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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式兼并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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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控股式兼并 编辑本段回目录

  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有原有债务不应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因此,被兼并企业债务由自己以其所有额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清偿,日后破产了照此处理,与兼并企业无涉。

控股式兼并特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控股式兼并特点是,这种兼并不再是以现金或债务作为必要的交易条件,而是以所占企业股份的份额为主要特征,以达到控股条件为依据,实现对被兼并企业的产权占有。这种控股式兼并一般都是在企业运行之中发生的兼并行为,而不是以企业的停产实现转移。这是一种平和的兼并形式。

企业兼并操作程序 编辑本段回目录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

  4.确定产权底价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6.办理产权转让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企业被兼并后,如果属于企业合并的,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被兼并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协议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和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属于控股式兼并的,新设企业应当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对于控股式兼并,由于被兼并企业仍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因此,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被兼并企业承担。当然,如果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除外。被兼并方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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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控股式兼并 产权 产权转让 企业 企业合并 债务 兼并 吸收股份式兼并 承担债务式兼并 法人 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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