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法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演绎法(Deduction)
什么是演绎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所谓演绎法或称演绎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是指人们以一定的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认识为依据,从服从该认识的已知部分推知事物的未知部分思维方法。是由一般到个别的认识方法。演绎法是认识“隐性”知识的方法。
演绎法的形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演绎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等形式。
⑴三段论
三段论,是指由两个简单判断作前提,和一个简单判断作结论组成的推理。三段论中包含三个部分:一是大前提;二是小前提;三是结论。
运用三段论,其前提一般应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否则就推不出正确的结论。
为了语言简洁,我们说话,写文章用到三段论大都采取了省略形式,有的省略大前提,有的省略小前提,有时省略不言而喻的结论。
如“我是共青团员,应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这个推理,省略了大前提“共青团员应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也可以省略小前提,表述为“共青团员应该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我就应该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又如,“语文课是文化基础课,文化基础课一定要学好”,只有两个前提,而结论“语文课一定要学好”不言而喻,所以省略了。
- 大前提——所有的人都会死
-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 ───比如:─────
- 结论——所以苏格提底会死。
⑵假言推理
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
假言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两种。
A、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前件,结论就肯定大前提的后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就否定大前提的前件。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如果要搞四个现代化,就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我们要搞四个现代化,所以,我们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如果一个图形是正方形,那么它的四边相等;这个图形四边不相等,所以,它不是正方形。
B、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就要肯定大前提的前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前件,结论就要否定大前提的后件。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只有肥料足,菜才长得好;这块地的菜长得好,所以,这块地肥料足。
育种时,只有达到一定的温度,种子才能发芽;这次育种没有达到一定的温度,所以,种子没有发芽。
⑶选言推理
选言推理是以选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
选言推理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两种。
A、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个(或一部分)选言肢,结论就要肯定剩下的一个选言肢。
例如:这个三段论的错误,或者是前提不正确,或者是推理不符合规则;这个三段论的前提是正确的,所以,这个三段论的错误是推理不符合规则。
B、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个选言肢,结论则否定其它选言肢;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个以外的选言肢,结论则肯定剩下的那个选言肢。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一个词,或者是褒义的、或者是贬义的,或者是中性的。“结果”是个中性词,所以,“结果”不是褒义词,也不是贬义词。
一个三角形,或者是锐角三角形,或者是钝角三角形,或者是直角三角形。这个三角形不是锐角三角形和直角三角形,所以,它是个钝角三角形。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关系编辑本段回目录
主要区别:
⑴思维的起点不同:归纳推理是从特殊性到一般的认识过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性的认识过程。
⑵前提与结论联系的性质不同:归纳推理的结论一般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完全归纳推理除外),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的,而只具有或然性;演绎推理的结论和前提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其结论不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一个演绎推理只要前提真实并且推理形式正确,那么,其结论就必然真实。
相互联系:
⑴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是紧密的联系着的,两者互相依赖、互为补充。演绎推理的一般性知识(大前提)的来源,来自于归纳推理概括和总结,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归纳推理也就没有演绎推理。
⑵归纳推理也离不开演绎推理。归纳过程的分析、综合过程所利用的工具(概念、范畴)是归纳过程本身所不能解决和提供的,这只有借助于理论思维,依靠人们先前积累的一般性理论知识的指导,而这本身就是一种演绎活动。而且,单靠归纳推理是不能证明必然性的,因此,在归纳推理的过程中,人们常常需要应用演绎推理对某些归纳的前提或者结论加以论证。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演绎推理也就不可能有归纳推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
演绎法的类型编辑本段回目录
1.公理演绎法
公理演绎法的特点是大前提是依据公理(或公设)进行推理。
2.假说演绎法
假说演绎的特点是以假说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它的一般形式可写为:
如果p(假说),则有q(某事件)
因为q(或非q)
所以p可能成立(或p不成立)
3.定律演绎法
定律演绎是以某个定律或某种规律作为大前提的演绎法。作为演绎推理前提的规律包括有两类,一类是经验规律,另一类是普遍规律。
4.理论演绎法
以某一理论作为大前提,以在该理论范围内的确切事实为小前提的演绎称为理论演绎法。
理论演绎法的一般形式如下:
大前提:有M理论在某一范围内是正确的;在此范围内规律P普遍适用。
小前提:假定事物S的行为受M理论的支配;
结论:则S的行为规律为P。
演绎法的正确运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往往出现大前提选择错误而导致谬误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下面几点。
1.来自对经验事实的不完全归纳的结论。
2.来自权威的言论或者行政机构的决策。
3.来自哲学或社会、人的一般原理。
4.来自其它学科的一般原理。
笛卡尔的演绎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笛卡尔推崇理性,是唯理论的代表。对于精神与物质的关系,持有精神与物质互不相关的二元论观点。笛卡尔的演绎法认为作为演绎法的出发点的命题与数学公理相类似,是直观的可靠的真理。他要求他的演绎法与经院哲学的复杂繁琐的教条相区别,而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① 只把那些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现在我的心智之前、使我根本无法怀疑的东西放在我的判断中;
② 把难题尽可能分解为细小的部分,直到可以圆满解决为止;
③ 按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点一点地上升到复杂的对象的认识
④ 把一切情形尽量完全地列举出来,尽量普遍地加以审视,以保证没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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