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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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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Customs inspection)

海关查验的定义 编辑本段回目录

  查验是通关的重要环节。进出口货物在通过申报环节后,即进入查验环节。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规格、成分、原产地、货物状态、数量和价格是否与货物申报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确定单货、证货是否相符,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行为,并为今后的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海关查验的地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也可结合装卸环节,在作业现场予以查验放行。在特殊情况下,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也可派员到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的工厂、仓库或施工工地查验货物。但必须按照规定收取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

海关查验的方法 编辑本段回目录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是彻底查验,也可以是抽查。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设备查验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一、彻底检查检查,既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二、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抽查,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够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查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三、外型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商标等进行验核。外型查验只能适用于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此外,海关还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查验,如,地磅和X光机等查验设施和设备。

  海关查验部门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查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违规等事情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海关查验的时间 编辑本段回目录

  海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易变质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实施查验。

海关复验和径行开验 编辑本段回目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协助,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查验的程序 编辑本段回目录

  (1) 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印《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

  (2) 安排查验计划。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

  (3) 海关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协助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4) 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收发货人的主要义务 编辑本段回目录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查验应当做的工作如下:

  (1)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回答查验海关关员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陪同,并按海关要求提供查验货物所需的单证,回答海关提出的问题。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关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开箱的具体情况;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提取货样的情况;查验结论。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应即签字确认。配合查验人员如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员签名证明。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查验的赔偿 编辑本段回目录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流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查验中被海关损坏货物赔偿范围: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女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 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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