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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联营
       概述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
  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联营有三种: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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