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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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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11–Share-based Payments
首次生效时间 2007年1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6年2月15日
修订历史
  • 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针对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实务发展而新增的一项具体准则。
同时废止
本法规当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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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十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目录(2006年修订)[编辑]
基本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号-固定资产
第5号-生物资产第6号-无形资产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8号-资产减值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第16号-政府补助第17号-借款费用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
第20号-企业合并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
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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