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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维斯比法则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的简称。于1968年6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自1977年6月23日生效。截止1996年9月,参加该规则的国家共有29个,其中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意大利和日本等主要航运国家。因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在瑞典的维斯比完成而得名。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制金额计算单位为法郎,并以黄金作为定值标准。由于黄金本身的价格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涨落的,所以以金法郎责任限制计算单位的实际价值也不能保持稳定。针对这一情况,1979年在布鲁塞尔召开有37国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Thel979Protocol to the HagueRules)议定书。议定书将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center,SDR),按 15金法郎折合1SDR。议定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SDR,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但国内法规定不能使用特别提款权的缔约国,仍可以金法郎作为计算单位,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开始生效。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作为国际储备的货币单位。自1981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由5种世界上贸易出口额最高国家的货币,即美元、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按每5年调整一次的比例构成。据基金会1990年10月9日新闻公报,自1991年1月1日起,调整特别提款权构成比例为:美元40%,德国马克21%,日元17%,法国法郎11%,英镑11%。此比例于1995年底以前不变。特别提款权既为一种账面资产,又为一种联合货币,只是不在市场上流通、兑换。其价格计算方法:首先将其构成中所含其他4种货币金额,按照当日伦敦外汇市场汇价分别折算为等值美元,然后把所有美元值相加,即得出1单位特别提款权美元值。此特别提款权价格由世界银行逐日挂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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