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尔定律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恩格尔定律(Engel’s Law)
恩格尔定律的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恩格尔定律是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对消费结构的变化得出一个规律:
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则会下降。推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
恩格尔定律的公式:
食物支出对总支出的比率(R1)=食物支出变动百分比÷总支出变动百分比
或
食物支出对收入的比率(R2)=食物支出变动百分比÷收入变动百分比
R2又称为食物支出的收入弹性。
恩格尔定律是根据经验数据提出的,它是在假定其他一切变量都是常数的前提下才适用的,因此在考察食物支出在收入中所占比例的变动问题时,还应当考虑城市化程度、食品加工、饮食业和食物本身结构变化等因素都会影响家庭的食物支出增加。只有达到相当高的平均食物消费水平时,收入的进一步增加才不对食物支出发生重要的影响。
恩格尔定律与权利的繁衍 编辑本段回目录
恩格尔定律中蕴涵的基本原理是非常真实和浅显易见的。食物属于人们生存所必须的最基本需求。如果连饭都吃不饱,很难想象一个人还会有其他的消费奢望。食物在穷人家庭收入支出中的高比重并非因为穷人长了一副比富人更大的肠胃,而是他们的收入已经菲薄到了难以糊口的程度。一个国家越穷,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比重愈大,随着富裕程度提高,这个比重就会呈下降趋势。作为社会商品的一种,食物属于最日常生活中基本又是最必须的物质消费品。但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并不仅仅指食物类。否则,人类社会的进化就依从了“羊吃草”的简单逻辑。记得曾有人严厉批评说,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老是无视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即总是处于一种难以满足的心理状态。也许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反过来思考,在作出如此这般形容时,有无将群众比做一种仅仅以“果腹”为最大满足的畜牲的意味?
现代人类社会之所以有别于原始动物社会,其中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性消费数量在社会的消费总支出数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小,而其它类型社会产品的消费则占据的比重愈来愈高,这就是恩格尔定律在社会商品消费结构中的适用。
同样的道理可以适用于分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经常听见人们评价某某法律制度先进或落后,但具体的衡量标准究竟是什么?
作为一种社会产品,法律制度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调整(建立、维护和救济)权利关系。而权利的类型多种多样,例如生存权、财产权、生育权、劳动权、受教育权、隐私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等等。实际上也可以给这些权利划分不同的等级,例如那些直接关系生命存续或繁衍的基本“保障性权利”,如获得食物的权利、生存权利、生育权利等,以及另一些建立在基本“保障性权利”之上,但旨在进一步优化生活或生命质量的“改善性权利”,如受教育权、隐私权、专利权、结社权等。
按照一般逻辑,人们获得了基本保障性权利的时候,才可能继续追求并试图实现下一步的改善性权利。换言之,农奴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被无情地剥夺了,那末实现其它的权利就成为无稽之谈。从这一意义上讲,恩格尔定律揭示了一个基本和普遍的社会进化原理:社会的进化程度,必然与其中人群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比例关系相关。
从理论上,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之间的过渡或权利的升级,一项权利的建立和行使不能脱离另一些权利的基础,正如改善性的权利通常建立在保障性权利之上而不是之外一样。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广为实行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从治安管理和维护城市经济秩序方面看,也许属于政府正当的公法权利,但从平等就业,维系生存的角度看,这样做是否有剥夺农民基本的私法权利之嫌。无独有偶,就在前些年长江下游人们每每苦于洪涝灾害并对上游地区某些人群砍伐森林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义愤填膺和口诛笔伐的时候,是否有人考虑到,如果不为这些人群寻找其它的生活出路,不分青红皂白的禁伐就等于直接剥夺了那些长期以来将森林资源作为唯一生计的人群的基本生存权利?而近些年来国家对上游某些地区“退耕还林”的转移支付和拨款,则可以视为对上游地区人群生活基本权利的政策性认可以及对他们某些权利丧失或受到限制时的经济性补偿或救济。
从这一意义上说,无论是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之间、保障性权利本身之间,或者是保障性权利与改善性权利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替代关系”,相反它们更多地属于一种复杂的“交易关系”。资源的稀缺性经常迫使人们在不同的权利之间、各种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和充分程度方面进行艰难甚至痛苦的选择。但无论如何,法律绝不可能无视某一人群的基本权利而仅仅去实现另一人群的特殊权利。这不是权利的过错,而是选择的过错。需要指出,笔者运用恩格尔定律来解释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单是为了仅仅追求在法律分析方法上的标新立异。相反,笔者试图更加理性地和准确地理解当今世界法律进化的基本趋势。正如生活保障性消费支出(如食物)在消费总支出中的比例可以说明一个家庭的贫富程度一样,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之间的结构关系反过来也可以证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先进程度,即在法律整体结构中,旨在建立和维护质量改善性权利的法律比重愈大,法律制度的整体水平就愈高。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权利结构的角度理解,“发展中”这一词语既包含经济增长概念,也包含法律制度概念,而“发展中”对后者来说至少包括以下含义:
- (1)基本保障性权利结构本身尚有非常大的缺失;
- (2)改善性权利在整个结构关系中比重更低;
- (3)中国的法律体系距离现代化和合理化距离遥远,依然属于相对落后的体系。
因此经济的发展必须与法律制度的改革同步。
恩格尔定律的原理对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法律不但需要关注公法权利,也要关注私法权利,不但要关注基本的保障性权利,也要关注许多延伸或派生的改善性权利,这些构成了人们“应有权利”的总和。但“应有权利”要完成向“实在权利”和“实现权利”的转换,则离不开“权利法定”、“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因此,法律不仅仅要建立、维护和救济人们的基本权利,而且要不断发现、建立、维护和救济那些基本权利之上繁衍或派生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结构的整体结构和质量水平将继续提升并且可以反过来优化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系。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要完善和理顺基本权利关系以及基本权利关系与改善性权利之间的关系,并且还要在这一基础之上继续完善和理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当代社会与未来社会之间的延伸或派生的权利关系。只有这样,法律制度的发展才会与权利的繁衍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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