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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编辑本段回目录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结算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投资者同一品种单个合约月份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自然人持仓限额为1000手,法人持仓限额为5000手。

  2、当某一月份合约市场总持仓量超过20万手(单边)时,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5%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是指为防止大户操纵和个别会员超过自己的资金承受力超量交易, 在价格大起大落时出现巨额亏损,交易所根据会员资金实力核定会员的最大持仓限额,对套期保值者不受此项约束。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的交易细则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03年9月1日实施),对“投机头寸限仓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第十六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第十七条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见下表: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经纪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第十八条表)。

  信用系数:以经纪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经纪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经纪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1。(见下表)

档次年交易金额
(C1,亿元)
业务系数
1C1 ≤800
280<C1 ≤1600.25
3160<C1≤2800.50
4280<C1≤4000.75
5C1>4001.00

  第二十条 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经纪会员须在当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投资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投资者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二十四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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