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实验 创建词条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百科

第20条子公司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在 1984 年,花旗集团(Citicorp)向联邦准备理事会提出申请成立子公司,经 营银行合格证券(Bank-eligible securities)承销与买卖。虽然联邦准备理事会驳回 花旗集团要求,但此举却点燃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间模糊地带之争议。 原法条文所使用之文字,显示美国国会在订定防火墙时,对业务遵循规范标准,有认知上之差距所致。换言之,如有争议产生时,可交由法院与业务主管机 关判定是否有触法行为。在不违背 Glass-Steagall 法立法精神之前提下,联邦准备理事会遂藉由原法条款语意不明处,另作解释定义,局部松绑旧法藩篱,以顺应金融环境变迁。在旧法第 20 条中,并未明确定义何谓〝主要从事〞(即原文 〝engaged principally〞)之意。于是,联邦准备理事会遂提出两种定义:以公司业务量(即 chief,main 或 largest 之意)解释,或以公司业务重要性(即 primary, substantial,leading,或important)解释之。前者是从业务规模区分,而后者解释较 着重该等业务对公司营运重要性与否。若联邦准备理事会采用前者解释时,则原 法条文可解释为〝证券承销与买卖交易顶业务可占公司百分之五十之业务量〞。 若主管机关采用后者解释时,则意指〝证券承销与买卖交易必须有所限制,即该 等证券业务不得超过公司业务总量之百分之四十九〞。根据Glass-Steagall 法立法 背景与宗旨,联邦准备理事会遂采后者解释,用以说明原法条款〝主要经营〞之 意。职此之故,无论是银行控股公司或旗下子公司,均可从事非银行业务(包括 证券业务在内),惟需联邦准备判定该等业务系与银行业务有密切关连者方可。 由于联邦准备系根据Glass-Steagall 法第20条规定授权银行不合格证券之经营, 故此等证券子公司泛称为〝第20条子公司〞(Section 20 subsidiaries)。
经管百科已经为您找到更多关于“第20条子公司”的相关信息,点击查看>>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1

收藏到: Favorites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