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保意外伤害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特约保意外伤害[1]编辑本段回目录
特约保意外伤害的内容[1]编辑本段回目录
特约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由于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过大,保险公司一般无力承保。战争是否爆发、何时爆发、会造成多大范围的人身伤害,往往难以预计,保险公司一般难以厘定保险费率。因此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险费后方能承保。
(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当参加上述高危险性的活动或比赛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大大增加,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险费后方能承保。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核辐射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后果,往往在短期内无法确定,而且若当发生大的核爆炸时,通常造成较大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从技术及承保能力上考虑,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情况厘定的,而大多数被保险人身体是健康的,只有少数患病的被保险人才存在因医疗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危险。为使保险费的负担公平合理,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对于上述特约保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承保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签注特别约定或出具批单,对该项除外责任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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