监管政策二局。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三:一是对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二是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在韩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吊销;三是检查、指导下属金融监督院(FSS)的日常监管活动。

韩国金融体系图韩国金融体系图

历史背景编辑本段回目录

亚洲金融危机使韩国经济遭受了沉重的打击,金融业受到的冲击尤为严重。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韩国随即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机构改革,主要措施有:(1)将金融监管职能从财经部和韩国银行中分离出来,集中于新成立的、直属国务院的金融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简称FSC)。另外,根据《金融产业构造改善法律》的规定,由该委员会全权负责推动执行韩国金融重整工作。(2)金融监督委员会下设金融监督院(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简称FSS),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基于资本市场的重要,为了更有效率地监管证券与期货市场,在金融监督委员会下还设立了证券期货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简称SFC)。该委员会的主要监管职能是:第一,监督证券与期货的不公正交易行为;第二,监督企业会计标准;第三,其他金融监督委员会委托的证券及期货有关的监管项目。(3)将过去分散的存款保险业务集中起来,由一家存款保险公司统一办理。经过上述改革后,财经部有关金融监管的职权仅限于研究、制定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管理的基本框架,在修改金融监管法规时需要同金融监督委员会协商,实施集中统一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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