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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券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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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券(Online Broker)

网络证券的定义 编辑本段回目录

  网上证券是电子商务条件下的证券业务的创新,网上证券服务是证券业以因特网等信息网络为媒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网上证券包括有偿证券投资资讯(国内外经济信息、政府政策、证券行情)、网上证券投资顾问、股票网上发行、买卖与推广等多种投资理财服务。

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1]编辑本段回目录

  网上证券交易具有一般证券交易所有的风险外,投资者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因在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使投资者不能正常进行委托的风险。

  2、由于电脑病毒、黑客侵入、硬件设备故障的影响,可能导致行情和委托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和错误,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网上证券委托或发生错误交易的风险。

  3、在互联网上进行证券委托,存在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被仿冒的风险。

  4、由于投资者不慎将股东帐号、交易密码或身份识别(CA)证书文件遗失,存在发生违背投资者意愿委托的风险。

  5、由于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网上证券委托,被委托人违背投资者意愿买卖证券或提取资金的风险。

  6、互联网发布的证券行情信息及其它证券信息由于传输速度的原因可能滞后或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投资者据此操作造成损失的风险。

  7、互联网发布的金融证券信息,仅代表个别人士或机构的意见,仅供参考,据此操作可能造成投资损失的风险。

  8、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得网上证券委托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造成网上证券委托的用户无法及时进入交易系统,无法查看行情而影响交易造成损失。

  9、由于相关政策变化,网上证券委托规则、委托软件和委托办法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

  10、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委托或发生错误交易的风险。

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1]编辑本段回目录

  通过对国际上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监管的相关做法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中寻找到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有借鉴意义的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进行完善:。

  1、应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管专业队伍,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和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组成的集中统一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体系对网上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吸纳更多更优秀的网络技术人员、会计师、律师和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人才到监管队伍中。此外,交易所的功能也不可忽视。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来自法律授权,交易所通过作为会员的证券公司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以及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弥补证监会行政监管的不足。尽快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并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定期评估调整,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电子交易进行自律监管的有效途径。证券交易所通过在交易规则中对电子化交易错误的责任承担,或者责任限制作出合理的规定,并据此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的预期。[6]

  2、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对虚假信息的鉴别能力,帮助他们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具体措施为:(1)在权威网站上发布相关投资者保护信息,描绘证券交易欺诈的种种类型,提供一系列投资者依据网上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前必须询问的一系列问题。(2)建立专家在线解答板块,包括证券、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定期的让投资者咨询并作出解答,每周一次。如周日法务咨询,可以让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相关人员做这些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报酬;周三会计问题咨询,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审计机构派员给予解答;周六证券专业知识咨询,由证监会或者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派员给予解答。从而,给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权威、可靠、准确的信息。(3)拓宽投资者检举揭发的途径,鼓励投资者针对不法情事及时检举,利用网络建立互动的资讯系统、或是提供电话号码或者网址,使投资者通过网络确认特定人或特定机构提供的信息或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是否合法。

  3、应加强对披露信息网站的监管力度。

  首先,可对披露证券信息的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证监会应公开被授予许可证的网站名单,并向投资者说明。投资者从未获得许可证的网站获取信息被误导并据此入市遭到严重损失的,应自负后果。网站也必须在醒目位置向投资者说明其是否具有披露证券信息的许可证。其次,可以设立权威网站。当不同的网站信息披露出现比较大的差异时,以权威网站为准。可以考虑将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作为权威网站。再次,加强对网站信息内容的监管。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的网上投资咨询是否违背有关咨询方面的法规,网站中是否有传播虚假的、误导性的信息。因此,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与投资者的信息交流平台,以便接受投资者的检举揭发。

  4、对网络证券交易欺诈的监管应进行立法完善 。

  目前我国证券法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尚不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也不完备,在这些方面应该加以立法完善。立法机关应该对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在原有的监管系统上对网上证券交易加以补充规定,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等。证监会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制定《证券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对滞后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适用性司法解释,这样才能解决业务创新带来的法律稳定性与滞后性的矛盾。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覆盖面过于狭小,仅限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并没有关于网上证券交易犯罪的相关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规定的各种计算机犯罪进行补充规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性的司法解释。

  5、关于管辖权和准据法适用问题。

  首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权法院。如果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应优先考虑证券公司所在地[7]法院的管辖,因为证券公司掌握了交易的数据资料,而且确定其所在地较为容易。其次,对于适用的准据法,应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若当事人未作出选择的,可适用证券公司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因为无论从交易合同的订立、交易指令的执行还是侵权行为、侵权结果等因素来看,证券公司所在地与证券网上交易具有在客观上最确定、最集中、最密切的联系。另外,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签订有关网上交易管辖权和适用准据法的国际条约。这样,既可以明确管辖权,防止国家之间发生适用法律的冲突,又可以使当事人预见到争议的处理结果。

  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带动着网上交易的迅速发展,网上证券交易如今已成为现今世界很普遍的证券经纪模式,然而网络在推动证券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等问题,这给网上证券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有相配套的完备的监管机制来应对这一难题,网上证券监管任重而道远。国际上的监管经验给了我国刚起步不久的网上证券监管不少有益的启示,因此,我们应学习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制度,对我国网上证券监管之不足逐步加以完善。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2]编辑本段回目录

  1.大规模网上交易的条件日渐成熟。首先是技术的进步,从技术角度讲,网上交易已可以使投资者在时间上领先一步。其次,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群已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势头。三是我国证券市场正日趋成熟。

  2.集中式网上交易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证券行业正在向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管理以及规模化和集团化的经营方式转换。网上交易采用这一经营模式,更有利于整合券商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交易成本与管理费用,增强监管和风险控制能力。可见,集中式网上交易模式符合未来券商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

  3.网上经纪与全方位服务融合。在固定佣金政策的大背景下,使得国内券商提前从价格竞争进入了服务竞争阶段。通常情况下,这一竞争阶段应该是在充分的价格竞争之后到来。价格竞争的直接结果是导致网上交易佣金费率的降低,当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后,仅靠减佣模式已不能维持下去时,全方位服务模式就会出现。这时候,券商的收入将由单一的经纪佣金转向综合性的资产管理费用。

  4.速度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在今后几年里,宽带网会获得突破性发展。基于有线电视的CableModem技术、基于普通电话线路的DSL技术以及基于卫星通信的DirecPC技术等典型宽带技术的发展,将使电信能提供逼近于零时延、零接入、零故障服务。而基于IP协议的交换技术的发展,又将使传统电信业务和数据业务的综合统一成为可能。由于互联网协议(TCP/IP)是电信网、有线电视网、机网可以共同接受的协议,因此,未来的宽带网实质上就是宽带互联网的代名词。

  5.网上证券交易正在进入移动交易。WAP(无线协议)为互联网和无线设备之间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开放标准,是未来无线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 WAP技术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过WAP可实现多种终端的服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广泛使用的和新兴的终端类型,如手机、呼机、PDA等设备。用户通过手机对券商收发各种格式的数据报告来完成委托、撤单、转帐等全部交易手续。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基于互联网的移动证券交易市场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6.网上证券交易实现方式趋向于多元化。据资料显示,目前家庭拥有计算机的比例还很低,但电话、电视机,传呼机和手机的拥有量却很高,截止 2001年7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达到1.206亿部,超过美国最新统计的1.201亿户,位居世界第一。因此,突破Web+PC的网上交易模式,使投资者可以借助电脑、手机、双向寻呼机、机顶盒、手提式设备等多种信息终端进行网上证券交易,这是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必然方向。

  7.网上证券交易将以更快的速度向和偏远地区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县、县级市都没有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买卖股票需要到地级市,非常不方便。特别是在广东、江浙一带,许多县、镇发达,比如在广东南海县,一个县就有500台ATM提款机,却没有一家证券营业部。网上交易的普及,交易网络的无限延伸,将使占中国85%以上的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变成潜在的股民,使很多没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的人加入到股民的队伍中来。

  8.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面临大突破。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将变成全球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中国的股市会完全国际化,国际上的一些大券商会想方设法进入中国市场。他们不可能一家一家地开设营业厅,其策略一定是在网上,这必将促进网上证券业的发展。另外,根据美国的经验,网上证券交易量一旦超过 10%,就会有一个大的突破,中国1999年整个网上交易量不到1%,去年是3%~5%,今年预计会在5%~10%左右。也就是说,近几年内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进入最快的发展时期。

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2]编辑本段回目录

  到2001年10月底,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渗透率才仅仅5.74%。这一数据表明,网上交易在我国还只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种补充,其替代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加快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速度,我们认为以下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交易费用问题。

  网上交易投资者要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和通讯费用三个部分。交易佣金居高不下是目前我国发展网上交易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国内券商都是根据有关法规,统一按照交易额的3.5‰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佣金,国家按4‰的税率收取印花税,因此尚不包括通讯费用的实际交易费率已高达交易金额的7.5‰。而在网上证券交易最活跃的美国,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买卖股票可获得诱人的交易佣金折扣,网络券商Ameritrade甚至推出免费交易网站,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可以这样说,低廉的交易手续费促进了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投资者很难从网上交易中获得直接利益,即使部分券商以佣金返还来吸引客户,但毕竟不公开、不规范,并且返还比例还要视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而定,并不是所有客户都能享受到。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客户对网上交易的兴趣,使得网上交易规模难以扩大。

  2.网速有待进一步提高。

  网速太慢是CNNIC历次调查中用户认为最不满意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由于目前上网大都采用拨号方式,线路拥挤带来的不便甚多,网上证券交易难免不受。在交易量较大的情况下,无论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都可能发生线路阻塞现象,网上行情与信息的发布速度甚至可能比实际行情慢几分钟以上,直接影响交易完成的质量,客户可能因为行情阻塞或显示慢,下不了单或下单拿不到想要的价格。随着网上业务的增长,用户对因特网的传输速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改善目前上网慢的情况,除了增加骨干网的带宽、路由器速度和服务器的处理能力外,更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提高用户接入网的传输速率。

  3.网络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客观地说,网上交易的安全系数要高于一般传统的委托方式如电话委托等。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客户委托数据在到达券商交易服务器之前的传输过程中是透明可读的,只要截获这些数据,就能够解读并获取客户的密码以及其他的交易数据等信息。而在网上交易中,客户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数据都是经过较长位数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务器才能正确识别这些数据,而且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获得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如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券商均采用了安全认证(CA)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的发生。迄今为止,尚未出现由于网络安全性而引起的网上交易纠纷。尽管如此,网上证券经纪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安全问题。

  4.相关法规滞后。

  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更新原有的法规体系,使其适应证券市场新的需要。我国的证券法规本身就有待完善,在还必须解决好以下新:(1)无法可依问题。如网上证券交易需要诸如《数字签名法》的法律,以保证用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而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2)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不受时空限制,交易者所在地点不再重要,这就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提出了挑战。(3)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我国新制定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所以应对两法矛盾之处进行修改。(4)网上信息披露问题。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发布谣言或其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5)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网络证券将在Intranet和作为全球交易平台的Internet上进行,这必然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

  5.网上开户、网上资金划转问题。

  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了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可以方便进行,只需要到身边的银行即可办理一切手续,这在国外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在国内却没有这么方便,投资者开户必须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去办理。这就使广大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仍然难以通过网上交易所带来的便利,加入到股民队伍中来。

  6.个性化程度低,网上服务未能及时跟上。

  许多券商只是在自己或是他人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交易平台,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并未发挥出来。虽然大部分券商网站在构建时也都设置了实时新闻、网上交易、专家在线、CALLCENTER、模拟炒股、虚拟社区、个人定制等一整套非常有吸引力的栏目,但实际运作中,网站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原创信息很少,信息重复率高,个性化程度低,对客户的交易决策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因此,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其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此外,网络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网络,如何帮助投资者有针对性的选择使用网络信息而不浪费时间,这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7.规范和监管问题。

  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适应监管的需要。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再者,对网上交易的开放性认识不足,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协调监管机制。

推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若干建议[2]编辑本段回目录

  1.应尽快出台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为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已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但从其内容来看,还只是框架性的,尚未解决网上交易所涉及的众多复杂问题,因此应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更具体的法规条文,完善各项技术和制度规范,保证网上交易安全可靠,为发展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网上交易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案。这些法案主要包括: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 Privacy Bill of Right Act of 1998);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 Internet Assistance Act of 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 box Protection Act of 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 User Protection Act of 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 Gambling Prohibition Act of 1998),等等。9.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 Signature and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Law of 1998),本法案旨在许可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上述法律和法案是确保网上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建设步伐。

  2.加强监管,建立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

  网上证券交易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对原来基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网上交易的监管上,一是要加强调研,尽快全面了解新的监管对象;二是要根据新的需要,分步骤修订或补充原来的监管体系,例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的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三是将券商网上交易委托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对券商的现场监管范围之内,定期进行检查;四是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要求券商及时提高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五是和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风险;六是坚快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活动。此外,鉴于网上证券交易在地域上的无限制性,应该充分考虑到对跨国境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置的复杂性,及早对相关问题进行,并积极参与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

  3.国家应从战略高度,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IT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统一规划,分工协作,提高网上交易的时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大幅度降低总体交易成本。电信行业的发展与合作,对网上交易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从网络数据传输方面看,急需电信部门扩展信道带宽,提高线路传输速率。

  网络安全是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安全方面的大问题,不过一旦网络安全失控,不仅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对秩序也将产生连锁的负面,因此其严重性不可低估。目前几乎所有券商的网络操作系统使用的都是他国产品,因此加强国内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意义十分重大。就目前来看,国产网络安全产品发展很快,但券商的网络安全意识优待进一步提高。在系统建设的安全措施方面,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在两个方面从严把关:一是根据技术进步和黑客手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二是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强制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国内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不能各行其是。

  交易成本问题是另外一个阻碍我国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致命因素。这也是一个跨部门问题,需要合作解决。只有大幅度降低电信行业的各项收费,才有利于证券经纪业网上交易的发展。要推动我国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必须大幅度降低包括投资者上网开户接入费、网络接入费与使用费、上网计时或包月费用等在内的各项通讯费用,并在券商经营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要有步骤地降低网上交易手续费。

  4.引入保险机制,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

  尽管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采用了多项安全措施,但投资者对网上交易仍然存有诸多担心。为此,我们应在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强化安全保密手段,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对应的险种,为投资者投保,通过保险机制的配套工程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树立投资者对网络安全的信心,建立保障投资者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而国外保险公司早就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互联网保险在内的高保险业务正成倍增长。英国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著名的网上证券经纪商E?Trade为每个交易帐户免费提供高达1亿美元的保险,这项措施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通过 E?Trade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

  5.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

  互联网的出现使证券服务的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巳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定做产品。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其度身定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6.积极推动网上业务的银证合作

  在网络时代,银证合作是大势所趋。在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下,可以按照银行保管资金,券商保管股份的思路开展银证合作。券商如果能以商业银行为依托,利用商业银行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点,办理客户登记注册以及资金的划转和结算业务,就相当于把自己的营业部柜台延伸到了银行所有网点的柜台上,同时又保持了自己的业务独立性,而银行则因此吸引和沉淀大量的证券保证金。加强银证合作,既可最大程度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又可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性。银证双方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优势互补,各得其所,实现双赢。

  7.适时拆除行业进入壁垒,调整交易佣金制度,引入竞争机制。

  从新加坡、日本等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状况来看,信息技术并不比美国、韩国和瑞典等国有太大的差距,但其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程度却落后很多。由此可以认为,技术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影响网上证券交易的最主要因素还是证券市场本身的成熟程度和竞争机制。我国应在网上交易的市场准入和佣金制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引进竞争机制。从技术角度看,IT背景的证券网站拥有先进的机技术和网络设施,却不能获得证券经纪资格;券商巳获得证券经纪资格并拥有雄厚的证券研究、咨询力量,但在网络技术方面明显落后于IT背景的网站。因此,在现阶段应加强证券公司、网络公司、银行在投资咨询、网络、开户网点等方面的合作,争取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则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降低网上券商的行业进入壁垒,允许达到资格要求的IT公司开展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加大竞争程度,最后过渡到实行网上券商注册制,并改革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让自由竞争机制取代政府保护政策,促进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1. 1.0 1.1
  2. 2.0 2.1 2.2 贺金凌,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现状、问题与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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