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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的形式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形式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合会、小额信贷、民间借贷、集资、典当业、地下钱庄等。
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新型借贷组织,主要有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我国民间金融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融资活动公开化;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化;融资的生产化;利率水平市场化。

合会
合会在我国分布广泛,源远流长,被誉为“除典当以外,中国固有的历史最悠久的平民金融组织,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合会是农村金融运作中一种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以浙江、福建为多。最具影响力的合会形式为福建的标会、温州的摇会。
合会是一个类称,包括“标会”、“摇会”、“轮会”、“邀会”、“买会”、“互助会”等不同形式与名称。“合”有邀、约之意’“,“合会”之名应来源于其集会之意。实践中,人们口头上多直接称之为“会”。
合会的基本运作程式是依靠多数人(全体入会者)的定期出资筹集一定量的资金或实物,以预定、抽签、投标等方法派于一人,以济急需(婚、丧、生计等)。合会通常由急需用钱者发起,邀集乡邻、亲友若干人组成。发起人称会首,享有优先使用会款的权利;其他成员称会友,亦称会脚,从第二次集会始,以预定次序、抽签、摇彩、投标等方法轮流获取。今学者所议之合会便多指金融性合会。
合会以小农经济和熟人社会为背景,构筑于传统血缘、地缘基础之上,具有封闭、人合、低息、高效等特点,在整体上集中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互助为目的。合会是小农经济下互助合作的生存理性在经济上的集中表现,其根本目的在于面临家庭财政危机者之互帮互助,借助集体力量共度难关。第二,以合作为形式。合作是互助目的的必然要求。贫困和短期流动性缺乏是成员面临的共同问题,通过合会活动筹资理财也是成员共同目的。于是,除会首外,各成员地位相对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合作,正是达至互助目的的要求。第三,以轮转为特色。“轮转”是合会运行中最突出的特色。是以外国研究者对合会称呼虽各异,“Rotating”一词是却是必用的。会员普遍贫困的状况和一次性大额资金的共同需求,使得积零为整,轮流供应的“轮转”成为较好的合作形式。所以说合会产生于传统小农经济和熟人社会的基础之上,其高效、灵活、便捷的融资方式特别适应中国传统阵发性的消费特点和亲友互助的文化传统。合会以互助为目的,以合作为形式,以轮转为特色,一般不具有赢利性和营业性,并表现出封闭、熟人化、小规模等的特征。它利用传统社会固有的乡村信任机制,将倒会风险降到很低与中国传统封闭、稳定、熟人化的社会形态十分契合。

小额信贷
为解决我国落后地区人口的贫困问题和弥补扶贫政策的缺陷,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引进并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模式。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借鉴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的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政府直接、主动地参与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一个突出特征。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作为民间金融的形式之一,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存在的数量最大,分布最为广泛。
定义
民间借贷,亦称“民间信用”。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因此可以等同于民间金融。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没有民间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使用者与资金供应者之间的中介,借贷双方直接发生一对一的金融交易关系,资金供应者要直接承担资金使用者违约风险和项目失败风险。一般来说,这类金融活动都是无组织且分散的,缺乏连续性,规模也较小。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其内涵界定应当强调一下三点:一是产权属于民间所有,并由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开展的资金融通和与其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二是参与主体的民间性,即资金的需求者是从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中难以得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如无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或农户。同时,资金的供给者多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的民间金融组织或手中持有闲散资金的个体;三是融资活动的非监管性,即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未纳入到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管理系统,也难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保护的资金融通活动。
民间借贷是农村民间金融市场资金供给的基本方式,一般指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村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活动。这种借贷活动以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为纽带,在一定的人员范围中展开,具有借贷金额小、期限短的特点。借贷的用途多用于补充日常的生产和生活急需,借贷期限比较短,一般不签订借贷合同,利息差距较大,既有以互助为主要目的的无息或低息借贷,也有以获利为目的的高利借贷。

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早在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清理整顿集体财产,将集体资金交由村或乡集体代为管理并有偿使用,基金会由此开始设立。发展阶段:1984-1986年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前,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全国农村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区级的、乡镇的、村级的。

典当业
典当行在我国的历史也比较悠久,在大陆经历了30多年的绝迹后,于1986年在四川省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华茂典当服务商行,2000年典当行划归国家工商局统一管理,其曾是我国唯一进行公开经营的民间金融机构。2000年以来,典当行不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是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受商务部监管。但从管理上国家并没有把它作为民间融资机构来对待,它的制度化正规化的情形愈加明显,而民间化的色彩日渐远去。典当行在城市经营的绝对数量超过远远多于农村,而农村几乎是空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其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规模的集资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公募资金,没有经过批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农村,有少数大户、专业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对大规模资金的需要,出现民间集资的情况。按我们国家的管理制度,集资它属于一种金融活动,必须经过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的批准,这种行为才可以得以实施,如果没有人民银行或者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的话,这种行为肯定就是非法的。由于近年来对非法集资进行了整治,各种集资己有所收敛。白,我国现行的管理制度对典当业的资本金额度和业务有严格的要求,因而典当作为历史上民间金融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当今社会已经不具有典型性。

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村信用社建社 50多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般官方界定农村信用社为合作金融组织。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由此看来信用社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介于二者之间。农村信用社目前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至于它是否能真正转变为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则的机构,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长期来我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为股东负责,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社员大会、董事会、鉴事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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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 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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