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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拉斯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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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拉斯(Trust)

托拉斯定义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托拉斯直译为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原意为托管财产所有权),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是指在同一商品领域中,通过生产企业间的收购、合并以及托管等等形式,由控股公司在此基础上设立一巨大企业来包容所有相关企业来达到企业一体化目的的垄断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托拉斯企业的内部企业可以对市场进行独占,并且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统一价格等等手段来使企业在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托拉斯的垄断组织形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托拉斯的垄断组织形式可分为两种:

  1、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参加的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性,实际上从属于掌管托拉斯股票控制额的总公司,这种总公司是一种持股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控制额对它们进行金融控制;

  2、以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完全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这种托拉斯所从属的总公司是一种业务公司,直接经营产销业务。在总公司下按产品类别或工序、工艺设立若干分公司来管理。

托拉斯的表现形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托拉斯
放大
托拉斯

  1879年首先在美国出现,如美孚石油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等。托拉斯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掌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主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资本主义托拉斯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优厚利润,提高投资者兴趣,刺激投资,促进业务扩充,有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会减少竞争,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新兴企业的发展,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在社会主义国家,托拉斯是社会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我国在1963年至1964年,中央工业交通部门先后试办了烟草、盐业、医药、橡胶、铝业、汽车、纺织机械、地质机械仪器等十二个托拉斯企业。

托拉斯的影响 编辑本段回目录

  现在各大已开发国家都先后出台了反垄断法,并且在各国该法案中对这一垄断形式进行了限制,禁止了过于庞大的托拉斯垄断。作为经济行为的托拉斯目前并未完全禁止,一些被认定为并未过度庞大的托拉斯的存在还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关于判断其是否过度庞大,各国各个时期的判别标准也不尽相同。

  由于一些托拉斯形态在已开发国家目前已被宣布为违法,因此一般上对于托拉斯的介绍,基本上都使用了企业垄断市场的形态之一的说法。另外,由于已开发国家在法规上对于各种托拉斯都进行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对于一些以成立托拉斯为目的的企业合并行为,在成立时并不会公开发表其成立托拉斯的目的。目前对于一些同行业企业合并,以及同行业企业收购等行为,很多国家也在探讨其是否属于变相的托拉斯而触犯反垄断法。

  然而,与代表公众利益的反垄断法相反,现代的企业由于受到19世纪末以及20世纪初美国托拉斯企业繁荣的影响,目前把托拉斯化作为企业经营方向的企业也并不在少数。

  与托拉斯相对,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市场间的企业合并,由于基本上不会造成市场垄断,因此并未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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