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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价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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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价(Fixed assets original cost/fixed assets at original price)

什么是固定资产原价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改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期末数填列。

  正确计算固定资产原价是客观反映企业财产的必要条件,也是正确计提折旧的重要前提。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是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与固定资产原价相比较,可以反映出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固定资产原价与累计折旧的披露 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的项目注释,要分类披露其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和期末数。分类一般分为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固定资产原价的本期增加数与累计折旧本期增加数并没有勾稽关系,因为累计折旧本期增加数是建立在本期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价基础之上,与本期增加固定资产原价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甚至本期期末(如12月)新增固定资产,与累计折旧本期增加毫无关系。同样地,固定资产原价本期增加数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增加数之间也不存在必然联系。

  但是,固定资产原价本期减少数与累计折旧本期减少数之间却存在如下逻辑关系。即:某类固定资产原价本期减少数大于或等于该类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本期减少数(等于的情形是在该类固定资产净残值为零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如果某类固定资产原价本期减少数小于该类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本期减少数,那么肯定是该类固定资产原价或累计折旧的分类有误,或者金额填写错误。不过,固定资产原价本期减少数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减少数之间并不存在类似的逻辑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三者之间的勾稽关系。即:某类固定资产原价期末(期初)数大于或等于该类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期末(期初)数与该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末(期初)数之和(等于的情形是在该项固定资产净残值为零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已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原价的确认与计量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基建工程成本分类。

  (一)直接成本。

  本文中基建工程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都是不十分严密的概念。不同的工程管理形式,直接成本的概念范围也不同:发包的基建工程,凡向承包单位支付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及竣工决算时应支付的款项,都属于本文中直接成本范围;自营基建工程,则以工程领用的材料物资(含待安装的设备)、应分摊人员工资、应分摊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等为直接成本。自营工程中,人员工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难于直接计人按固定资产名称设置的明细项目,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的,也需要设置待摊账户进行汇集分配,这样,在核算工程成本时,这部分支出也可以作为间接成本处理。。

  (二)间接成本。

  1.在《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中,基建工程的间接成本在“在建工程一其他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其核算内容包括: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相关的税金、监理费、工程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和毁损净损失、试生产净损益等。

  2.1995年修订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基建会计制度》),则将基建工程的间接成本分列在“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两科目核算。该制度列举的间接成本除包括上述新《制度》中的支出项目外,还有-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借款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出国联络费、停缓建维护费等。

  3.按照新《制度》及财政部财会[200114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购人或出让形式取得(合称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应分配计人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这就是说,出让土地成本也属于工程间接成本入账。

  二、竣工未决算及不同时点竣工的固定资产。

  (一)估价人账。

  新《制度》规定: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竣工或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人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

  (二’)部分项目竣工固定资产分批人账。

  较大型的基建工程,往往有部分项目先完工并交付使用,这部分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先行人账,条件具备的,可按正常程序结转成本人账;条件不具备的,则按以上要求估价人账,以后再与其他竣工的固定资产统一结转工程成本,并调整估价资产的原价和折旧额。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定:

  1.与固定资产(含融资租人)相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人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预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有了实质性提高,或降低了产品成本,则应当计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以上资本化原则的,应设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两次装修间隔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单独计提折旧。

  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入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单独计提折旧。

  三、工程成本的分摊。

  (一)个别确认法。对于购人的无须安装的机械设备,如果附加费用较少,购置持续时间很短,可以单项资产为对象,按照买价、包装运输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税金,再加适量的间接成本,直接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果附加费用多或购置持续时间较长,则应以单项资产为对象,在“在建工程”科目设置明细账户单独核算,待费用支付完毕时按以上原则转入固定资产。

  (二)直接成本比例法。采用直接成本比例法时,应首先将按直接成本比例确认不够合理的项目剔除出来,采用个别确认法计量其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然后将剩余的项目和摊余的间接成本采用以下公式进行分摊:

  间接成本分配率=应分摊间接成本合计÷列人分摊的工程项目直接成本合计×100%=(间接成本总计一土地及个别确认时应转销的间接成本)÷列入分摊的工程项目直接成本合计×100%

  单项固定资产人账价值=该项目固定资产直接成本×(1+间接成本分配率)+应分摊的土地价值(指房屋、建筑物)

  (三)公允价值比例法。

  公允价值比例法又称简易评估法。评估时,一般房屋建筑物按单位正常造价(含间接成本,不含土地价值)评估,机械设备按买价加上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再加上适量间接成本进行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具体操作方法为:

  第一步,采用评估方法,分别确认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加总,不构成固定资产实体的支出项目及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列入估价范围。

  第二步,计算工程成本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工程总成本一土地价值)÷全部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总计

  第三步,确认固定资产人账价值:

  某项固定资产人账价值=该项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工程成本系数+占用土地价值(指房屋、建筑物)

  (四)分类确认法。采用直接成本比例法时,有些情况下不够合理,比如房屋建筑物与须安装机械设备,运输设备与其他设备采用同一分配率分摊就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全部采用个别确认法又太麻烦,这时就应采用分类确认法结转工程成本。具体操作可分三步:第一步,将比例大致相同的工程项目进行分类,比如房屋类、其他建筑物类、运输设备类,其他设备类等;第二步,采用相对合理的方法,将全都应分摊的间接成本分配到各项目类别中.第三步,采用直接成本比例法等方法,将各类应分摊的间接成本分摊计人各单项资产。

  四、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种方法的配合使用

  单纯采用以上列举的哪一种分配方法,都可能出现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采用多种方法结合进行工程成本分配。

  (二)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分摊

  土地使用权价值庞大,一般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合记人间接成本,应在“在建工程——待摊投资(或其他支出)”科目下单设“土地使用权”明细科目,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列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待房屋,建筑物占地位置确定后,再按各单项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并按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保留固定资产净残值。一般而言,土地价值的分摊,应在房屋、建筑物的建筑成本(不含土地价值)确定后进行。

  土地使用权成本的分摊,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I 街的土地,如果购人或出让时未分块定价而采用“统价”的,应向土地评估人员咨询,临街、近街房屋,应适当的多摊,离街远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应适当少摊。

  2.临街为楼房、下层为商业用房的,可按层数总和法分层分摊, 比如6层层数总和为21(6+5+4+3+2+1),第1层应分摊6,21,第2层应分摊5/21……第6层应分摊1/21。对于只是第1层为门面房的“综合楼”,第1层还可酌情多摊,多时可超过一半。

  3.对于未作建筑或只作简易建筑的土地,应将其价值分摊计人“露天广场”、“草地”、“道路”之类项目中。

  4.对于取得时列入计价范围,但竣工后产权不属于本企业所有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如厂外道路、街道占用的土地等,其土地及所附建筑物的价值,应视同工程净损失,由自有的同期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合理的方法分摊。

  5.对于现在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基建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所有为征用土地而发生的支出,均应分摊计人占用土地的房屋、建筑物价值中,不得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至于前几年按规定计人“固定资产——土地”科目的国有划拨土地,是按“无偿取得”的概念进行估价人账的处理,其对应科目是“资本公积”而不是基建工程成本。

  (三)取得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技改后的固定资产原价的确认与计量

  1.新《制度》及《准则》规定,企业受让(含非货币性交易及以物抵债)或受赠取得的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受让成本或受赠的相关规定重新计算原价,不再按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带人折旧。

  2.技术改造时,应将被改造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转入技改成本,加上改造费用,重新确认改造后固定资产原价,这样改造前的累计折旧也就全部被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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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固定资产原价 《企业会计制度》 产品成本 企业会计 会计报表附注 公允价值 可行性研究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 固定资产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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