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新设合并 编辑本段回目录
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在新设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各企业均丧失了法人地位,只有新设立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从法律形式上讲,它表现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丙公司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甲、乙公司则丧失其法人资格。如果丙公司以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方式合并甲、乙公司,则甲、乙公司的原所有者无权参与丙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无权分享丙公司以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但如果丙公司采取向甲、乙公司发行股票以换取原甲、乙公司股票,并将其注销的方式,则甲、乙公司原股东成为丙公司的股东,这些股东与丙公司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且可以参与丙公司的管理,分享其实现的税后利润,但一般已丧失对原企业的控制权。1996年上海著名的两家证券公司申银和万国组成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就属典型的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的方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新设合并的程序 编辑本段回目录
1、董事会作成合并契约。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董事会作成合并契约。合并契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记载下列事项:
- 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名称、合并后新设公司的名称;
- 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股份的总数、种类、每一种类的数量;
- 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对解散公司的股东配发新股的总数、种类、每一种类的数量、配发的方法及其它有关事项;
- 对解散公司的股东配发的股份不满一股应支付现金者,其有关规定;
- 新设公司应订立的章程。
2、股东会做出合并的决议。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合并的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股东不同意合并,在股东会开会前或开会中,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或以口头形式表示异议经记录者,可以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收买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必须按当时的公平价格收买这些股份。
3、董事会保护债权人。在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后一定期限内,董事会公告通知债权人并专函通知为董事会所明知的债权人,声明债权人若对合并有异议,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承认合并。
如果债权人在所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董事会应清偿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对未到清偿期的债务提供担保。
4、新设公司的发起人合并股份、处分股份。新设公司的发起人合并股份,即对消灭公司的股东配发新股;并处分股份,即配发的股份不满一股者支付现金,配发的股份股东逾期不领取者,将其股份拍卖,以卖得的金额给付该股东。
5、新设公司的发起人召集创立会,创立会审查并通过章程,选任董事、监事。新设公司的发起人召集创立会,通知各个参与合并的公司的股东出席。创立会听取并审查关于合并事项的报告,审查并通过发起人所订立的新设公司的章程,选任新设公司的董事、监事。
6、申请登记。解散公同的董事和监事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解散公司的法人资格即告消灭。
新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在创立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设立登记。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新设公司即告正式成立,新设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即告开始存在,合并亦告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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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创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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