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内部结算价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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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币汇率出现严重高估,长期以来的贸易与非贸易单一汇率制度已无法适应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对扩大出口不利。如1979年出口1美元的商品,全国平均换汇成本为2.41元,而出口企业按银行牌价只能得到1.5550元人民币,因此每出口1美元,企业要亏损0.8555元,从而造成出口越多亏损越大,而经营进口反而赚钱的不合理现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奖出限入、促进企业经济核算,以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8月国务院决定改革汇率制度。1981年起试行双重汇率制度(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Vs官方公布的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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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1年1月1日起,试行人民币对美元的贸易内部结算价,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外汇的结算,规定贸易内部结算价按照1978年全国平均换汇成本2.53人民币/美元加上10%的出口利润计算出来的,计算出来2.8人民币/美元。1981—1982年由于全国出口平均换汇成本变动不大,贸易内部结算价没有变动。同时公布牌价,仍采用“钉住汇率制”的计价原则。这样人民币汇率在改革开放初期形成了贸易内部结算价和官方牌价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贸易内部结算价限于进出口贸易外汇的结算,而官方汇率主要适用于旅游、运输、保险等劳务项目和经常转移项目下的侨汇等外汇结算。
贸易内部结算价的采用,解决了外贸部门出口换汇成本过高以至于出口亏损的问题,加上当时国内物价较为平稳,而美元汇率因采取扩大财政赤字、紧缩通货等政策处于升值状态,西方经济走向复苏,我国的贸易收支明显好转,外汇储备明显增加。1984年外汇储备年末累计余额170.42亿特别提款权,为历史上和20世纪80年代最高水平。
但实行内部结算价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它只是对经营进出口贸易的自负盈亏的部分地区和外贸公司起到了一定的鼓励作用,却影响了非贸易部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使外贸亏损增大,在对外经济中陷入被动,造成了外汇管理的混乱,更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因此实行内部结算价注定成为一个过渡时期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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