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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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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economic responsibility system)

什么是经济责任制 编辑本段回目录

  经济责任制,作为公有制中的经济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公有制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一种经济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同时是一种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定或是约定的法律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经济核算,采取奖励和制裁来实现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由此,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领域内的经营管理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承担经济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制度。广义的经济责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领域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如私营企业经理董事会的关系、董事股东的关系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经济责任制实行的主要范围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大,上级对下级;国家与公有组织之间,如国有企业对出资的机关、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集体、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如实行内部承包或岗位责任制等。

经济责任制的特征 编辑本段回目录

  1、经济责任制是一种角色化的法律关系;

  所谓角色化,是指其将角色设置及权义、利益与角色扮演者的利害、责任相联系,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制度选择的客观要求,也是实践社会主义经历了“行政约束模式”之后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2、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利益关系;

  所谓利益关系,是指通过法律形式化的规定,保护所有者和其他产区人的权利,再由权利人根据市场原则自行妥当安排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 就必须对组织及其内部角色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3、经济责任制是一种经营管理关系;

  所谓经营管理关系,是指在经济法调整领域应当有着不同于行政管理体系的体制,而是应当针对其所服务的目的而进行有效的调整。

  4、经济责任制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所谓集中与民主的统一,其是指经济责任制通过责任和承诺,在强化集中小国的4、同时,通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运作,实现决策的分散化和民主化,其要求健全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组织内部的责任制,协调好它与法人治理、公有制成员民主参与和管理之间的关系。

经济责任制的分类 编辑本段回目录

  经济责任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1.根据经济责任制产生依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主体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际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去解决。许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中间都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责任、权利(力)、义务以及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般经济责任制通过普遍性规范来加以确认,有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普遍性所带来的抽象性、原则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较低,法律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因而容易出现滥用权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依法由个别性的法律规范、章程、契约等来规定某一类具体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义务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承包租赁经营制度和资产占有负责制;公有主体同其委任者之间以协议、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特别法对某一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作出专门管理等。特殊经济责任制有利于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利(力)或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但是,具体确定权利义务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耗力,当事人谈判力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难以实现整体公正,如果权利义务规定过细,有可能在长期关系性契约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产生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表明了国家参与与调整国民经济手段的丰富。

  2.依据经济责任制中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成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分为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或称为消极经济责任制和积极经济责任制或静态经济责任制和动态经济责任制)。

  一般而言,经济责任制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指标、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于确立一定职位或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往往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如我国已有的国有竞争性主体中内部经济责任之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总工程师制度和总会计师制度等等,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确立起一定职位的责权义利;与之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制中的另外一种,则是由经济责任制的三个子制度(法律规范的五个组成部分)构成的,即经济职责、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三个子制度构成的,也就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经济指标和经济考核等五个部分组成,这是一种完整的经济责任制。如我国既有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扭亏为盈责任制等等。

  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式的经济责任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于确立起一定职位和角色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而后者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其直接来自于“目标管理”.这种划分是经济法上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分类。

  3.经营责任制与组织管理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经营责任制与组织管理责任制。

  经营责任制侧重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制度、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等。经济法律主体通过对财产的运营来实现责任目标。而组织管理责任制则侧重于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经济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董事责任制等,注重于上下级的职责划分与分工合作。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特性,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调整方式。一般而言,对于财产性的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律来对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安排加以调整;对于组织管理性的经济责任制,则通过对不同层次、部门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这种划分是相对的,经济法本身具有组织管理因素和财产因素的统一性。这两种经济责任制都是极为必要的。

  4.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依照经济责任制存在的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内部责任制与外部责任制。内部责任制是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经济目标责任制;外部经济责任职责是在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如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当然,有的经济责任制既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如承包制。

  这种划分突出了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存在于公有制内部,相反,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同样需要经济责任制对其经济管理及经营作出规范与制约。

  5.经济管理机关责任制、公有经营组织责任制与非公有组织责任制依据经济责任制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依照经济法律主体的不同作出上述划分。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不仅仅是企业、公司需要经济责任制来规范其经营管理,对于经济管理机关、非公有组织同样需要责任制.如四川省出现的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就是一种经济管理机关中的责任制.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指发生于公有组织之间、组织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广义的经济责任制才包括非公有组织内部的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的本质 编辑本段回目录

  经济责任制的本质在不同的角度上来理解,是不同的,但它们又都是相通的,共同指出了经济责任制实质所在。

  第一,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

  经济责任制将经济利益同经营、管理上的权责相结合,要求严格考核、赏罚分明、监督有效,以及纠纷裁判、处罚和相应的强制措施等。它是公有财产有效管理经营和在公有制下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鉴于公有国家的经济、政治的统一性,以及公有制组织所具有的主导性经济地位,由法律对其管理组织制度加以规定就是自然而必要的逻辑结果。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经济责任制的法律制度.可以说,任何一种组织内部都需要责任制度来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安排,只是这些责任制度的名称与规范形式有所不同。在私有制国家内部,经济责任制往往是通过法律个体的自由意志来加以确定的,因而经济责任制不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公有制国家则不同,它不能通过社会个体的自由意志来形成,公有制的特性决定了经济责任制必然通过国家的意志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加以确认。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公有制国家的出现,国家自觉的对经济生活调整和管理。“一定的人对一定的工作切实负责,……衡量每个组织是否适宜,应当以该组织中各种义务、职责和责任的划分是否明确为标准”,自公有国家建立以来,国家对于经济生活采取了积极参与的态度,对于组织管理的要求通过立法加以实现,从而导致经济责任制的发展。

  自然,通过经济法的形式将经济责任制形成法律规范,并不是公有国家自然而然的结果,它是公有制下经济发展和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是同整个国家的法制状况的改善。由法律来确认经济责任制是公有国家经历了“行政约束模式”之后走向法制国家的正确选择。

  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表现。责权利原则的出现,将经济责任放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首要位置,而责任本身是“受国家强制的义务”,它在双重意义上表明了经济管理法制化的要求,它不但要求经济主体履行国家的强制性义务,同时表明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国家的司法评价。经济责任制将责任、权利、义务相结合,形成法律制度,本身要求经济管理的法制化。

  从根本上而言,经济责任制表现了现代国家法制的根本特征所在,即法律突破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下在经济领域内以直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模式,而是在经济领域内直接对组织管理关系加以调整;突破了近代国家内以突出经济领域经济个体的自由意志为主的模式,代之以国家意志来对经济管理、资本组成及其运动、人员组织和配备等方面直接调整,“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因而,经济责任制的出现,将组织内的利益关系与管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是公有国家对私有制财产制度的根本扬弃,它深刻的反映了经济法律制度对于整个经济生活的变革,对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二,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

  经济法是将组织管理性与财产性相结合的法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将经济利益置于经济法的中心,“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与本质,也决定着法的发展。……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或者社会上出现了新的利益,法或迟或早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组织的发展使得原有法律体系内部的“国家-个人”、“公- 私”对立的模式发生了变化,更由于公有组织的出现,突破了私有财产主导社会的既有藩篱,使得国家必须参与对经济组织内部利益的调整,为组织内部的利益划分与取得等确立规则。

  私有组织内部的利益可以说均来自于所有权,法律只要能够切实的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则组织内部的利益可以由所有权人来加以安排。因而,涉及私有组织的法律仅仅对于私人的财产权加以保护就可以实现对组织内部利益的保护和调整。而在公有组织内部则不同,由于国家是一个由官僚机构组成的拟制体,它本身就是一个层级组织,因而不能自动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与安排。相反在各部门、各机构等组织内部存在着不同的主体利益,而这些部门的非独立性,以及传统法律不调整组织内部关系的特性和惯例,使得组织内部的利益往往具有模糊性,相反,各个部门的非独立性使得其往往推卸责任,而争夺利益。组织内部的利益无法明的调整就是必要而自然的结果。经济法突破了传统法律的“禁区”,对组织内部关系加以调整。经济责任制就是这一趋势的反映。

  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对各非独立主体的利益加以调整,也对各独立主体之间的利益加以调整。它通过确确,造成责任无法确定,各部门“负盈不负亏”、灰色行为以及权钱交易、 “内部人控制”等行为。“传统层级组织中的单向升迁制度使得组织日益僵化”.因而,对于组织内部利益关系定各主体的责任、利益,使得各个主体的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经济责任制通过在公有组织的各个独立和非独立法律主体之间确定其利益,使其利益与责任相吻合,从而实现国家对公有组织的管理与调整,实现其经济意志。

  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表明了经济责任制的调整方式区别于行政管理上的“命令-服从”的模式,“这种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总之,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经济利益的调整方式,是经济法的经济性所决定的,也是经济责任制区别于其它责任制的根本。

  在管理和责任制中采用和注重经济利益为基础的手段,是同公有国家对于市场、自由和民主认识的改变紧密相连的。“取消市场机制的集中化指令性计划除了其它条件之外,也是以这样一个概念为基础的,即:在国有制条件下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计划和管理机关同国家企业这两方面中间不可能有对抗的利益”,未能认识到或不愿承认公有组织及其内部主体的各自独立利益,使得公有国家在经济管理上一直借助于行政管理式的“命令”模式来治理国家以及组织管理,导致各种弊端。经济责任制尽管是组织管理型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它是以市场、竞争以及决策分散化和经济民主化为基础的,它所借助的是责任同利益相结合的手段。

  经济责任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并不意味着经济利益是唯一的,至上的,神圣不可违反的首要原则。在公有国家借鉴市场制度,通过经济利益来对经济秩序、经济自由加以调整时,采取一分为二、“拿来主义”的态度是极为必要的。自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都把经济利益看作是经济活动的一股动力,并把这些利益的补偿作用看作是完全竞争理论的基础,但是他们从未超越这一理论.应当认识到,“经济利益一方面是指既定的和无可争议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从道德方面站在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立场上加以谴责,或者至少有意识地加以压抑”.经济责任制中的利益本质应当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应当是最大限度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第三,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财产性和组织管理性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正是如此,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关系。

  经济责任制是在组织的发展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二十世纪的美国出现了一种与社会非经济部分整合在一起的经济工业组织,这种组织与一个世纪前的欧洲的工业组织大不相同。这就是‘科层’工业主义。它几乎完全与较高级的世袭财产控制分离。它成功地与民主科层政治组织整合起来,……欧洲式的古老的地主贵族并不是被豪富家族 -工业世袭贵族所代替,而是被由实业管理人员、政治领导和行政领导,以及各种专业群体组成的职业精英所代替……这是新的科层工业主义,而不是一个世纪前的 ‘古典资本主义’。它是分析非欧洲世界经济发展问题的主要参照依据”.这种组织的发展与变化,使得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本世纪前期,管理对于私人组织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国家所有权的发展,公有组织的不断扩大,使得公有组织一开始就借鉴私有组织的管理,“社会主义实现的如何,取决于我们苏维埃政权管理机构同资本主义的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的好坏。应该研究和传授泰罗制,有系统的试行这种制度,并且使它适应下来 ”.公有国家建立伊始,都相继建立了经济责任制。

  经济法同管理学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责任制是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在经济法中的具体体现.“管理就是筹划、组织和控制一个组织或一组人的工作”,“它发挥某些职能,以便有效地获取、分配和利用人的努力和物质资源,来实现某个目标”.经济责任制正是如此,它通过对人的法律规则的约束,达到实现经济效益的目的。从根本上而言,经济责任制是管理学中的目标管理的法律体现。如我国出现的各种目标责任制,实质上就是为实现一定的组织目的,将经济利益同责任相结合,将奖励同制裁相结合的一种制度.经济责任制中的责任本身来源于组织发展中的人的角色化、职能化。在私有组织中发展起来的管理,其实质是分工与专业化趋势的加强,分工与专业化所带来不仅仅是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是整个国民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考察历史即可以知道,组织的发展同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是完全吻合的.企业内分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科学管理的出现.组织内的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使得组织内部的角色化趋势加强,科学管理的实质就在于将组织的分工与专业化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确定下来。不仅仅对于企业如此,官僚科层制度亦是如此,将一定的职位上的权限、职责确定,“非私人性和主动性乃是科层行政的核心,忠实于非私人规则和正当程序是科层政府官员的标志”.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将一定的角色同相应的法律义务、权利和责任相结合,正是基于管理的根本所在。

  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关系,在于它同管理在构成上是相同的。管理的计划、指挥、协调、组织和控制实质上构成了经济责任制的内容,管理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组织中的人际关系构成了管理的根本内容,经济责任制在这一意义上则是通过对组织和个人的制度性规则来实现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经济责任制是科学管理的一个方面,其法律规范性使得管理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强调经济责任制的管理性质,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及经济改革的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科学管理要求通过国家的能动作用,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为媒介,用明确的法律权利义务的方法来组织经济和管理国有企业,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必要条件”.经济责任制对于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它表明,现代国家的组织管理经济职能,不是仅仅依赖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能解决的,也不是仅仅依赖于财产权的变革就可以实现的,唯有通过责权利相一致的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政府有效管理经济的目的。同时,经济责任制的管理性表明了经济法理论不仅仅是同经济学的结合,更为重要和更为直接的是同管理学相融合。

  第四,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互动的产物。

  经济责任制实质上是一种决策权的分配。它通过在不同的组织和同一组织之间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决策权的适当集中与分散。这使得它成为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之间互动的产物。

  组织的一体化进程,导致了决策权的集中,在科层制组织中,决策依赖于上层管理人员,通过层层指令来实现经济管理,这显然导致了信息流转的速度和质量的下降。公有国家成立之后,相继采取了集中的计划经济,它使得决策权始终集中于中央部门,从而使得整个国家组织成为一个大的企业.而这一企业的组织结构又是纯粹集中型的U型结构,从而导致了信息的流通不畅、监督困难和激励困境。因而,这种弊端的根除是依赖于经济民主化实现的。

  经济的民主化,“它把生产和贸易决策权下放给各个企业和家庭,它还把矛头指向计划体制的两个根本缺陷:缺乏激励和不通信息”.“分权化的决策和自负盈亏能够把费用与收益联系起来,从而提高效率”.经济民主化对于公有国家而言,不仅仅是意识形态上具有重要性而已,更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社会进步所必需的。经济责任制正是经济民主化的结果,公有制国家所需要经济管理民主化的表现之一就是经济责任制的确立。

  经济责任制的确立,使得在公有制内部实现了决策权的分散化。它将责任同一定的角色、职位相结合,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它实现了在层级组织内责任在不同层级上的分散化。由此,实现经济管理中的责任同权利的相一致,从根本上说,这正是经济民主化的结果。

  对经济发展的历史加以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私有制国家还是公有制国家,都存在着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相互运动。国家所有权的出现,是将经济决策权从经济市场转移到了政治市场,是在组织不断扩大的社会运动中,以政治官僚体制代替了企业官僚体制,在经济集中之后,都相继将经济民主视为经济体制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切实推进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是整个国家发展的基础所在。经济责任制正是如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有序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责任制的重构 编辑本段回目录

  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将经济利益同公有财产经营管理上的权责相结合,要求严格考核、赏罚分明、监督有力,以及纠纷裁判、处罚和相应的强制措施等。鉴于国有暨公有主体在我国经济和投资经营中的主导地位,经济责任制必然要摆脱当事人自治和私法自治而上升为经济法和司法上的普遍制度,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要求。

  经济责任制又是一种利益关系。它通过对构成公有财产体系之各种主体间的利益调整,塑造一种良性的激励机制。即如小平同志所说的:"这种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总之,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

  经济责任制也是一种管理关系,它是公有财产利用之宏观和微观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的本质特性,将它所内在要求的科学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层次。只有严格的约束和管理,经济管理主体和经营性公有组织才能实现有效的激励,引导这些组织的行为。

  经济责任制包括权义设定、经济核算、责任的确定和制裁等三个方面。权义设定在于确定特定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设置某种主体角色和职位,以此接受行政、司法机关的评价和国家强制力保障。经济核算通过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评价机制,将公有财产的激励机制具体化,是经济法规范之经济性和技术性的具体体现。责任的确定和制裁,则表明违反义务应当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施责任追究,表明了法的国家强制性。鉴于国有暨公有财产经营管理所内在的责权利一致的要求,对适当乃至开创性的行为以及有效履行义务的鼓励,具有不亚于对违反义务进行惩戒的重要性。因此,作为法律后果之广义的责任,也应包括奖励或褒奖在内。

  根据经济责任制的产生根据及其实现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权义和职权职责的设置通常都属于一般责任制的性质;国有公司、企业对于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角色处理不采取特定责任制形式的,也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

  一般经济责任制由普遍性规范加以确认,优点是操作方便,有利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然而既是一般性规定,则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可能会出现权(力)利义务不明晰的情况,此时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或出于一己之私利而曲解法律的要求,就容易出现滥用权(力)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这也是一般经济责任制的缺点,即它所规定的责权利关系极易落空、使之不成其为责任制的原因之所在。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来规定某一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据此,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力)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均通过一定的合法形式予以明确,加以具体落实。如公有主体同其委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之间以协议或责任状等形式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特别法对某一机关或企业等组织的设立和运作予以专门调整如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日本的《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法》等等。

  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优点,是权(力)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采取契约或协议形式的能够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力)利或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其缺点,则为具体地确定权义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费力,当事人的经济力、信息力、谈判力等的差异可能导致在同等条件下发生不同的权义安排,对实质公正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如果权(力)利义务规定得过细,又可能在长期关系性契约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简言之,一般经济责任制对一国法治水平和社会法律意识的要求较高;实行特殊经济责任制,则法律的规定可以较粗,具体权义又较为明确,故而比较适合于立法、执法暨司法以及人们的法治观念相对较差的社会状况。前者恰如只公布交通规则和在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要求各类车辆行人一体遵行;后者再在路口加设警察,以至挥小旗、拉绳子的群众纠察,以提醒对一般规则不敏感者,用直接的警示和处罚来建立并维持某种既定或企望之秩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凡以某种具体方式来落实法律规定或以专门法就某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一般都可取得较好的效果。

  在权衡是否采用特殊经济责任制抑或放任仅以一般司法来实施法的一般规定、制度时,应将"宜'特'则'特'"作为一项原则。同时,实行或不实行特殊责任制,不能成为公有体系中的任何主体滥用权(力)利、消极观望、疏忽懈怠或无视一般责任制存在之藉口。

  在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之间,特殊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实现依赖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没有制度和法治作为经济责任制的背景和前提条件,特殊的责任制形式就缺乏相应的保证。譬如承包制衰落的原因之一,就是作为发包方的政府疏于依照合同对承包方施以有效监管,而因行政暨法治水平低下又不必承担国有财产管理疏忽的法律责任。 特殊经济责任制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确立是一个良性互动过程,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历史经验表明,如果我们不尽可能以各种形式的特殊经济责任制来保证达到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所要求的最低经营管理水平,听任一般责任制的艰难发展,则公有制和市场经济都将可能半途夭折。特殊经济责任制在实践中之所以绵延不绝,正表明责权利一致的责任制是国有暨公有制经营管理的内在客观要求,印证了在我国较为落后的社会法治环境下实行特殊经济责任制的极端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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