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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商标公告》 编辑本段回目录

  《商标公告》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代表国家发行的定期法定刊物,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是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益的公开行政通知,是商标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

《商标公告》的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1、刊登《商标法》规定应予以刊登的公告事项,能使之产生法律效力;

  2、有利于对注册在先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将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保证商标注册工作的质量;

  4、便于申请人在申请前查阅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与他人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以免申请遭到驳回。

《商标公告》的内容 编辑本段回目录

  1.初步审定商标公告

  是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认真综合审查,认为基本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注册的审定结论时发布的商标公告。该公告的目的: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机关团体都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对商标局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以利于准确地核准商标注册;二是使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有维护其权益的机会,以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并不是商标申请人取得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凭证,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

  2.注册商标公告

  是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过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予以注册时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注册商标公告是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3.续展注册商标公告

  是商标注册人为了延长注册商标的法律实效,在有效期满前向商标局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予以续展时发布的公告。续展注册商标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后仍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主体。

  续展注册商标公告也是商标权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4.转让注册商标公告

  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时,由商标局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商标权主体已经变更,新的主体取得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公告是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凭证。

  5.变更注册商标公告

  是商标注册人申请变更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商标局核准时,商标局发布的公告,以告知公众原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已经发生变更,原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不再使用。

  变更注册商标公告并不产生新的商标权主体,而是原商标注册权主体的变更。

  6.注销注册商标公告

  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及在宽展期的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时,商标局依职权注销其注册商标并以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告知相关公众该注册商标已失去其原有的由商标权人享有的专有权。

  注销注册商标公告是宣布商标权人失去商标专用权的公告。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是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向商标局备案时,由商标局发布的公告,以告知相关人被许可使用人取得了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是商标使用权人取得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对《商标公告》的探析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放弃专用权”说法问题

  “放弃专用权”的说法,近几年来在商标初审公告中时常出现。其本意是指:在尽可能保留完整的商标图案、文字或其组合时,对其中局部不能申请注册且又不便删去的图形或文字加以“不在申请注册范围内”的说明。例如:1999年第26期419页中第1324044号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下面有:注“两侧麦穗图形”放弃专用权。众所周知,“专用权”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获取的。在初审公告中说某件商标局部放弃专用权的说法,显然是有名无实的空头承诺,因此时该商标的专用权尚无归属。在初审公告中只能是:注“两侧麦穗图形”不在申请注册范围内。在《商标注册证》上应该是:“两侧麦穗图形”不在专用权保护范围内。

  二、商标注册号问题

  从注册商标公告和初审商标公告相对照看,注册商标公告中的注册号,是由初审商标公告中形似顺序号的第某某号的初审号“演变”而成的。但从《商标公告》中关于“号”的书面内容上分析看,它未能反映二者之间“演变”的因果关系,缺少了一种在“过渡期”相关内在的转化联系。如能参照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做法,在初审商标公告中的第某某号前冠以“预先登记注册号”字样,就能顺应程序与商标注册公告中的注册号衔接且统一而前呼后应。

  三、注册商标公告问题

  从现行注册商标公告的形式和效果上看,尚有不尽人意之处。以1999年第26期《商标公告》中的注册商标公告为例摘录如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总第683期商标公告刊登的初步审定商标,审定期满,下列商标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至二000年七月十三日。”注册公告中明确指出“下列商标核准注册”,但在下列内容中却未见商标,只是用了长达58页的篇幅公告了注册号、类别、注册人,从形式到内容显得极不规范,其效果不言而喻,有流于形式走过场之嫌。从注册公告的内容可以看出,注册商标公告是以初步审定期间的某期初审公告和初审公告的商标初审号为主要依据的。倘若如此,完全可以采用更为简洁易行的有效方式,只需几行文字即可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仍以上例为例:“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总第683期商标公告刊登的初步审定商标,审定期满,注册号(初审公告中为预先登记注册号)自1292501至1295000号的商标依法核准注册(其中因被提出异议的预先登记注册号第某某、某某号商标除外)商标专用有效期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至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注册商标公告,由于它在各项公告中处于主旋律地位的特殊性和最终界定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威性,理所当然的应放在其他公告之前而居首位。其次,这样编排也便于人们按注册商标公告中公告的某期初审商标公告对照查阅。

  四、商标的商品类别与服务类别问题

  商标局依照国际分类表对申请人申请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划分各自类别,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现行的《商标公告》只在内页的上方左右角标明类别,笔者认为此做法过于简单草率,既不规范也不严肃,忽视了初步审定注册商标公告内容的完整性。类别是初审商标公告中的重要内容项目之一,应与其他内容项目一并列入公告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在内容项目上,与后期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相一致。建议在此现行做法的基础上,还应在每件初审商标公告的内容中分别增加商品类别与服务类别项目,并在《商标公告》的目录中分别标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类别的起始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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