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散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自愿解散(Voluntary Dissolution)
什么是自愿解散 编辑本段回目录
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自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行为。
自愿解散的原因 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自愿解散的程序 编辑本段回目录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自愿解散 《公司法》 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解散 分立 合并 强制解散 清算 清算程序 监事
收藏到: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