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stock limited company)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所谓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 编辑本段回目录
- 根据是否上市的不同,可分为上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未上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 1.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是指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卖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 2.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特定、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所谓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这类股份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采取境内外存股权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编辑本段回目录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7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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