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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给付义务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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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给付义务(Main Payment Obligation)

什么是主给付义务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之关系固有的、必备的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就双务合同产生的主给付义务而言,因为主给付义务相互之间构成对待给付,因此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解除合同。

主给付义务的特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1、该义务是依据合同性质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2、主给付义务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3、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该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编辑本段回目录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反。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仅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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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主给付义务 不完全履行 买卖合同 从给付义务 债权人 双务合同 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标的物 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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